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系统课(公基+常识)——马克Mark

•刑法概念
1.刑法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
2.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刑相称,罚当其罪
3.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①属地管辖:china领域内(领空、领陆、领水)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旗国主义:在china的船舶or航空器内犯罪,也适用本法(不包括国际列车)
属地的“地”分为发生地和结果地,犯罪的行为or结果有一项发生在china领域内,也适用本法
②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外国犯罪

③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外国伤害中国人

④普遍管辖

刑法的时间效力——

溯及力:新法能不能管旧事,能管就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
一般法律是没有溯及力的(从旧),例外是从旧兼从轻,若新法量刑更轻,则应该按照新法判决
注:从旧兼从轻仅针对未经审判、审判未确定的行为
•犯罪概述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违法vs犯罪:看该行为是否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法一定是犯罪× 犯罪一定是违法✓
2.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①犯罪主体
自然人:

满——过生日第二天
烧杀淫掠,伤贩爆投

可以≠应当

单位:

单位犯罪是单位构成整体犯罪
②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

eg 甲想在饭菜投毒杀乙,乙每天都会和丙一起吃饭,且甲知情,投毒后,甲本无意杀丙,但仍眼睁睁看着乙和丙中毒死亡,所以甲对乙是直接故意,对丙是间接故意
eg 私拉电网防盗把小偷电死了,属于间接故意
过失:

疏忽大意——不小心、没注意
过于自信——eg 老司机开车过弯道不减速,认为凭借自己多年经验一定不会装车,结果发生车祸 eg 甲想在饭菜投毒杀乙,乙每天都会和丙一起吃饭,且甲知情,于是甲提前将丙送到别处,再进行投毒,但乙无意中将丙接回,最终乙丙均死亡→甲对乙为直接故意,甲对丙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综上:直接故意——希望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过失——不希望结果发生
③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是不同的
犯罪客体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是相同的
eg A杀死B,C杀死D,犯罪对象一个是B一个是D,是不相同的,但犯罪客体都是生命权,是相同的
④犯罪客观方面

有体性——法律只处罚行为,不处罚思想

有时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①正当防卫


财产类犯罪在可追及的情况下也属于正当防卫

②紧急避险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做题前先分析阶段后分析原因(意志以内、意志以外)

实行后阶段:犯罪实行终了,但犯罪既遂状态还未出现
一个犯罪只有一种形态
预备只发生着手之前,未遂只发生在着手之后
中止可以发生在任何一个阶段

5.共同犯罪
①含义: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两个以上自然人or两个以上单位or一个自然人一个单位;要求各犯罪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共同意思联络(eg不约而同不是共犯)
主观上为故意
注:共犯的两个人是绑在一起的,eg甲乙是共犯,甲用枪射向了丙,乙也用枪射向了丙,甲射中了乙没射中,但是甲乙必须共同承担故意杀人的责任
②种类



•刑罚概述
1.刑罚的概念
刑法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法对犯罪的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一定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种类
①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即一个罪只能是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及以上主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②附加刑
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使用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人,还可以同时使用不止一个附加刑
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只能适用于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eg 某人犯了A罪行,判管制1年8个月,同时此时还犯了B罪行,判管制1年7个越,数罪并罚,最低1年8个月,最高3年
拘役≠拘留
法律中“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③死刑


2年期满,没有故意犯罪→无期
2年期满,重大立功→25年
2年期满,故意犯罪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死刑立即执行
2年期满,故意犯罪→重新计算死缓
④剥夺政治权利

补充:
法院执行——和钱(罚金、没收财产)、生命(死刑立即执行)
公安部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3.刑罚的具体应用
①累犯
一般累犯:
前罪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前罪后罪都是有期徒刑
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or赦免后5年之内
注:未成年不构成累犯、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
eg甲2000年故意杀人判处有期徒刑10年,出狱后,于2012年又因盗窃判处有期徒刑2年,是否是累犯?故意杀人和盗窃都是故意犯罪且都判处了有期徒刑,甲第一次出狱时间为2010年,出狱2年后再次犯罪,所以是累犯
特殊累犯:
前罪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前罪后罪判处的刑罚种类及轻重不受限制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or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此三类罪都是累犯
累犯的法律后果:
累犯应当从重,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②自首(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般自首: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
不能认定为自首
注:共犯自首时需要供述双方的罪行
eg甲乙共同盗窃,甲在盗窃之后又进行了抢劫,事后乙去警察局供述了两人的盗窃行为,并将甲的抢劫行为也供述出来,前者属于自首,后者属于立功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罪名不一样)的行为
成立条件:

eg甲由于盗窃罪被捕入狱,在狱中如实供述了其盗窃行为外的抢劫行为
自首的法律后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③立功(供述他人的罪行)
补充:
应当——从犯/未成年人/终止/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从轻判决;累犯→从重判决
可以——其他的
特殊地,已满75周岁老年人,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故意犯罪可以从重
④缓刑


