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核查咨询300问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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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核查咨询问答300问 |【无源产品】
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核查咨询问答300问 |【有源产品】
1. 《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中自检能力有哪些规定?
答:自检能力规定如下:
(1)总体要求
注册时开展自检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自检能力, 并将自检工作纳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具有相应质量检验部门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严格检验过程控制,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对自检报告负主体责任。
(2)检验能力要求
a.人员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开展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含审核、批准人员)。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备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为正式聘用人员,并且只能在本企业从业。检验人员的教育背景、技术能力和数量应当与产品检验工作相匹配。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掌握检验方法原理、检测操作技能、作业指导书、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并且应当经过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检验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等应当经注册申请人依规定授权。
b.设备和环境设施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备满足检验方法要求的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建立和保存设备及环境设施的档案、操作规程、计量 / 校准证明、使用和维修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量值溯源。开展特殊专业检验的实验室,如生物学评价、电磁兼容、生物安全性、体外诊断试剂实验室等,其环境设施条件应当符合其特定的专业要求。
c.样品管理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样品管理程序,确保样品受控并保持相应状态。
d.检验质量控制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开展所有检验活动。适用时,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以及使用统计技术进行数据分析。鼓励注册申请人参加由能力验证机构组织的有关检验能力验证 / 实验室间比对项目,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
e.记录的控制要求。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检测记录以及有关证书 / 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当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使用记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用的原辅材料采购与验收记录等。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3)管理体系要求
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检的,应当按照有关检验工作和申报产品自检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开展自检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自检工作应当纳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注册申请人应当制定与自检工作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作业指导书等)、所开展检验工作的风险管理及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的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4)自检依据
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据拟申报注册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检验方法的制定应当与相应的性能指标相适应,优先考虑采用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或者公认的检验方法。检验方法应当进行验证或者确认,确保检验具有可重复性和可操作性。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检验方法中还应当明确说明采用的参考品 / 标准品、样本制备方法、使用的试剂批次和数量、试验次数、计算方法等。
(5)其他事项
a.委托生产的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自检,并由注册申请人出具相应自检报告。受托生产企业自检能力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b.境内注册申请人所在的境内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或者境外注册申请人所在的境外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通过境外政府或政府认可的相应实验室资质认证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的,经集团公司授权,可以由相应实验室为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检,由注册申请人出具相应自检报告。
2. 《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中委托检验有哪些规定?
答:委托检验规定如下:
(1)受托条件
注册申请人提交自检报告的,若不具备产品技术要求中部分条款项目的检验能力,可以将相关条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2)对受托方的评价
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对受托方的资质、检验能力符合性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受托方名录,保存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
(3)样品一致性
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自行检验样品与委托检验样品一致性,与受托方及时沟通,通报问题,协助做好检验工作。
(4)形成自检报告
注册申请人应当对受托方出具的报告进行汇总,结合注册申请人自行完成的检验项目,形成完整的自检报告。
涉及委托检验的项目,除在备注栏中注明受托的检验机构外,还应当附有委托检验报告原件。
3. 哪些企业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答:在北京市辖区内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供证明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资料和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4. 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相关的文件有哪些?
答: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 , 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1)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
(2)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公告》、《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告》、《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的通告》;
(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 4 个指导原则的通知》、《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定制式义齿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独立软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5.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相关事项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相关事项的办理可以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首页(
http://yjj.beijing.gov.cn/)- 政务服务 - 办事指南(市级事项)- 医疗器械办事事项,查询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相关事项办理流程和需要提交的资料。
6. 办理本市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事项都有哪些?
