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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中的分居抚养费

2023-06-24 23:29 作者:李蕴灵  | 我要投稿

之前写过一篇《民法典中的现代生活——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对现行法律中对同居生活的的法律关系做了一个概述。这篇聚焦于目前法律中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分居抚养费”。

先有“同居”才会有“分居”,通常概念里“同居”指的是没有结婚而和另一个异性伴侣一起居住。分居就是这种同居状态的终结。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民法典》对“抚养费”的主要规定包括如下几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而关于“分居抚养费”指的是: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在处理婚姻关系的过程中,若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一方若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那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是应当的。虽然《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相应的请求权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许案例有能够支持该费用,但仅有1篇判决有明确的“分居抚养费”用语,摘录如下:

“分居期间,原告独自抚养次女,因次女当时尚在哺乳期,原告不能外出务工,需要被告的抚养及扶养。故对原告所诉请的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的6万元,数额过高,酌定每月支付800元。二人从2013年12月1日分居至今,已经过24个月,故被告应支付分居抚养费19200元。”——(2016)辽14民终943号


但非婚姻关系中的“同居”状态结束后,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分居抚养费”的,目前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请求权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认可,一篇这样的判决都没有。

非婚姻关系中的“分居抚养费”虽然没有法律上请求权基础,但有存在的道德基础——同居期间一方付出了较大的时间、精力而导致处于经济上的劣势或负增益,那获益一方应补充同居者分手后经济上处于劣势的一方。所以不排除未来的法律或司法实践中对这样的不公平状态作出相应的调整,或者现实中的人们也可以自行约定,对“分居抚养费”作出相应的约定,已保障因分居而导致处于劣势的一方得到相应的补偿。


同居或住在一起可能是一种暂时的安排,是尝试和准备结婚之前的过渡阶段,也有可能是婚姻本身永久的替代品,而这种观念目前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现代社会,特别是发展到现如今,同居而不结婚逐渐成为一种很多人选择的生活方式,原因姑且不论。但存在着这样的情况,那法律就应当对“房间里的大象”作出制度性的回应,以保障现实改变后的权利义务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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