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商家这个逻辑似乎“没毛病”
哈哈,商家这个逻辑似乎“没毛病”
你不是消费者,所以不能退一赔十起步价一千;一般消费者发现不了,所以不需要退一赔十起步价一千。
黄岛家佳源及三家中泽超市销售涉嫌篡改日期且疑似已过期的啤酒,各方观点汇集,您支持哪一方?
【购买时间】:2023年6月12日~13日
【涉及产品】:
啤学精酿原浆啤酒(比利时白啤)
条形码 6973920580096
净含量:1L 售价:22元/罐
【生产商】:青岛少海啤酒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胶州市山东道22号
电话0532-84688840
生产日期:见喷码
保质期:270天(图1、图2)


【瓶肩喷印有】:2022/07/12(该日期被故意涂抹,但肉眼仍清晰可辨,借助手电筒照更清晰)
依上述日期来计,购买时已过期约两个月。
【瓶壁上部有】:23/02/19(该日期未明确是年/月/日?还是日/月/年?故无法知晓是23年2月19还是19年2月23生产
(图3)

【涉及门店及地址】:
西海岸家佳源购物中心-长江中路308号
中泽国货公司-黄岛崇明岛西路55号
中泽辛安购物广场~黄河中路188号
中泽富春江购物广场--富春江路1160号
【投诉后门店处理情况】:
1、崇明岛西路中泽国货:酒水部经理确认新旧日期位置,并现场用手机拍出原生产日期后,急召供应商来超市辨认处理,供应商来后,表示自己亦没改过, 投诉人认为虽然法律规定谁销售谁负责,但理应给超市和供应商解释的机会便于查找问题的根源。念及超市及供应商态度诚恳,双方或是受害方,且供应商已将问题反馈生产商,生产商亦在赶往超市的路上,遂耐心等待约2小时直至生产厂家到现场确认。生产厂家承认“23/02/19”格式的字体是生产工厂印的。但狡辩不存在改日期。
因超市无法现场处理,消费者意欲离开,遭厂家人员身体碰撞多次阻拦,意欲强留顾客谈判。(图4)

消费者拨打报警电话,警方处警后登记双方身份信息,并认为此乃消费纠纷,建议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并主张权利(为出警民警点赞)。
2、家佳源:投诉至服务台,并现场用手机拍出店内购买的商品存在涂改日期的事实,留下联络电话等待门店确认后回复。(家佳源承认涉诉批次从店内购买的事实)(图5)

【厂家的情况说明】:
6.15下午,收到厂家提供给超市的,落款时间为2023年6月13日的情况说明(如图6)

该说明实锤了其23/02/18及23/02/19是出自生产工厂的批次。其解释为试机产品原酒液被倒掉,对原生产日期进行清除,清洗后,重新利用铁罐(重新利用是在7个月后?清除原日期改印新日期不叫篡改日期?),还说有记录和检测报告,(请问工厂有实时全程监控涂改再用记录吗?若有不妨提供一下!厂家事后的文字声明~谁都能编辑,您们信吗?)
【消费者投诉并举报至属地市场监管】:
【黄岛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示明其执法证,依程序认真填写登记备份消费者提供的各项证据,虽然未能第一时间去崇明岛西路的中泽国货现场检查,但已经过了午饭点还在忙录入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实在令人敬佩(图7)

【长江路市场监管所】:投诉举报至黄岛家佳源属地的长江路市场监管所,反馈同类情况后,市场监管所某队长,未能第一时间联络安排去超市调查进销存,就当场告知投诉人,超市没看出来但已尽到检查的义务,相关问题应移交生产厂家所在地。(这还没进超市调查就出结论了?)投诉人质疑23/02/19到底是年/月/日还是日/月/年,未能标明亦不符合食品安全,队长说这属于标签瑕疵(队长是怎么第一时间就否定不是日/月/年的?)
另一位先锋岗工作人员很热情,跟投诉人说“要不我帮你联络一下家佳源给调解一下?但要调解你得先把诉求降下来…”(还没进超市履行调查程序就调解?)投诉举报人最终拒绝了市场监管的好意。至于市场监管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啥时候安排工作人员去现场调查,消费者不知(图8)

【长江路市场监管所】效率出奇的高,不到7个工作日就回复消费者,“去家佳源现场查了,现场没有这款产品了,家佳源承认确实卖过这款产品,家佳源能提供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资质证件,检验报告,查验记录,但模糊的日期通过一般的查验肉眼看不出来,你反映的线索我们已经移交胶州市市场监管局。家佳源工作人员,已履行了检查的义务,对家佳源销售涉诉产品不予立案,问题将移交胶州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投诉人质疑:日常检查是用耳朵看的吗?没检查出来算履行了检查的义务?这不自相矛盾吗?检查是走马观花吗?不用调查供应商进销存吗?既然请产地协助调查,没调查结果就不立案?)
【黄岛市场监管所】处理同类问题应该更严谨更细心,在经过17个工作日后回复消费者,“中泽国货承认有销售过产品,但问题品已下架,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追溯到生产厂家胶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认为要借助手电筒才能看到原日期(投诉人强调,不借助手电筒部分用肉眼也能看出,借助手电筒只是更能拍清楚),所以工作人员已履行了查验的义务,案件将移交胶州市场监管局…
【投诉举报人认为】: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不可以篡改日期,生产厂家在声明中承认了原生产日期经过清洗后再印(7个月后清洗再印仍属于涂改,涂改难道不是篡改?),但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非故意恶意篡改,且厂家一方的文字说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该存在双日期且按原日期已过期的食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投诉人有权依法向销售方或生产方追责,难道厂家产品被投诉就可用一纸说明来逃避责任,就可以狡辩说是试机,包装再用?那以后是不是就没有篡改日期这一违法行为了?
投诉人相信,大多数终端商家不会因蝇头小利而自毁声誉,本案中,超市和其供应商可能仅履行了检查的程序,但未能提前发现问题则说明并未履行好检查的责任,虽然他们可能亦属受害方,但法律规定谁销售谁负责,超市理应对其销售以上产品履行依法先行赔付的责任
期待青岛市场监管不放弃任何线索,追踪调查,给投诉举报人及广大网友一个让人信服的调查结果,希望百姓食品安全能得到关注和保障。
食品安全,有您有我。诚信社会,您我共建。假冒伪劣,人人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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