答:自2022年5月1日起,申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变更、登记事项变更、延续、补发、注销,以及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应执行北京市药监局制定的相应程序。
7. 在 2022年5月1日前后,办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许可事项,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在 2022 年 5 月 1 日前我局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事项,在《生产办法》实施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生产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并发放《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新办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京药监械生产许×××××××× 号”,其中第一到四位× 代表 4 位数许可年份,第五到八位×代表 4 位数许可流水号。现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生产办法》实施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需要变更、延续、补发、注销的,我局将按照《生产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补发的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不变;变更、延续、补发的许可证件,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由“京食药监械生产许×××××××× 号”变更为“京药监械生产许××××××××号”,数字编号保持不变。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办法》实施后,企业的车间或者生产线进行改造,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市药监局各分局报告。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生产办法》办理相关许可变更手续。
8.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重点核查内容都有哪些?
答: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设施、设备;文件管理;设计和开发;采购;生产和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规定。此外,还要关注样品真实性核查内容,涉及研制生产样品、产品检验样品、临床试验样品、留样产品等相关可以证明其真实性的记录。
9.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申报资料包括哪些?要求是什么?
答: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注册申请人应当在申报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时提交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申报事项。具体申报资料可查看《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事项及资料要求的通告》(通告〔2021〕4 号)。
10.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工作时限是多少?
答:工作时限要求如下:
市器械审查中心应当自收到体系核查通知起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体系核查工作。对于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参与第三类医疗器械体系核查的项目,市器械审查中心应当在开展体系核查 5 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
11.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答:注意事项包括:
(1)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市器械审查中心安排的时间内接受体系现场核查,因受疫情等客观原因不能接受核查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时,向市器械审查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安排注册核查,延误时间不计入相关工作时限;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必要时参与第三类医疗器械体系现场核查。
12.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核查过程中,企业存在何种情形,检查组可中止检查?
答:现场核查中如发现注册申请人存在涉嫌违法违规等原因导致体系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等情况的,检查组应当中止检查 , 待情况核实完毕后,决定继续进行体系核查或作出未通过核查的结论。
13.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核查过程中,企业存在何种情形,检查组可开展延伸检查?
答:对于部分生产工序由其他生产企业完成的,即注册申请人采购定制的零部件进行生产的,检查组可对零部件生产企业开展体系延伸检查。
14.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受理、咨询时间及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规定如下:
(1)注册申请人可向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六里桥西南角)(1 层 B 岛)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工作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 17:00,咨询电话:89150290。
(2)注册申请人可向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中心进行业务咨询,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大街水车胡同13号,联系电话:58549949。咨询时间为每周一、周四上午 9:00 至 11:30,下午13:30 至 17:00。(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除外)。
15. 医疗器械洁净环境检测的要求和适用标准是什么?
答:医疗器械洁净环境检测的要求和适用标准:
(1)注册申请人、生产企业可使用相应的洁净环境检测设备自行开展洁净环境日常检测,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洁净环境检测。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应提交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洁净间环境检测报告,应确认检验机构是否经过 CNAS 或 CMA 认可, 且具有洁净环境承检范围。
(2)洁净环境检测依据是《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2000)标准。
(3)洁净环境检测应当涵盖全部生产、检验用洁净环境,无论自行开展洁净环境还是委托检验机构开展洁净环境检测,均应确保空气洁净度级别指标符合医疗器械相关行业标准要求。
16. 注册申请人、生产企业是否应当具备产品、生产环境等相关检测能力?
答:在日常生产过程中,无菌检测、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项目均应当由本企业独立完成,不得委托检测;工艺用水、洁净环境监测项目应当由本企业独立完成,不得委托检测。注册申请人、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检测项目相对应的设备。
17. 工艺用水是否可以外购?
答:使用纯化水的,应当自行制备;注射用水(灭菌注射用水)如用量较少时可以外购。
18. 接受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前应当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
答:准备工作基本要求如下:
(1)应当保持联系人的联系电话畅通;
(2)确保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生产、质量、技术、采购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参加现场核查;
(3)原则上现场应当处于申请产品的动态生产状态;
(4)应当提前准备现场核查的文件及记录。一般应当为检查组准备 2~3 套受控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相关工作制度、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并确保在核查现场提供体系运行的全部记录,如研发、生产、采购、检验、内审、管理评审、顾客反馈等;
(5)应当准备企业基本情况、产品情况的介绍。一般应当制作幻灯片,时间控制在 10 分钟左右。介绍材料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核查产品的工作原理、工艺流程、产品注册情况等内容。如为整改后复查的现场核查,则应当着重针对上次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检查组提出的问题,企业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等内容。
19.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的检查要点指南都包括哪些?
