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死!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灌口三厂5·8机械事故查明
9月2日,本报从厦门市集美区政府获悉,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灌口三厂5·8机械伤害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5月8日,在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灌口三厂,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7.36万元。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事故发生单位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0年6月30日,注册地址为厦门市集美区天凤路69号, 注册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法定代表人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63749。
经查明,2023年5月8日13时17分,PVD自动清洗线操机员陈*在巡机时,左手拿着手电筒,右手拿着手机,俯身弯腰将身体伸进1#水洗槽上方,此时从东往西运行的2号行车撞击陈*身体左侧,将陈*挤压在2号行车和放置于1#水洗槽飞靶座上的飞靶之间,13时26分,挤压陈*的2号行车自动退回,13时27分,从西往东运行的1号行车提着飞靶要放置到1#水洗槽飞靶座上,1号行车将飞靶放下时刚好压在陈*的身上。PVD生产线组长蓝*到PVD清洗车间查看情况时,发现陈*趴在清洗槽边缘,清洗线1号行车上的飞靶压在陈*身上。蓝*立即叫来车间门口的卜*华提起压在陈*身上的飞靶,把陈*扶到过道上平躺着,通知PVD生产线课长许海冰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将陈*送往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杏林分院抢救。15时00分,陈*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建霖公司 PVD 自动清洗线操机员陈*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在巡机时未按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要求,在行车运行的情况下,俯身弯腰将身体伸进1#水洗槽上方,导致从东往西运行的2号行车撞击其身体左侧,将其挤压在2号行车和放置于1#水洗槽飞靶座上的飞靶之间,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4个方面:
1.建霖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在对建霖公司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调查时,陈*《劳动合同》签订日期 和《新入职三级安全教育卡》显示进厂时间均为2023年3月9日,但《新入职三级安全教育卡》公司级教育培训时间为2023年3月 8日,公司级培训考核方式为口试,实际则为笔试,且无评价结果,班组级培训考核试卷内容针对性不强,未涉及陈*所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内容,致使陈*未能真正掌握 PVD自动清洗线有关风险和注意事项。
2.建霖公司未认真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 和作业指导书。建霖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虽然对行车 运行时的安全注意事项有明确规定,但是陈*在巡机过程中将身 体伸进清洗槽上方的行为多次发生,建霖公司未及时发现,未督 促员工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
3.建霖公司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事故发生时,PVD 自动 清洗线岗位只有陈*1 人,陈*被行车挤压时间长达9分钟左右, 期间无人员发现,PVD自动清洗线未发出相应警报、警示信息, 导致陈*营救时机被耽误。建霖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建霖公司安全警示不到位。PVD 自动清洗线行车运行区 域存在机械伤害等危险因素,建霖公司未在该区域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
调查组认为,建霖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的规定,建议由集美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建霖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蔡勇宾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 一 ) 项的规定,建议由集美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陈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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