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一企一技术申报条件
一、2023年第一批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报工作的要点
(一)申报时间
2023年第一批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推荐申报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组织企业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6日,将推荐文件、申报材料、汇总表(盖章纸质版一份、PDF刻光盘一份),汇总表Excel发电子邮箱。
(二)认定流程及标准
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审核、报送申报材料。
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重视产品在生产、制造、加工、质量等环节前沿技术研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能力;
2.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固定研发场所,技术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有较高的研发开发投入,机构上年度技术研发费用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研发中心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研发体系健全,创新效益明显。
3.在所处行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或软件著作权,近2年取得授权专利5项(含)以上,其中发明专利2项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近2年取得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主持、参与制订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生产技术在省内同行业具有独创性,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转化运用于实际生产的申报企业优先推荐。
4.申报企业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的工业企业。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有以下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央驻烟及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通知要求,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并将推荐名单及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接收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三)运行评价
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运行评价。
各企业根据评价通知要求编写自评材料,主要包括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企业对自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签订真实性承诺书。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央驻烟及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企业开展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自评材料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受理自评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通报评价结果。
(四)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央驻烟及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省级、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央驻烟及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标准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①运行评价不合格;②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③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④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⑤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⑥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⑦企业被依法终止。因所列原因被撤销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此有效期自2020年8月5日起,到2025年8月5日止。原烟台市中小企业局印发的《烟台市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烟中小企[2017]27号)同时废止。
二、2023年山东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报工作的要点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法经营行为,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
1.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2.在所处行业技术领域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 心技术或软件著作权,近两年取得授权专利15项以上,其中发 明专利5项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近两年取得软件著作权15项以上;
3.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4.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机构上年度技术研发费支出 额不低于2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5.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固定的研发场所,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6.申报企业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的工业企业;
7.具有市级“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 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请、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要确保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完整,涉密信息请做脱密处理。
1.企业申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应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申报,省属及中央驻鲁企业可直接推荐申报。
2.初审推荐。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须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审查认定。经专家综合审查论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接收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向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有关单位通报认定结果。
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认真做好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以市为单位于3月31日前将推荐文件(PDF格式)、推荐汇总表(Excel、PDF格式)、申报材料(PDF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
(三)鼓励政策
支持“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省级相关研发任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能,对省级“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