答: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的检查要点指南可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http://yjj.beijing.gov.cn/) 查询,路径为:首页 / 专题专栏 / 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 / 检查要点指南,进行查阅。
20. 对于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设置实验室应当遵循何原则?
答:应当分别建立万级下局部百级的无菌检验室、微生物限度室和阳性对照室(包括人流、物流相对独立)。
21. 常见的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环境有何要求?
答:常见的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环境要求如下:
(1)一次性使用静脉注射针生产环境应当为 10 万级; 静脉留置导管生产环境应当为万级;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生产环境至少为 30 万级,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 用护理液灌装等生产工序至少在万级下局部百级环境下进行;对于没有热原(或内毒素)和微粒要求的产品,如医用口罩、医用乳胶手套等产品,其生产环境至少为30 万级。
(2)吻合器(钉)应当按照植入性医疗器械附录执行;栓塞剂应当按照植入性医疗器械附录执行;人工皮肤应当按照植入性医疗器械附录执行;可吸收材料应当按照植入性医疗器械附录执行;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用护理液产品应当按照无菌医疗器械附录执行。
(3)植入和介入到血管内及需要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洁净间内进行后续加工(如灌装封等)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等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万级洁净度级别。如:血管内支架、封堵器、起搏电极、人工血管、血管内导管、支架输送系统等。
(4)植入到人体组织、与血液、骨髓腔或非自然腔道直接或间接接入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 其(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未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等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 10 万级洁净度级别。如: 心脏起搏器、经皮引流管(器具)血液分离或过滤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液器、一次性使用无菌输血器、骨板骨钉、关节假体、骨水泥等。
(5)与人体损伤表面和粘膜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未道精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均应当在不低于 30 万级洁净间内进行。如:无菌敷料、自然腔道的导管、气管插管、无菌保存器具和其他标称为无菌的器具等。与人体损伤表面接触的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精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所要求的环境进行必要的验证、确认。
(6)对于有要求或采用无菌操作技术加工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医用材料),应当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如:透明质酸钠凝胶等。
(7)与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清洗即使用的初包装材料,其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的设置应经验证后确定,宜遵循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原则,使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满足所包装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若初包装材料不与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 应当在不低于 30 万级洁净室(区)内生产。与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清洗即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采取措施,使包装材料达到相应的洁净程度和无菌要求,并经过验证,若包装材料不与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当在不低于 30 万级洁净室(区)内生产。
22. 对于非无菌医疗器械中含有无菌耗材或附件的, 依据哪个标准进行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答:对于非无菌医疗器械中含有无菌耗材或附件的,无菌耗材或附件的生产也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
23. 哪些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需要在洁净环境下生产?
答:根据法规要求,以下产品及工序应当在洁净环境下生产。
(1)阴性、阳性血清、质粒或血液制品的处理操作应当在至少 10,000 级环境下进行,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并符合防护规定。
(2)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试剂、免疫荧光试剂、免疫发光试剂、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金标试剂、干化学法试剂、细胞培养基、校准品与质控品、酶类、抗原、抗体和其他活性类组分的配制及分装等产品的配液、包被、分装、点膜、干燥、切割、贴膜、以及内包装等工艺环节, 至少应在 100,000 级净化环境中进行操作。无菌物料的分装必须在局部百级。
24. 对无菌医疗器械初包装材料的选择和 / 或确认有何要求?
答:注册申请人、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特性、灭菌方法等情况综合考虑医疗器械的初包装材料的选择和 / 或确认,可参考《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GB/ T19633-2009)的要求对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初包装开展选择和 / 或确认工作。若不具备相关检测能力,也可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开展工作,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联系方式: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二街 7 号(101111)联系电话:
010-7901468/1388/1399/1488/1588 传真:010-57901377 E-mail:yewu@bimt.org.cn
25. 对体外诊断试剂委托研发有哪些要求?
