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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部分有证部分无证,离婚归女方十年未履行,能起诉收回吗?

2023-02-09 15:10 作者:北京律师王文静  | 我要投稿

一、案件背景:

女方赵某和男方孙某于1983年5月8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孙雨,双方感情不合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孙某常年与多名婚外异性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私生活极其混乱。2010年6月30日,孙某因与其中一名情人的追求者李某争风吃醋,失手将李某殴打致死。孙某的行为令赵某和女儿颜面扫地。眼见孙某已无药可救,赵某伤心欲绝下定决心与孙某离婚,已成家立业的女儿孙雨也极其支持母亲赵某的决定。经过双方反复协商,赵某和孙某最终于2010年8月24日就财产、债务等婚姻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协议离婚并取得了离婚证。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及第四条明确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位于北京市延庆县X号院的宅基地一处(注:京房权延私字第X号)归女方赵某所有。办理离婚手续后一个月内,男方孙某协助女方赵某办理房产证和汽车过户手续,房产证过户费用由女方赵某承担。女方给男方人民币5万元,于2010年9月5日前付清”。

2012年3月份,孙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赔偿死者李某的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1万元。赵某看在多年夫妻情分和孩子的份上代孙某向死者家属支付了20万元赔偿金,剩余款项孙某至今未付。其中5万元冲抵赵某应支付给孙某的房屋折价款,剩余15万元视为孙某的借款。

期间,赵某出资新建了第三排房屋。一直都是由赵某对外出租。

孙某服刑期满归来以无地居住为由非法侵占了赵某的涉案宅基地,并将其中部分房间对外出租获取收益。赵某多次要求孙某归还宅基地并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孙某提出赵某必须补偿自己150万元,否则房子就是自己的。赵某欲去法院起诉解决,孙某得知后以赵某的人身安全相威胁。

正在赵某犹豫是否诉讼时,赵某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一纸传票,原来是孙某的哥哥起诉了孙某和赵某,理由是当年的宅基地是孙某和哥哥一人一半出资购买的,双方同意一人占一半份额。因此,宅基地有孙某哥哥的一半份额。此时,赵某慌了不知该如何处理。赵某前来咨询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文静律师。

由于赵某与孙某的哥哥都希望友好协商解决宅基地份额的事,只有孙某从中作梗,因此孙某的哥哥无奈起诉。我们建议赵某对于孙某哥哥提起的共有权确认之诉要积极应诉,搜集相关的证据来论证孙某哥哥的诉求是没有根据的,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我们建议赵某立即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一旦立案成功,立即申请法院中止审理共有权确认之诉,待法院判决确认了赵某对宅基地的份额后,根据赵某的意愿,剔除孙某,赵某或与孙某哥哥对簿公堂一争高下或者友好协商解决纠纷,赵某就有了绝对的选择权。赵某欣然接受了我们的意见。

二、案件进展

我们受赵某委托向法院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孙某配合原告赵某办理位于北京市延庆区X号宅基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立案后,我方立即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共有物确认之诉。法院未批准并通知我方继续开庭,庭审中,赵某考虑到女儿孙雨未来与孙家的和谐相处以及孙某哥哥在翻建过程中也有出资且双方一直关系极其不错因此认可了孙某哥哥享有一半的份额。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孙某哥哥对涉案宅基地享有一半份额,另外一半份额由孙某和赵某另案诉讼解决,本案不处理。此案告一段落。

三、案件详情

由于法院已经判决了孙某的哥哥对涉案宅基地享有一半份额,故,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变更如下:

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赵某对现坐落为北京市延庆区X号(注:原坐落为北京市延庆县XXX)院内房屋(注:房屋自南向北包括:第一排房屋6间、地下室2间,第二排房屋4间、过道1间,第四排房屋6间,第一与第二排之间西房2间、东房1间及东侧半地下锅炉房1间)享有50%份额。

2、请求法院判决孙某协助赵某办理现坐落为北京市延庆区X号(注:原坐落为北京市延庆县XXX)院内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其过户登记至赵某名下。

孙某答辩如下:

1、离婚协议是原告弟弟所写,自己签订离婚协议时没仔细看不认可离婚协议已生效。

2、原告代付的20万元实际是孙某父母的钱,只是原告代办,原告至今未付房屋折价款5万元。

3、自己生活困难,年岁高,没有住房,需要这处宅基地养老。

4、房子是自己与哥哥实际出资翻建,原告未出钱。

5、房屋现已升值,未来拆迁利益巨大,除非原告同意支付150万元同意过户。

6、原告诉求已过诉讼时效,应当被驳回。

法院审理结果:

判决确认赵某对现坐落为北京市延庆区X号(注:原坐落为北京市延庆县XXX)院内房屋(注:房屋自南向北包括:第一排房屋6间、地下室2间,第二排房屋4间、过道1间,第四排房屋6间,第一与第二排之间西房2间、东房1间及东侧半地下锅炉房1间)享有50%份额。

四、王律师代理点评:

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据此办理了离婚手续取得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孙某的答辩理由都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本案纠纷属于物权纠纷,所以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提醒各位,如果是离婚后发现了一方隐藏夫妻共有财产要求分割,虽然也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类别,但一定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的3年内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就过了诉讼时效,只会增加自身的诉讼风险。

由于双方都认可离婚时,北京市延庆区X号院内房屋自南向北包括:第一排房屋6间、地下室2间,第二排房屋4间、过道1间,第四排房屋6间,第一与第二排之间西房2间、东房1间及东侧半地下锅炉房1间的事实情况。因此,赵某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宅基地享有50%的份额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由于前述房屋部分有产权证,这是极其少见的,部分房屋没有产权证,翻建的合法性有待确认,因此,法院虽然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但是在判决书中强调法院对宅基地份额的处理,不影响行政部门今后对相关违法事实依法进行处理。

由于涉案宅基地有正式的不动产权证,和我们正常的商品房一样的大红本,因此,我们在起诉时咨询过不动产交易大厅,如若法院作出判决可以过户。因此,原告的诉求有配合过户一项,这也是离婚协议的条款。后经法院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延庆分局了解情况,得知孙某在取得宅基地的不动产权证时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及土地利用手续因此现在无法进行过户。故,法院驳回了赵某要求孙某配合过户的诉求。

从事律师行业十多年了,全国各地代理了无数房产纠纷案件,但是像本案这种情况宅基地有不动产权证大红本还是第一次见,就连承办法官也是第一次见,所以去相关部门反复核实产权证的真伪,最终查明产权证是真实存在的,只是当时的诸多手续存在问题。因此,现在这处宅基地有本但是无法过户。这也算历史问题吧,相信未来总会处理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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