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合印发新冠疫苗生产的临时性应急标准
为推进新冠疫苗研发生产,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工作部署,五部门印发《疫苗生产车间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

为推进新冠灭活疫苗生产车间建设、审批及运行,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制定了《疫苗生产车间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作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推动新冠疫苗生产的临时性应急要求。
安全、有效的疫苗是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保障。利用病原微生物进行疫苗生产,具有一定的生物安全风险,需要在确保疫苗质量的同时,确保生产活动的生物安全。《要求》明确适用范围,是涉及使用病原微生物进行疫苗生产的车间建设、运行和管理。
《要求》参照国内外生物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紧密结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基于疫苗生产全过程中的生物安全风险提出生物安全方面的要求。
首先对疫苗生产车间防护水平进行分级,要求车间内生产、检验活动的生物风险相对较大的物理分区,需对车间的平面布局、围护结构的密闭性、气流流向、人员控制、个体防护以及废弃物处置等进行控制。
二是规定针对低/高生物安全风险车间,其生产车间与设施、生产设备、验证和评估等应按照低/高生物安全相关要求执行。
三是对生物安保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措施。要求,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并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应将生物安保纳入风险管理范畴,确保对病原微生物的菌(毒)种、样品、潜在污染材料或废弃物的有效管理,且留有管理记录;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和被盗、被抢或者其他生物威胁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发生违反生物安保规定的有关事件,应进行报告、记录并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是对机构与人员、文件管理、安全管理、安全控制和持续改进等做出了规定和要求。
《要求》明确,作为推动新冠疫苗生产的临时性应急标准,仅对新冠疫苗生产车间的生物安全要求进行规定,其它建设、管理和运行等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