答: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其中应当明确研究内容、时间、接受标准等内容,被委托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或资质,具备与开展研究相适应的环境、设备、人员条件,被委托单位应当提供研制的原始记录。
26. 填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表》有哪些注意事项 ?
答:注意事项:
(1)关于地址填写的注意事项: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表》中的住所地址应按照《营业执照》住所地址填写;生产地址应按照生产场地的相关证明文件内容填写,一般为北京市×× 区×× 路×× 号××层××房间,多个生产地址之间用标点符号“,”分开。
(2)关于生产范围填写的注意事项:
a.生产范围应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要求。例如申请生产心电图机的,按照 2017 版分类目录填写的生产范围应填写管理类别、一级产品类别和名称,例如:Ⅱ 类:Ⅱ -07-03 生理参数分析测量设备×××,按照 2002 版分类目录填写的生产范围应填写管理类别、分类编码(二级目录)和名称,例如:Ⅱ类:Ⅱ -6821-4 心电诊断仪器×××。
b.如所生产产品的分类目录类代号发生变化,应将产品填写在对应分类目录下不应重复填写,如该分类目录下无产品,则在对应生产范围项下填写“/”。
c.应根据所生产的产品分类情况填写生产范围,如同时生产同类别下的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分别列出。
d.Ⅲ类和Ⅱ类范围之间用“;”分隔开,不同产品类别用标点符号“,”分隔开。Ⅲ、Ⅱ为独立罗马数字,不能用 3 个或 2 个英文字母“Ⅰ”组合代替。
(3)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表》中的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企业生产、质量和技术部门的全部人员,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应与提供的从业人员一览表中相一致。
(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表》中的生产面积包括哪些场所的面积?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表》中的 “生产面积”主要包括产品加工、检验场所、仓储场所等的面积。“净化面积”主要为有洁净度要求生产区域和检验区域的面积,“仓储面积”主要为原材料库、半成品、成品库等仓储面积。以上填写的面积应与提交的平面图标注面积相一致。
27. 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相关事项时需要提交的资料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注意事项如下 :
(1)许可事项办理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有重复时,需要提交多份么?
不需要。例如,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时,若企业负责人同时为生产负责人,则只需提交一份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需要提交生产管理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此处生产管理岗位从业人员是否为生产负责人?
不是。此处的生产管理岗位从业人员是指企业生产部门从事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
(3)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其中,租赁协议(包含附件)应至少体现租赁场地的详细地址(例如:北京市×× 区×× 路×× 号×× 层×× 房间)、使用用途、合同效期,与物业签署的租赁协议应提供产权方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房产证明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房屋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规划用途应与从事的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用途一致。住宅不能作为企业的生产场地。对于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应提交使用权证明,例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可以用于生产医疗器械的证明等。
(4)《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含有哪些事项?
企业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时提交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般应包含在我市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和城市副中心范围内新开办从事医用软件开发的企业,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可包含“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仅限于医用软件开发)”。
(5)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是否需要提交完整的质量手册?
需要。企业在申办过程中需要提交完整的《质量手册》复印件。
(6)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有何要求?
检测报告应是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测报告,委托第三方检测的,第三方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检测报告中的检测地址应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的生产地址、净化面积、厂房布局等一致。
(7)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有何要求?
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应按照工艺流程,注明每个区域的功能、面积等,其中,净化车间平面图还应注明功能间、面积以及人流、物流走向。生产车间为多个房间的,布置图应注明每个房间的房间号。
(8)厂区位置路线图和厂区总平面如有何要求?
厂区位置路线图应标明方位、周边主要建筑物等信息;厂区总平面图应包括生产、检验、库房等全部生产地址,注明每个区域的功能、面积等。
(9)工艺流程图有何要求?
