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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问题解答汇编》(44)、(45)

2022-12-22 12:16 作者:晦无  | 我要投稿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1959年 仅供学习参考】


(44)卖不出去的商品有没有价值?


  任何商品都有价值。卖不出去的商品,或是被资本家毁掉的商品也是有价值的。因为这些商品最初都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生产时都花费了一定的人类劳动。不过商品的价值必须通过交换才能表现出来,所以卖不出去的商品,它们的价值只是没有得到实现。


(45)怎样理解商品价值体现着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


  商品价值是体现在商品中的商品生产者的社会劳动。商品的价值和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同,它不是商品的自然属性,而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它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即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形成的。商品价值既看不见又摸不到,它只有通过商品的交换才表现出来。各个商品生产者在比较和交换商品时,实际上是比较商品的价值,也就是比较他们生产这些商品所花费的社会劳动。所以我们说,在商品价值中体现着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它包括交换关系,但并不是仅仅指交换关系,这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说明:

  第一,在商品价值中隐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因为生产资料属于不同的所有者,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所以才发生交换,产品也才成为商品,离开了这个条件就不会有商品,也不会有商品价值。

  第二,在商品价值中还隐藏着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分工关系,各个生产者生产不同的产品,彼此为对方工作,这样才可能和必须进行交换。否则,如果没有社会分工,每个人都生产自己所需要的一切东西,那就不会有商品交换,也不会有商品价值。

  第三,一种商品价值量的大小,不是由个别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反映了各个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因为各个商品生产者的技术水平、劳动强度不同,他们生产某一种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也不同,但在交换时却只能具有同样的社会价值,这个社会价值是如何形成的呢?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它不是由人们自觉地、有计划地来规定的,而是通过商品生产者的竞争自发地形成的。所以,在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的社会价值同时反映了各个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

  商品生产不是某一个社会形态所单独具有的,也不是一切社会形态所共同具有的。我们在研究商品生产的性质时,必须联系其周围的社会经济条件来考察。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由于商品生产的性质不同,商品价值也就反映了不同的商品生产者之周的生产关系。它可能是奴隶主之间的关系(在奴隶占有制度下),可能是封建主成小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在封建制度下),可能是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最后,也可能是联合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营工厂、集体农庄)之间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这些具有商品生产的社会形态中,商品价值这个范畴,作为反映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表面上好像是相同的,但是进一步加以分析就可以看出。它们实际上具有不同的性质。

  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商品价值反映着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生产关系,他们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生产商品,创造价值,互相进行交换,在这里,显然不包含任何人剥削人的关系。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就不同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价值是反映着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这时占有商品的是资本家,但这些商品是雇佣工人生产的,在这些商品的价值中,包含着雇佣工人创造的、为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当资本家进行商品交换时,同时也就实现了剩余价值。可见,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商品价值与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商品价值,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隐藏着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关系。我们说“隐藏着”,因为价值作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并不能直接反映这种内在的关系,只有进一步分析,才能揭露出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情况又有所不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价值所反映的是联合的社会主义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这时生产资料属于公民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在国营工厂或集体农庄内部,各个劳动者是在平等的条件下从事劳动,他们在生产中所创造的新价值,一部分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成为自己的工资或劳动日收入,一部分则成为社会的纯收入,通过社会主义企业和国家的分配过程,最后仍然为全体劳动者所享有。所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价值中,不包含任何人剥削人的关系,而是劳动者的同志合作和社会主义互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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