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硕律师事务所:年底了,节税、避税,莫逃税!
年底了,这个时间段一般是财务结算,出会计年报,特别是核税报票调账的重要时期。课税主体在进行纳税申报前都会想办法让自己所需要缴纳的税额尽可能的减少,这样不但可以提高经济利益,同时也可以获得更多的现金流,而这个时候就有会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如节税、避税、逃税等等,其中节税是属于合法的,避税也有合理的,而逃税则是属于法律禁止的,所以大家通常会选择节税和避税来提高利益。
特别指出现在可是“金四”首个会计年,其强大的数据动态筛查,和穿透比对等功能,基本上淘汰了九成九的传统“避税”手段,如果是侥幸心理主导行为可就摊上事了!小则罚款,大则涉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特别是一些新兴行业更要谨慎,比如说这个案例(举这个例子是因为笔者认为存在很多类似的情况),税务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甲涉嫌偷逃税款,则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经查,甲在过去的2年里,取得直播打赏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数千万元,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数百万元(以上几项收入走的不同账户,不同的科目)。
管辖权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对甲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上亿元。其中,对其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处1倍罚款;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处2倍罚款。由于甲认识到错误积极缴罚补税,认错态度良好,税务机关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个案例跟某冰很相似)。
依法纳税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管课税主体是否愿意,所以望读者朋友们以案为鉴,莫存侥幸。如果还想对神秘的“金四”有更深层的探讨可以联系笔者,大家一起交流分享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