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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体(抄书)

2023-03-05 15:08 作者:洛卿lq  | 我要投稿

● 单位

● 单位犯罪概念与特点

●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且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

●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不是指单位中的所有成员共同犯罪

● 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 挂靠看决策机构

● 单位犯罪一般表现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 但应注意的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这一特征只是为了区分单位犯罪与单位内-部成员的个人犯罪,因而不是任何单位犯罪不可缺少的特征。换言之,一个单位完全可能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单位犯罪。

● 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

● 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即对于单位犯罪,除了处罚单位外,还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此即双罚制或两罚制

● 有一些犯罪法律虽然规定为单位主体犯罪,但是只处罚个人,并不是单位犯罪,只不过是为了区分此罪与彼罪

● 处罚单位犯罪的基础理论

● 同一视理论

● 应当将特定的自然人的犯罪视为单位犯罪,进而处罚单位。例如,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实施逃税行为的,就应当视为单位逃税,从而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据此,单位犯罪以自然人犯罪为前提。有利于处理单位经济犯罪,有利于处罚小 规模单位的犯罪

● 组织模式理论

● ,即使没有介入特定的自然人,也应当将单位本身作为处罚对象。例如,大型企业排出的废水污染环境,即使不能追究任何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有利于处理单位公害犯罪,有利于处罚大规模单位的犯罪

● 可以认为我国是同一视与组织模式的结合

● 同一视理论:只有特定的自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太可能成立单位犯罪,这是同一视理论的表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为采取的是同一视理论;

● 组织模式理论:只有当特定的自然人的行为同时能够评价为单位行为时(如集体研究、以单位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等),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这又是组织模式理论的表现)。在具体实施层面,则反映出组织模式理论的特点

● 单位行为主体的一般要素

● 单位行为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相对独立性)

● 单位行为主体的特殊要素

● 1.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性质。2.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职能性质。 3.要求单位具有特定义4.要求单位具有特定法律地位。

● 

● 自然人

● 概述

● 作为构成要件的主体只要求是自然人。自然人的法定年龄、责任能力是责任要素。

● 特殊身份的意义

● 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身份(真实身份犯}

● 特殊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的正犯行为时就已经具有 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状态.因此,行为主体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形成的 特殊地位,不属于特殊身份。且只是就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而言

● 原因

● 有些犯罪的正犯行为只能由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

● 有些行为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其法益侵害性才能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 为了保护特定法益,将某种犯罪作为加重类型,而规定特殊身份。

● 有些不作为性质的犯罪,由于相关法律只是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故只有具有该特定身份的人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 作为量刑要素的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 类别

● 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 采取公务论(国家工作人员)

● (1)虽然采取公务论,但行为人从事公务必须源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指派、委任、委托、请托等。(2)并不是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都可以成立一切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真正身份犯。一方面,“从事公务”的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与相应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违法身份而非责任身份,因而需要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等相关要素结合起来判断

● 从刑法规定以及立法解释可以看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特殊身份的核心内容.“依照法律”中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依照法律实质上是指行为人的“ 任用、地位、职务、公务行为等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从事公务”,是指从事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或者其他法定的公共团体的事务。公务一般关系到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务 任用、地位、职务、公务行为等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从事公务”,是指从事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或者其他法定的公共团体的事务。公务一般关系到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务 是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法定的公共机构或者公共团体(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或者安排的事务,显然,公民自发从事的公益性活动,不属于公务;公务不必是权力关系的事务,因而与劳务不是对立的概念,虽然公务一般表现为裁量性、判断性、决定性的事务,但也不能一概将机械性、体力性的活动排斥在公务之外。

● 相关司法解释指出:“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在本书看来,所谓“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履行职责,其实是指行为人所履行的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应当履行的职责。

● 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 以特定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 .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 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 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 以不具有特定资格为内容的特殊身份(消极身份)

● 但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教唆或者帮助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仍然可能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乃至共同正犯。

● 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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