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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排到企业实习的学生是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2023-06-02 08:12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现实中,很多学校会将学生统一安排到企业实习。若学生在企业实习时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学生与企业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韩某系某学校学生,某公司与某学校签订联合办学实习协议,安排包括韩某在内的多名学生于2017年2月到某公司实习,韩某于2017年7月因交通事故死亡。韩某的父母于2018年7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韩某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8月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韩某的父母为确认韩某与某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经办法院认为,因韩某系某学校的在校学生,学校基于与某公司达成的联合办学实习协议,由学校组织、统一安排其及其他学生到某公司进行实习,并未经过正常的招工、招聘程序,未办理正常入职手续,某公司也未与韩某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实习活动实际是学生专业培养和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韩某在实习时尚未毕业,仍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实习目的并非与普通劳动者一样,是为了获得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而很大程度上在于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完成学业,且实习结束后,韩某有选择是否继续工作的权利,某公司亦享有是否录用韩某的权利。由此可见,双方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在韩某尚未毕业,仍受学校教育管理的前提下,韩某与某公司之间不能形成新的身份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双重从属性特征,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韩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在实践中,很多学校,尤其是大专和中专院校会与企业签订协议,将学生派往企业实习。当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各方往往对于是否属于工伤存在较大争议。此时,学生与企业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成为了争议的焦点和确认各方权利义务的关键。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此时,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则意味着双方建立了人身依附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依附关系在劳动关系中更为重要:当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不仅要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劳动,还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存在明显的人身依附属性。这种关系使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劳动者是否对用人单位形成人身依附关系便往往成为了人民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点。

本案中,韩某尚未毕业,在仍受学校管理的前提下,韩某与某企业之间并未形成新的管理关系,韩某与某企业之间也未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经办法院没有人的韩某与某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了韩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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