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装修导致幼儿患病是否承担责任?

一、社会背景:
2019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城镇小区没有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通知》针对上述各项问题的整改任务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
今年初很多幼儿园都接到了普惠的通知,国家的政策是为了解决老百姓的实际问题,是希望学前儿童有园可入、入园费用老百姓能够负担,老百姓自然也是喜笑颜开、拍手叫好。但很多幼儿园因为建设不达标需要整改,后续整改装修就是一个问题,装修的用料,装修的时间也是问题。很多幼儿园为了赶进度,刚装修完就直接开学。政策施行的过程却离不开相关部门的监督,单依靠幼儿园内部的管理肯定是不够的。笔者最近也在网上看到了很多幼儿园装修致幼儿患病的新闻,下面分享一则案例。

二、案例分享:
黄某、济宁市机关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鲁08民终5302号】
2014年9月黄某进入济宁市机关幼儿园就读,2015年8月暑假期间,济宁市机关幼儿园对教室、门窗、走廊等园区建筑和设施进行大范围装修,导致教室内甲醛、苯含量等严重超标并散发出刺鼻气味,开学后,包括黄某在内的多名学生出现咳嗽、发烧等症状。后经医院诊断,因甲醛、苯等外界因素影响,黄某被确诊为××,济宁市机关幼儿园先后多次到河北燕达医院治疗,花费巨额费用,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二、济宁市机关幼儿园的装修行为导致教室内苯含量超标,苯是导致黄某患××的直接原因,济宁市机关幼儿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济宁市机关幼儿园装修完工时虽然进行了环保监测,出具了检测报告,但该报告只是对室内空气中的甲醛含量进行了监测,对于能够直接导致黄某××的苯含量未进行监测。根据一审鉴定报告显示,××的重要诱因。济宁市机关幼儿园未对苯含量进行监测,室内污染气体有毒气体严重超标。
一审法院认为,济宁永正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171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分析意见科学、客观,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由于被告装修导致教室、活动室因甲醛及有害气体超标等外界因素影响其得了××,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但原告所在的教室及活动场所,被告对此进行了装修亦是事实。被告提供的检验报告中仅对甲醛的浓度进行了检测,未涉及到对苯类等其它有害物的检测情况。原告于2016年5月确诊为××,鉴定结论中有××前不排除有接触或吸入含有超标甲醛、××有害气体的可能性”的描述,鉴于以上因素,从公平原则出发,被告一次性补偿给原告100000元较为妥当。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由于侵权过错赔偿其医疗费用667542.34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从公平原则出发,被告一次性补偿给原告100000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观点是:济宁永正司法鉴定所针对黄某患××与济宁市机关幼儿园的装修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作出鉴定意见,结论为:济宁市机关幼儿园装修行为与黄某患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无法得出明确意见;但患儿在发病前不排除有接触或吸入含有超标甲醛、××有害气体的可能性。根据该鉴定结论,无法认定黄某患××的损害后果是由济宁市机关幼儿园的装修行为造成的,故黄某上诉主张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有效证据证明,故对黄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济宁市机关幼儿园在2015年8月暑期进行装修,虽然2015年9月11日机关幼儿园室内空气抽样检验报告显示空气中的游离甲醛浓度符合标准要求,但抽样检验未涉及其他有害物的检测,且根据一审证人证言的内容,也能够认定装修后教室里确实有刺鼻气味的事实,根据常识,儿童长期在该环境内确实不利于儿童的生长发育。故虽然鉴定结论对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得出明确意见,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济宁市机关幼儿园应当对黄某予以适当补偿,一审法院酌情确定10万元,数额适当。济宁市机关幼儿园上诉主张不应承担责任,不予支持。
三、律师意见:
此类的纠纷产生时,毫无疑问需要鉴定,可是从幼儿入园发病至治愈或者家长开始维权,时间非常长久,装修刚完成时大量的甲醛、苯等致癌物经过一到两年的挥发很可能已经达到国家的检测标准,所以鉴定机构根据鉴定时的现实情况是无法得出非常明确的意见的,而法院的判决是以鉴定结果为依据,一般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幼儿园给与当事人一定的补偿,但是对于当事人高昂的治疗费用来说补偿款一般都是杯水车薪。所以笔者建议如果发现类似问题,当事人及时向相关监管的教育部门来投诉。或者可以组织其他家长进行相关检测,或者对幼儿园的检测进行现场派员监督,检测达标后再让幼儿入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