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婦女權力比近代以前更高?】
(漢摩拉比法典中的婦女地位)
(出自台灣大學王世宗教授《古代文明的開展——文化絕對價值的尋求》第二章〈上古文明的主要課題〉,52-3。)
漢摩拉比法典中所見婦女的權力較近代以前似乎更高,例如丈夫欲離婚或休妻時須負補償責任,而婦女也有要求離婚、擁有財產、以及經商等權利。此現象並不表示歷史發展是文明的倒退,以致後世女權——基於人權觀念——反而不如上古時代,它其實反映所謂的社會綱維常是既得利益者自衛的設計。這是說史上婦女地位的卑下不是自初民社會以來即有的現象,而是古代權力結構(在生存競爭告一段落)確立後人為設定的社會秩序之一,因此女權的低落也非社會關係不合理的獨特呈現;其實,男女差別待遇的問題和奴隸剝削、種族歧視、異族統治、社會階級、文武對立、世代衝突等問題向來並存,它們共同反映著某一時代文明開化的程度 。(*註65)在原始的人類社會裡,因求生問題勝過一切,實用與成效為論定人事物價值的主要標準,所以女人所獲肯定亦高,因其對族群的生存必有一定貢獻,母系社會的存在正顯示女性在人類生活問題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在「論功行賞」的價值系統下,女人權力即便不是高於男人,亦不致於地位低落而無法「翻身」。待求生問題已不嚴重而社會型態確立時,權力的分配也須隨之安排底定,於是既得利益者(即優勢者)便以文化及政治力將現狀合理化與恆久化,故而征服者強於戰敗者、統治者高於人民、男性優於女性、長者先於幼者、武將勝於文士等原則便成為定制,此即所謂「歷史傳統」。這些建立在「征服權」或「弱肉強食」法則上的社會規範,須到現代人權概念興起時,始經改造。如此,漢摩拉比法典對於女權的重視(當然不及男權),其實不是「現代性」的反映,反而是上古文明脫離初民社會階段不久的表徵。
*註65:這表示女權的提升其實不是(單)靠婦女運動,而是要靠人權運動乃至文化改造,才可能達成;而女權促進的成功,正是「女權」這一觀念與口號的消滅,因為文明的意義是提高「人」——相對於「天」——的價值,而不是區別「男女」的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