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疫苗责任强制保险这四种情况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近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卫健委、银保监会组织起草了《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新浪财经
国家药监局日前对《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其委托储存运输单位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预防接种事故等四种情形不予赔偿。
《征求意见稿》指出,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最低责任限额。死亡赔偿金每人不低于50万元。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明确提出,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未按规定投保者最高将被罚200万元。为贯彻落实《疫苗管理法》,三部门组织起草了该办法。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投保与承保、赔偿、附则等4个章节共26条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以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保险基本原则是坚持强制投保、风险防控、信用管理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其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本办法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以及承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
《征求意见稿》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伤残、死亡的,依法应当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四类情形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第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以及其他不属于疫苗质量问题的情形。
第二,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委托储存运输单位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
第三,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
第四,预防接种事故。
《征求意见稿》表示,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最低责任限额。死亡赔偿金每人不低于50万元,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确定。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购买更高责任限额的保险保障。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承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应当在承保前开展疫苗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同时,保险合同应当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展疫苗安全隐患排查的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