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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业主微信群内发视频侵害名誉权,法院这样判

2022-07-12 16:08 作者: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理论上很多场景动不动就是侵犯名誉权,说的漂亮,判的风光。但现实是极其骨感的,能被受理的概率极低,即便受理了判决也多是差强人意。


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甲、乙等人系该小区业主。某日甲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一条短视频,内容是说“小区物业动用了大家的房屋维修金,经过大家签字同意了吗?”陆续通过视频、微信语音及文字等形式表达“一点小事就花了那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给水坏了,供电坏了等哪里出钱?维修基金被物业套没了,他们不管了踢皮球,业主找谁去说理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甲发言并要求甲公开道歉,甲则继续表达“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你们欺负业主”等言论。某物业公司认为甲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


管辖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甲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因此,被告甲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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