⑤减刑


⑥假释
假释vs缓刑
缓刑适用于拘役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释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不得缓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不得假释:累犯、严重犯罪被判10年以上
缓刑执行期满,原判不再执行
假释执行期满,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注:假释执行期满可能构成累犯

社区矫正——管制、缓刑、假释

4.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延长:犯罪被发现,有关机关已经在立案侦查,只不过犯罪分子一直在逃,此时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被害人已经提出相关控告,相关机关应当立案却不立案,此时也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eg甲在2001年犯了A罪,追诉时效10年,期间于2003年甲又犯了B罪,此时A罪的追诉时效变为从2003年到2013,相当于延长了追诉时效,B罪的追诉时效还是从2003年开始正常计算
•刑罚分则

1.重点罪名
①危害国家安全罪

②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严重后果是指一人死亡三人重伤
补充:交通肇事vs危险驾驶
step1先看情形,是不是危险驾驶的那四类
step2看主观心态,故意→危险驾驶,过失→交通肇事
step3看结果,交通肇事罪要求严重后果
投放危险物质——
行为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补充:投放危险物质罪vs故意杀人罪
看对象是否特定,针对的是公众还是具体某一个人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本罪(过失犯罪)
注:判断过失还是故意,要看对于结果所持有的心态
③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集资诈骗罪vs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方式1→受害者为银行
行为方式2→受害者为银行
行为方式3→受害者为合法持有人
行为方式4→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未还
盗窃信用卡依照盗窃罪处罚
拾得信用卡并使用依照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保险费(买保险的钱)vs保险金(保险赔的钱)
投保人vs被保险人vs受益

杀人——故意杀人罪
理赔——保险诈骗罪
一般多个犯罪行为定多个罪,数罪并罚
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罪——

轻伤以上才是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实行犯只能是男性对女性,其他情况定强制猥亵罪;女性并非一定不是强奸犯,可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同意发生性关系也算强奸
非法拘禁罪——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没有使用暴力,但是也使人重伤、死亡的,定非法拘禁罪
为索取合法或者不合法债务,无论是将欠债人本人还是其家属非法扣押拘禁,都定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绑架是以勒索财务为目的,这个只是要债的方式错了而已)
绑架罪——

逻辑链条:把人控制住+把这个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要钱
已满16周岁,犯了绑架罪,却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还是只按绑架罪,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因为按绑架罪判刑,刑期已经满足要求)
eg甲不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绑架杀人,应该判什么罪?绑架罪×不属于那八项,故意杀人罪✓甲有啥犯罪行为是属于那八项的,就判哪个罪
把人质控制住就算完成绑架,绑架罪既遂
拐卖妇女、儿童罪(不满14周岁)——
控制住人就算既遂
偷盗儿童:没有出卖、勒索目的→拐骗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罪;以勒索为目的→绑架罪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罪——
刑法里的亲告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占罪。
遗弃罪——

遗弃罪是不作为犯罪
遗弃罪vs故意杀人罪
遗弃在人流密集的地方——遗弃罪
遗弃在深山老林——故意杀人罪
⑤侵犯财产罪
行为人拿走被害人财物
抢劫罪——

逻辑链条:先把人控制住+取财
抢劫罪vs绑架罪:看有没有将这个人当做人质
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依然定抢劫罪,只是可能会从重处罚(因为抢劫罪判刑,刑期已经满足要求)
补充:以抢劫罪论处的几种情形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1000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盗窃强调秘密性,强调被害人不知情
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抢夺罪vs抢劫罪:抢夺罪没有把人控制住,直接取财
总结:
公开的——抢劫:人+财
抢夺:财
秘密的——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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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财物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逻辑链条: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损失
eg甲在售货员帮其拿东西时,将提前准备好的赝品将真品掉包,这时属于诈骗还是盗窃?盗窃,因为被害人没有自己处分财产,所以不能构成诈骗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该罪
逻辑链条:敲诈→害怕→处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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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构成相应犯罪之前,就已经占有被害人财产
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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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vs挪用资金罪:看想不想还
职务侵占是将财物占为己有,不想还;挪用资金是先挪用,但是想还
⑥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主体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
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
挪用公款罪——

主体也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资金罪vs挪用公款罪:
挪用的钱不一样→资金vs公款
主体不一样→一般企业工作人员vs国家工作人员
总结:
占为己有→ 贪污 职务侵占
挪用 →挪用公款 挪用资金
↑ ↑
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

主体也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终身监禁——

主体也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
补充:


单纯的吸毒不构成犯罪,但毒品的存货很多的话可能会形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罚修正案
1.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

2.妨害安全驾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危险作业罪

4.强奸罪

(一)(二)(三)(四)(五)(六)是指处罚更重的情形
5.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经过同意——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未经过同意——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and强奸罪,择重处罚
总结:
不满14——无论同意还是不同意都按强奸罪论处
已满14不满16——
特定身份,不同意→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两者择重;同意→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已满16——不同意→强奸罪
6.袭警罪

7.冒名顶替罪

8.高空抛物罪

9.催收非法债务罪

10.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