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鉴定失误?王刚失手砸碎2亿文物,被告上法庭,8年后道明内幕

评论区一堆半懂不懂地拿格式条款说事的,我来给大家普普法吧。
当时民法典尚未颁布施行,适用的是合同法,以下是相关的法条原文: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也就是说,只要节目组在拟定合同的时候尽了提醒义务,或者与相对方(持宝人)进行了协商,是有权利砸藏品的。可能有人会说,这不是与第四十条违背吗,其实不然。
第四十条所称的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何理解?
“免除其责任”是指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的合同责任和法定责任。也就是说,相对人如果尽了自己的义务(在约定时间内带宝前来参加节目等),节目组就应当履行己方合同义务(让他参加节目,鉴定为真后给奖励)以及法定义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等),鉴定错误后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约定鉴定为假后,节目组有权当场砸烂,这并不是免除责任。而约定如持宝人按约到拍摄现场,节目组可无正当理由不让他上台,这是免除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是指不合理地加重合同相对方的责任,这是基于相对方义务的,应当理解为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对方当事人不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例如,节目组要求持宝人必须穿指定品牌的名贵服饰才能上台,藏品必须使用指定装置存放,这些要求才是不合理的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当理解为排除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足以影响对方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的权利。法定权利即要求给付等权利,也就是持宝人要求节目组履行合同的权利。足以影响对方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的权利即持宝人要求上台、接受专家鉴宝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包括如鉴定为假后不砸碎的权利。
综上,合同约定鉴定为假后当场砸碎是合理的,并不违法。后续持宝人也败诉了(其人也不曾主张格式条款无效)。同时即使按当今民法典合同编的法条考量,也是合理合法的,某些半懂不懂的就别学到个名词就摆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