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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化活动涉及违法行为有哪些方面?对应的处罚规则是什么?

2022-06-30 11:05 作者:时代京云标准  | 我要投稿

(1)不符合法律法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不符合产业政策。《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团体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同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团体信用体系。 

(2)不符合制定原则。《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不符合“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团体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3)不符合编号规则。《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社会团体未依照本规定对团体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4)形成行业垄断。《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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