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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速递】简析商业判断规则

2022-03-17 21:46 作者:华政韬奋考研  | 我要投稿

商业判断规则作为一项司法审查规则,其早源于美国公司法中1892年的Percyv.Millaudon案,该案法官指出,对于董事履行职责的判断,应以普通的认知程度作为判断依据。只有董事所犯下的错误是具有普遍常识的人不应当犯下的,董事才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发端于美国公司法制度,是一种司法审查的标准,对现代公司法中董事责任体系的构架意义重大,商业判断规则的目的是尊重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做出的商业判断。在美国公司法实践中,商业判断规则并未在成文法中出现,而是随着判例不断地丰富,这也与商业活动的灵活性、多变性、综合性密切相关,在有关商业判断规则最为经典的案例Aronsonv.Lewis一案中,法官认为该规则是一种“推定”或“假定”(Presumption),“商业判断规则建立在这样一种假定之上,即董事在行使决策之职时,会在知悉的基础上,本着善意,为公司最佳利益行事,如缺乏董事滥用裁量权的证据,董事的判断将受法院的保护。指证董事违反这一职责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即找到证据推翻前述假设”。从这一定义中可看出,商业判断规则,是一种形式性的审查标准,是法院对商业决策进行实质公平判断前的一道屏障,也是对董事在商事经营中冒险精神的保护,故又被称作“安全港(safeharbor)规则”。


根据《公司治理原则》第4.01(c)条:在下列情况下以善意做出商业判断的董事或经理即履行了他在本条款下的职责:(1)与商业判断事项没有利益关系;(2)对有关商业判断事项了解的程度达到董事、经理在相同情况下合理的相信为适当的程度;(3)合理相信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在Aronsonv.Lewis案中法院对商业判断原则作出如下定义:商业判断原则是一种对董事会所作出的决定是基于掌握信息的前提和善良的本意的前提下诚实的认为其所采取的行动是出于使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的推定。若董事行为可适用商业判断规则,即使该商业决策最后导致公司受到损失,董事对此亦无须承担责任。


这一意义上,商业判断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要素:第一,商业判断,董事行为应落入经营管理判断的范畴;第二,善意,善意要求管理层诚实、没有欺诈、忠实地对待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无利益关联,管理层在客观上在涉诉商业行为中与公司和股东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第四,独立性,管理层在作出该项决策时未受到来自外部的压力;第五,知悉,该要素规定的是董事的信息收集义务,即董事在作出商业判断行为之前应向专业人士等外部力量作出充足的咨询;第六,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即董事在作出该商业决策时主观上合理的相信有利于公司利益最大化之实现。在这一案件中,法院将“重大过失”作为商业判断规则的判断标准,这进一步强化了商业判断规则对于董事责任的保护。


在商业判断规则的具体适用上,其典型特征在于举证责任之倒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假定被诉董事的商业判断行为落入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由原告举证被诉董事的经营管理行为不符合商业判断规则的要素。商业判断规则的诞生为董事责任构建了避风港,其为董事提出了明确的行为标准,后来逐渐由单纯的指导董事行为的标准发展成为兼有使法院保护司法克制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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