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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系统课(公基+常识)——马克Mark

2023-03-15 17:11 作者:cabbage_CHANGGGG  | 我要投稿

•宪法的基本理论

1.概念

统治阶级:人民——民主

补充:人民vs公民

公民看国籍,强调个体概念;人民强调整体概念

被统治阶级:敌人——专政

领导阶级:无产阶级

宪法是政治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更多体现的是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统治阶级vs被统治阶级),其次还有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宪法的性质随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大力发展生产力)

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2.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内容:序言;正文(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第三章-国家机关,第四章-国旗国辉国歌首都);没有附则

形式:法律效力(最高);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程序为——提出、修改、表决;提出宪法修正案的主体为全国人常和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2/3以上全体人大代表同意表决则通过)

3.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如何行使?人民→人大代表→大会

基本人权原则:生存权和发展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法治原则:

法治vs法制

法制——法律制度(法律是否完善)——静态

法治——法律治理(依法治国)——动态

权力制约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表现为监督关系 表现为三层——人民vs人大代表;代表大会vs其他机关(国务院、国家军委等);公检法部门彼此之间(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

4.宪法的历史

世界宪法:

宪法“成文”的判断标准是有没有完整的法典,多个宪法性文件不能算成文

中国宪法:

旧中国——

“钦”一般和皇家有关

新中国——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2014年开始),为了纪念1982年宪法颁布施行

①1988和1993宪法修正案

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集体、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私营、三资

县级人大代表从三年一届改成五年一届

②1999宪法修正案

非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集体经营

③2004宪法修正案

补偿≠赔偿,看有没有错,错了给赔偿,没错但是出于公平给补偿

与公民个人有关的一般对应的是04年修正案

乡人大代表从三年一届改成五年一届

④2018宪法修正案

•国家基本制度

1.国体和政体

国体反映各阶级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政治组织形式;根本政治制度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

2.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国有=全民所有

主导力量体现在控制力

土地:城市的——归国家;农村的——归集体;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可以归国家也可以归集体

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

3.特别行政区制度

高度自治(自主权,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①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行政管理权(没有处理外交、国防事项的权力)

立法权,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被发回则失效(基本法不能立)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央政府授权的可自行处理的对外事物(外事权≠外交权)

②中央和特区的关系

全国人大——处理根本、紧急问题

国务院——行政机关,解决执行问题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旗)

注: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自治机关:自治区、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属于自治机关

干部的优先任命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常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权:


补充:

国家立法——全国人大——法律

全国人常——法律

地方立法——普通地方——地方性法规

民族地方——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

特别地方——基本法不能立

省、设区的市的人大和人常才能制定地方性法规

自治州、自治区、自治县的人大才能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常不行哦!!)

5.基层群众自制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村委会与居委会,二者不属于国家机构,同基层政权的关系由法律规定

人民政府不能领导村委会

6.政党、政协制度

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构

政协的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补充:

四项基本原则:党领导→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政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思想)

7.选举制度

①普遍原则

②平等原则

一个地方——可以有隶属关系

eg 太原市投票→山西省投票→全国投票✓

太原市投票→山东省投票×

③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民→代表

间接:选民→代表→上一级代表

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

国省市人大代表间接选举

④秘密投票原则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

①平等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不排除合理差别

守法——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

司法——平等适用法律

立法上不平等

②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和标政治自由,包括言论(首要)、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③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针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

控告、检举、申诉权——针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④取得赔偿权

eg冤假错案

⑤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自由(信仰、传教)

⑥人身自由(广义)

⑦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劳动权、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劳动者才有休息权

公民在自然灾害情况下,没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创作自由属于文化自由,但出版自由属于政治自由

2.公民基本义务

2008宪法修正案将民族关系补充上了“和谐”

•国家机构

1.概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最高的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政府

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国省市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不是国家机构——居委会村委会、人民政协

补充:

国——全国人大、全国人常

省——省人大、省人常

市——市人大、市人常

县——县人大、县人常

乡——乡人大(没有乡人常)

2.原则

国家结构形式(反映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单一制

3.权力机关

①全国人大

性质地位: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代表组成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军队)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3000人,每一少数民族都应有自己的代表,人口特别少的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任

职权:

法——

记:修改宪法、制定基本法律

选人——选举、决定

选举三席两长一主任一常委:china主席、china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常

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除了主席):

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其他

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军委其他

最根本、最重要、最原则的事——

两个机关的关系:

领导与被领导——改变或撤销

监督与被监督——只撤销不能改

②全国人常

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常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常和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领导与被领导)

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常有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全国人常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其他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所以闭会期间人常要对其他机关进行监督,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全国人常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五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法——

记:解释宪法、制定非基本法律

匹配——

人大对人常:隶属(领导)关系

人大人常对其他机关:监督关系

上一级权力机关对下一级权力机关:监督关系

人员任免——

事——

特赦(必须满足一定条件)vs大赦(没有条件)

需要决定的事交给全国人常,国务院是去做事的

动员——集中力量办大事

补充:人大代表的权利——

审判权

表决权

提名权

选举权

质询权

提出罢免案权(谁选举谁罢免)

发言表决免责权(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人身特别保护权

4.G家主X

政府首🧠不是G家主X,而是国务院总理

G家主X职权——礼仪性职责、国务院里的人的任免

5.行政机关

政府 职能部门

国 国务院 部委行署

省 省政府 省厅

市 市政府 市局

县 县政府 县局

乡 乡政府

乡没有监察委员会、没有法院、没有检察院、没有人大常委会

派出机构:eg派出所(隶属于县公安局)

派出机关:独立的,相当于一级政府

eg行政公署(市政府)、街道办(乡镇)①国务院

行政系统的上下级都是领导关系

领导关系——改变或撤销

监督关系——只撤不改

总结:

一.动员——全国人常

二.紧急状态——

全国人常→全国+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整体

国务院→省内部分地方

三.建置(要不要设立撤销行政区划)和区域划分

全国人大→省一级的建置

国务院→非(全国人大和省一级政府的)

省一级政府→乡镇的全部(建置和区域划分)


补充:

不同机关制定的文件名称是不一样的

宪法——全国人大修改

法律——全国人大、全国人常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设区的市的人大或人常(权力机关)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

地方政府规章——省、设区的市政府

6.中央军委

中央军委对全国人大全国人常负责,但是不报告工作

7.司法机关

①人民法院

审理——允许旁听

宣判——一律公开宣判

四级:

国——最高人民法院

省——省高院

市——市中院

县(区)——基层人民法院

②人民检察院

eg省检察院由省人大省人常产生,所以要对省人大省人常负责;同时,其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所以也要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8.监察委员会(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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