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背诵薄讲义》大纲增补
《背诵薄讲义》根据最新考试大纲有部分修改,通过红色部分为读者增加,其他内容不变。

新增考点1:《背诵薄讲义》P31
在第3章第5节犯罪主观方面中“无罪过事件”中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之后,新增知识点“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人实行犯罪的具体场合,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而不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例如,在遇到紧急危机时,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而不得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在面临生理疾病、或者面临重大灾难性事件时所作出的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的行为,就被认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例如:(1897年德国帝国法院的“弊马案”)马车店有一匹马经常因为尾巴缠住缰绳受惊后狂奔,马车夫甲和雇主乙都知道这匹马的这一癖性。甲向雇主乙提出更换一匹马,但乙不同意,以解雇威胁不能换。甲只好服从安排,结果在途中该匹马又象往常一样癖性发作,甲完全失去了对该马的控制。结果,狂奔的马致行人受伤。法院宣告甲无罪。其理由是:甲虽然认识到该马有怪癖可能导致伤人的后果,但当他要求更换一匹马时,雇主不但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期待被告人不惜失掉工作,违抗雇主的命令而拒绝驾驭该马车,因此,被告人不负过失责任。
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因此,期待可能性也是一种重要的责任要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时,行为人无责任。
期待可能性不仅仅是有无的问题,而且存在程度的强弱。可分为2种情形:一是期待可能性降低的情形,行为人仍构成犯罪,但可以从宽处罚,如胁从犯;二是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形,可作无罪处理。【2023大纲新增】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降低的情形
注意不能滥用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进行出罪,如身无分文的乞丐盗窃他人财物得以维持生存的,不能认为此人没有期待可能性进而宣告其无罪,而应认定为盗窃罪。其实,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降低的情形较少,在中国刑法中主要有:
1.犯罪人本人窝藏、包庇自己的,无期待可能性,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2.犯罪人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无期待可能性,对犯罪人本人无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3.犯罪人本人毁灭自己的罪证、伪造证据,无期待可能性,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4.犯罪人本人实施故意杀人后毁尸灭迹的行为,无期待可能性,不构成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5.被司法机关错误关押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的罪犯,无期待可能性,不构成脱逃罪。
6.已婚妇女在下列情形中与他人重婚,没有期待可能性,不构成重婚罪:
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卖后再婚的。【2023大纲新增】

新增考点2:《背诵薄讲义》P234
在第21章渎职罪的第3节特定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中新增罪名“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行为人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
特征:
1.本罪是纯正不作为犯
⑴前提条件:行为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并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这是履行解救义务的前提条件。
⑵行为本质: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即消极地不履行解救义务。
如果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积极地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则成立另一作为犯罪即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提示】本罪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不作为,后者是作为。
⑶行为对象: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
本罪中的妇女、儿童既包括被拐卖过程中的妇女、儿童,也包括拐卖后被他人收买的妇女、儿童。2.本罪是结果犯。根据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予立案:
⑴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⑵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⑶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⑷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⑸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越总结】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可能是为人贩子当“保护伞”的行为。【2023大纲新增】

《背诵薄讲义》P5
刑法解释方法之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影响较大,其中分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和折中解释论。主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的是阐明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图,客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的是发现社会客观需要,折中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应兼顾阐明立法者意图和社会客观需要。【2023大纲新增】
《背诵薄讲义》P6
罪刑法定原则增加3个内容:反对事后法、反对类推、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
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在其之下还有如下规则(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这里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令,通常是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2)反对事后法。事后法是行为实现之后颁布的法律。但是如果事后法有利于被告人,还是可以适用的。也就是要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生效的法律,对其生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只有在其处罚轻于犯罪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法律的场合才能适用于该行为。(3)反对类推。类推是在刑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文进行推理适用。类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值得注意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4)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虽然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但在实践中不可能针对每一罪行确定其刑罚,所以刑罚往往是相对确定的,但既无上限、也无下限的刑罚由于不具有确定性,因此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5)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⑹合理化,即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2023大纲新增】
《背诵薄讲义》P22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中第4点的表述有变动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对各个具体犯罪构成来说,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也有不同的影响:
1.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1)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发生死亡结果才能构成该罪。(2)另外也有一些故意犯罪把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如生产、销售劣药罪,破坏性采矿罪等。
2.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如故意杀人罪发生了死亡结果才认定为既遂。这通常存在于故意犯罪且惩罚该未完成罪的场合。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有些条文规定,如果犯罪行为发生了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则加重其法定刑,如抢劫、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等。
4.以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只需要犯罪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的现实后果,也成立犯罪既遂。【2023大纲变化】
《背诵薄讲义》P82
在死刑中增加对“死缓犯的限制减刑”
死缓犯的限制减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限制减刑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2023大纲新增】
《背诵薄讲义》P101
在减刑的限度条件中增加被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罪犯的减刑限度条件
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未限制减刑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2023大纲新增】
《背诵薄讲义》P107
在赦免中增加2019年的特赦决定
2019年特赦决定
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决定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1)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4)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5)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6)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7)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8)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9)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上述九类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1)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2)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3)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4)不认罪悔改的;(5)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对本决定施行之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2023大纲新增】

《背诵薄讲义》P128
修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行为,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替换为“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2023大纲变化】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⑴犯罪客体是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⑵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2023大纲变化】
⑶犯罪主体是个人或单位。本类犯罪绝大多数均可由单位构成。
⑷主观方面多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目的。
《背诵薄讲义》P130
完善药品犯罪的共犯情形
药品犯罪的共犯情形
明知他人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4)提供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5)提供广告宣传的;(6)提供其他帮助的。【2023大纲新增】
《背诵薄讲义》P133
完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概念,在“安全标准”前增加“食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2023大纲变化】
《背诵薄讲义》P134
修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将“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较大”替换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2023大纲变化】
《背诵薄讲义》P137
明确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入罪标准,“造成重大损失指50万元以上”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023大纲变新增】
《背诵薄讲义》P138
修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从个人吸收20万元以上、单位吸收100万元以上,统一调为个人、单位吸收100万元以上”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023大纲变化】
《背诵薄讲义》P140
修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将“证券、期货的发行”替换为“证券的发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2023大纲变化】
《背诵薄讲义》P145
修改逃税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从“5万元以上”调整为“10万元以上”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2023大纲变化】
《背诵薄讲义》P147
修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数额标准:分别将虚开数额“1万元以上”调整为“10万元以上”;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从“5000元以上”调整为“5万元以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023大纲变化】
《背诵薄讲义》P162
新增猥亵儿童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猥亵儿童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加重处罚的情形:(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此外,要注意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234条或者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23大纲新增】
《背诵薄讲义》P174
修改侵犯财产罪的主体范围
犯罪主体一般只能是自然人,但是个别犯罪,例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也可以是单位。【2023大纲变化】
《背诵薄讲义》P175
修改抢劫罪的概念,将“当场使用”替换为“以”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023大纲变化】
《背诵薄讲义》P186
修改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将“非法占有”修改为“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2023大纲变化】
《背诵薄讲义》P201
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案件的定性
早期批复规定,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如果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有观点主张,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案件,以诈骗罪定性,实务中法院审判也是以诈骗罪来定性的。按照国民的一般经验,十赌九骗,所以,以诈骗罪定性的观点和做法值得商榷。要注意本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2023大纲变化】
《背诵薄讲义》P233页
删除第21章渎职罪的第3节特定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中的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中的全部内容【2023大纲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