工艺流程图应按照实际工艺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工艺应单独标示和说明。
(10)申报材料电子版文件有何要求?
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应与纸质版文件一致,每个电子文件应为 PDF 格式并不得大于 10M。
28.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申报资料具体包括哪些?要求是什么?
答: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工作 流程及申报资料要求可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yjj.beijing.gov.cn/)查阅。
具体文件包括:
(1)综述注册申请人应当承诺已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随时接受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2)章节目录应当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
(3)生产制造信息
A.产品描述信息器械工作原理和总体生产工艺的简要说明。
B.一般生产信息提供生产器械或其部件的所有地址和联络信息。如适用,应当提供外包生产、重要组件或原材料的生产(如动物组织和药品)、关键工艺过程、灭菌等情况的所有重要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4)质量管理体系程序用于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的高层级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包括质量手册、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文件及记录控制程序。
(5)管理职责程序用于通过阐述质量方针、策划、职责/权限/沟通和管理评审,对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管理保证文件的程序。
(6)资源管理程序用于为实施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所形成足够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供应文件的程序。
(7)产品实现程序高层级的产品实现程序,如说明策划和客户相关过程的程序。
A.设计和开发程序用于形成从项目初始至设计转换的整个过程中关于产品设计的系统性和受控的开发过程文件的程序。
B.采购程序用于形成符合已制定的质量和/或产品技术参数的采购产品/服务文件的程序。
C.生产和服务控制程序用于形成受控条件下生产和服务活动文件的程序,这些程序阐述诸如产品的清洁和污染的控制、安装和服务活动、过程确认、标识和可追溯性等问题。
D.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用于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所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已受控并持续符合既定要求文件的程序。
(8)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用于形成如何监视、测量、分析和改进以确保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文件的程序。
(9)其他质量体系程序信息不属于上述内容,但对此次申报较为重要的其他信息。
(10)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根据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注册申请人应当形成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进行检查。
A.注册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B.注册申请人组织机构图。
C.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区域分布图。
D.生产过程有净化要求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附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E.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标明主要控制点与项目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件的来源及质量控制方法。
F.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最终检验所需的相关设备;在净化条件下生产的,还应当提供环境监测设备)目录。
G.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H.如适用,应当提供拟核查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对比说明。
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要求详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事项服务搜索)
https://zwfw.nmpa.gov.cn/web/tasklist/corporate?theme=YLQX。
29.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时间和检查员都有哪些要求?
答:(一)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
(二)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检查员组成。
(三)必要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30. 用于注册的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如何开展真实性核查?
答:用于注册的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的真实性核查与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同时进行,重点查阅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的相关记录、用于样品生产的采购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留样观察记录(如适用)等。
31. 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是否会开展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答: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在对变更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器械审查中心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32.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
答:1.依法承担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报告等环节中的相应法律责任。
2.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明确委托生产中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责任划分、放行要求等责任,明确生产放行要求和产品上市放行方式。
3.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核。
4.加强不良事件监测,根据风险等级建立医疗器械相应的追溯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可满足全程追溯的要求。
5.可以自行销售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自行销售的注册人应当具备规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能力和条件;委托销售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6.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研发、生产、销售和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流程追溯、监控。
7.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系统完整、可追溯。
33. 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应至少配备哪些专业人员,需要满足的要求是什么?
答:(1)应当配备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受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派,履行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等责任。
(2)应当配备专门的研发技术人员,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3)应当配备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能够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
(4)应当配备专门的法规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法规要求,能够处理相关法规事务。
(5)应当配备专门的上市后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售后服务等要求,能够处理相关上市后事务。
3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涉及的产品是否可以通过注册人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生产活动?
答: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注册人不得通过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的方式开展生产活动。
35. 如何编制《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
答:委托生产是指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其他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进行的生产活动。
通过《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签订,明确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时,双方在产品生产全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双方对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安全义务和责任;保证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注册/备案和生产许可/备案的有关要求,切实保证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具体可参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
36. 注册申请人是否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医疗器械研发?
