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世主(审判者)心态理论的构建与爱人的动物性
具有惩戒权能的权力在被使用时,往往存在这样几种风险:
面对那些引起人心冲动的案件,感情上的处罚要求就会变得异常强烈。
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及其恶劣,而不论其是否在事实上侵害了社会与他人的利益就对予以处罚。
因为侵害了社会与他人的利益,而不考虑是否具有非难可能性就追求对行为人的处罚。非难可能性引用自德日刑法的概念,包括但不限于责任能力,主观罪过心态,是否具有正当化是由(正当防卫等)。
我认为,越是容易陷入这种风险的人,实际上越远离这种权力。也即距离这种权力越远的人越容易陷入这种风险。这也我觉得是最有意思的地方。
“死刑!死刑!”——人们异口宣告。
“无罪!无罪!”——人们齐声叫嚣。
面对他人的堕落与真正的苦难,总想成为他人的救世主。
面对他人的愚昧与污浊的奸邪,总想立刻将他人审判。
实际上,我不是救世主我也没有成为审判者的主体资格。
我没有权利也没有权力去扭曲改变一个人的一生,无论善意与否。我只是一个人,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智人。
但我要学会爱,学会爱人的动物性,爱人的反智,爱人的无知,爱人的丑陋。
并非意图僭越人的格局,而是不想再陷入对同类的厌恶与鄙弃、不想再陷入看似谦卑,实则居高临下的应激反射性。
我包容,我爱,但我尽可能地不会成为其中的一员。
因为不存在被同化的爱,爱一经同化就烟消云散。徒留下形体尚存,依靠惯性运动的空壳。
进而,
把自己的身心当做商品待价而沽的人;
为了轻贱的余温不惜使用包括普遍化手段在内的一切方法的人(即使他清楚自己所求虚幻);
沉迷于彼此流于表面和谐,无视根本矛盾的人(即使他根本没意识到彼此实际上没有任何交流,也认识不到矛盾);
人云亦云,并对他人不附和自己观点抱以恶意的人(即使他知晓自己的观点独断且片面);
处在看不清光的底部、每每展望的是糟糕远景的未来,于是不断通过各种享乐进行逃避的人;
左右援引,笔下有千言而胸中实无一策、被自己那点可怜的智识上的优越与满足绑架的人;
握着一张尚具效力的入场券,但直到几年后废弃,也不敢去兑现、使用,只是紧紧攥住的人;
怀疑一切反思一切,而只会得出偏颇极端结论并自己为聪明的人;
内心无比空虚,总在追求新鲜的消费品以图一时自娱的人;
······
我将试图以爱与包容。
但不要将我拉入你们所信奉或者杜撰出的评判体系,觉得什么样的东西我也在乎或者我也轻蔑。
更不要以此揣测为令箭,让我自证清白。
毕竟我远没有成佛成神,我只修炼出了忿化身。

究竟是“统摄性的” “爱” 还是 “精准的” “包容”,考虑了很久。
还是爱吧,真正地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