答:可以。注册申请人应当明确产品研发活动委托的研发活动范围、程度以及对受托研发机构的研发能力与持续技术支持能力要求,并对受托方的研发能力与持续技术支持能力进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要求。
37. 受托生产企业在生产受托生产的产品时,如何对自有产品与受托生产产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
答:受托生产企业有相同产品在产时,应当与受托生产产品有显著区别的编号、批号及过程标识管理方式,避免混淆。
38. 医疗器械注册人应该如何开展委托生产,如何进行产品放行?
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按照国家药监局制定的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与其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等要求组织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增加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并提供委托方、受托生产产品、受托期限等信息;增加生产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前向原生产许可部门报告,原生产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负责产品上市放行,建立产品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标准、条件,并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记录和质量检验结果进行审核,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经授权的放行人员签字后方可上市。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还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放行文件进行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放行规程,明确生产放行的标准、条件,确认符合标准、条件的,方可出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不得放行出厂和上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不得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上市放行。
39. 医疗器械的放行包括哪些形式?
答:医疗器械的放行包括生产放行和上市放行。
40.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该如何落实报告制度?
答:为进一步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医疗器械报告制度,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医疗器械报告制度。
一是落实自查报告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要求编写自查报告,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由其代理人向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二是落实生产产品品种报告制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增加生产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涉及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委托方、受托生产产品、受托期限等信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前向原生产许可部门报告,原生产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
三是落实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告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
四是落实重新生产报告制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书面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核查。
41.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具体要求都有哪些?
答:申请人应当建立与申报注册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数据记录等。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数据、记录应当确保产品设计开发、物料采购、生产、质量控制、产品放行等活动的可追溯。
42. 生物安全柜在使用中需要注意什么?
答:生物安全柜安装完成,位置移动后需进行安装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检验,当生物安全柜更换过滤器和内部部件维修后,也要进行维护检验。具体检验要求和检验项目见《生物安全柜》(YY0569)。
43.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可以对产品进行参数放行?
答:对于自行具备产品灭菌能力的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其出厂检验项目规定对产品进行无菌检验,可按照规定执行;如规定检测生物指示剂(菌片),在对灭菌过程进行科学验证基础上,可采取检测菌片方式进行产品放行。
44. 非无菌状态提供的医疗器械需要在洁净环境下组织生产吗?
答:非无菌状态提供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其末道清洗和包装工序的生产环境应当参照《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2000)标准或自行验证并确定生产环境,有效控制初始污染菌。
45.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全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是否适用《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自检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
答:不适用。
46. 医疗器械注册核查过程中,是否要求注册申请人安排动态生产?
答:在现场检查时,注册申请人相关人员应当熟悉并能够完成产品的相关操作,相关设备应当能够正常运行,以证明注册申请人具备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对于申报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时开展的注册核查,应当开展动态生产。
47.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现场检查的结果都有哪些?如需整改的,整改期限是多久?
答: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中,检查组对现场检查提出的建议结论分为“通过检查”、“整改后复查”、“未通过检查”三种情况。建议结论为“通过检查”或“未通过检查”的,市器械审查中心自现场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结论。建议结论为“整改后复查”的,注册申请人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市器械审查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市器械审查中心自收到检查组报送建议结论和检查资料,以及注册申请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审查结论。审查结论仍为“整改后复查”的,市器械审查中心应当自作出审查结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需要整改的内容告知注册申请人。注册申请人自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 5 个月内一次性向市器械审查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市器械审查中心在收到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能够通过资料进行核实的,可免于现场复查。整改后通过核查的,审查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核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的,或整改复查后仍达不到“通过核查”要求的,审查结论为“整改后未通过核查”。注册申请人拒绝接受体系核查的,审查结论为“未通过核查”。
48. 关于建立自检实验室过程中,体系建立需要写风险管理文件,风险管理文件是按照ISO14971或YY0316风险管理要求进行吗?需要进行风险计划、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模式进行编写自检风险管理文件吗?
答:有关风险管理的要求建议参考GB/T42062进行制定。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中,对于注册自检的相关要求,应参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自检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结合风险管理的要求,制定检验工作的风险管理文件并保留风险管理活动的相关记录。
49. 注册申请人住所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地址为某大厦的二层、三层、四层。其中二层生产无菌器械,三层生产有源器械,四层为行政办公室。申报注册二类有源器械,生产地址可否写二层、三层、四层?
答:生产地址主要包括产品生产、检验涉及的场所,以及原材料、半成品、包材等物料产品涉及的仓储区域,包括工艺用水、空气净化系统等相关生产设备设置的区域。行政办公区可不包括在生产地址范围内。
50. 提交体考的资料《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自查表》中“五、生产地址及硬件设施相关的情况”,就写本次申报的产品的情况,还是注册申请人整体的情况?
答:提交的体考资料是本次注册产品相关的资料,故应与本次申报产品相关。
51. 提交体考的资料《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自查表》中“六、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及日常监督审核的情况”。其中体考指什么考核?监督检查指什么?
答:自查表中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指的是由市器械审查中心组织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监督检查指的是由申请人所在地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52. 产品在首次注册后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没有进行过变更注册,注册证上也没有需要待完成事项,不需要提交临床评价资料。这种情况下产品延续注册会体系核查吗,或者什么情况会触发体系核查?
答:延续注册一般不触发体系核查,技术审评部门结合产品审评需要认为必要时启动体系核查。
53. 现场审核提供文审资料内容都有哪些,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生产管理规范自查报告,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答: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咨询问答专栏里提到:(7)在体系核查现场,注册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全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包括:
①医疗器械(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研究资料、注册检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如有)、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
②体外诊断试剂: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如有)。
54. 注册检验报告是否只能由北检院出具,其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核查检查是否认可?
答:注册核查过程中,检查组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与现场检查时申请人提供的审核资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核。用于注册的检验报告可以是申请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5. 外地注册申请人想委托北京市一家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生产,是否可行?在做产品注册的体系考核时,是否也需要对受托方进行检查,生产体系的流程和管理是否需要按照委托方要求执行?
答:除国家局发布的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里的产品外,其他产品可以进行委托生产。注册申请人、受托生产企业应根据委托生产产品情况,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签订《委托生产质量保证协议》及委托生产合同,明确相互职责、权限,按照法规、规范、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并运行与委托产品相适宜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在注册核查过程中,对注册申请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开展现场检查,依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进行检查结果的判定。
56. 生产无菌有源医疗器械,可以自己加工洁净间外的工序,将需要在洁净间生产的工序进行委托吗?
答:不可以,委托生产应包含产品的全部生产工序,涉及灭菌、阳极氧化、喷涂等外协加工工序的,对提供服务的单位按照供应商进行管理。
57. 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是否要求在住所所在地?生产地址房间面积是否有要求?
答:生产地址与营业执照中住所所在地不要求必须为同一地址;生产地址没有明确的面积要求,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厂房应当与所生产的产品规模相适应,满足仓储、生产、检验及其他与产品实现相关的功能区域要求。
58. 注册申请人为北京的生产企业,已取得医疗器械,现委托外地一公司进行生产,相关申报流程是什么?
答:受托生产企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具体事宜咨询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生产许可证完成后,第二类医疗器械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注册,第三类医疗器械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注册。
59. 注册体系现场核查通过后,相同方法学的产品再次申请注册提交,是否可以免于现场检查?
答:请参照《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优化核查指导原则》(试行)中具体情形。
60. 注册自检需要按照17025建立实验室体系吗?
答:开展注册自检应符合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在建立与注册自检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时,可参考相关标准要求。
61. 注册自检应如何设置相关体系文件?
答:开展注册自检的申请人应在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相关规章制度中规定自检相关要求,具体内容可参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申请人自身情况进行制定。
62. 开展注册自检的生产企业实验室需要通过CNAS认证吗?
答:申请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CNAS认证,注册核查阶段不做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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