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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刑法典(中文粗译版)(上)

2023-04-13 18:32 作者:管理员斯科特  | 我要投稿

刑法

立法部分(第111-1至727-3条)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第111-1至133-17条)

 

第一部分:刑法(第111-1至113-14条)

 

第一章:一般原则(第111-1至111-5条)

 

第111-1条

刑事犯罪根据其严重程度分为重罪、轻罪和轻罪。

 

第111-2条

法律确定了犯罪和轻罪,并规定了对犯罪者的惩罚。

 

该条例确定了违反行为,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区别内规定了对违法者的处罚。

 

 

第111-3条

任何人不得因法律未界定要素的犯罪或轻罪,或因条例未界定要素犯罪而受到惩罚。

 

如果罪行是重罪或轻罪,任何人不得受到法律未规定的处罚,如果罪行是违法行为,则不得受到条例未规定的惩罚。

 

第111-4条

刑法是严格解释的。

 

第111-5条

刑事法院有权解释行政、监管或个人行为,并在刑事诉讼的结果取决于审查的情况下评估其合法性。

 

第二章:刑法的长期适用(第112-1至112-4条)

 

第112-1条

只有在犯罪之日构成犯罪的行为才应受到惩罚。

只有在同一日期合法适用的处罚才能宣布。

 

然而,新规定适用于在其生效之前犯下的罪行,如果这些罪行没有旧规定那么严重,则未导致最终定罪。

 

第112-2条

下列情况应立即适用于对其生效前所犯罪行的惩罚:

 

1.管辖权和司法组织法,只要一审未就案情作出判决;

(2)规定起诉程序和程序形式的法律;

3.关于执行和执行处罚制度的法律;然而,这些法律如果导致定罪决定所施加的惩罚更加严厉,则仅适用于对其生效后所犯罪行的定罪;

 

4.如果未获得规定,则有关公共诉讼时效和处罚时效的法律。

 

第112-3条

关于补救措施的性质和情况、行使补救措施的时限以及有权上诉的人的素质的法律应适用于对其生效后作出的决定提出的上诉。上诉应遵守行使之日有效的形式规则。

 

第112-4条

新法律的立即适用不影响根据旧法律实施的行为的有效性。

 

但是,如果判决是针对根据判决后法律不再具有刑事犯罪性质的行为作出的,则判决应停止执行。

 

第三章:刑法在空间的适用(第113-1至113-14条)

 

第113-1条

就本章而言,共和国领土包括海域和领空。

 

 

第1节:在共和国境内犯下或被视为犯下的罪行(第113-2至113-5条)

 

第113-2条

法国刑法适用于在共和国境内犯下的罪行。

如果犯罪行为之一发生在共和国境内,则应视为犯罪。

 

 

第113-2-1条

2016年6月3日第2016-731号法律-第28条

 

通过电子通信网络实施的任何犯罪,如果企图或对居住在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或总部位于共和国境内法人造成损害,则应视为在共和国境内实施。

 

 

第113-3条

法国刑法适用于在悬挂法国国旗的船舶上或针对此类船舶或船上人员所犯罪行,无论其位于何处。它仅适用于在海军船只上或针对海军船只或船上人员犯下的罪行,无论其位于何处。

 

第113-4条

法国刑法适用于在法国注册的飞机上犯下的罪行,或针对此类飞机或飞机上人员犯下的罪行,无论其位于何处。它仅适用于在法国军用飞机上犯下的罪行,或针对法国军用飞机或机上人员犯下的罪行,无论其位于何处。

 

第113-5条

法国刑法适用于在共和国境内作为共犯犯下在国外犯下的罪行或轻罪的任何人,如果该罪行或轻罪根据法国法律和外国法律都应受到惩罚,并且已由外国法院的最终决定确定。

 

它也适用于第121-7条第2款规定的在共和国境内犯下的共谋行为,如果在国外犯下,则适用于第二卷规定的罪行。

 

第2节:在共和国境外犯下的罪行(第113-6至113-14条)

 

第113-6条

法国刑法适用于法国人在共和国境外犯下的任何罪行。

 

它适用于法国人在共和国境外犯下的罪行,如果这些行为根据犯罪所在国的法律应受到惩罚。

 

它适用于2006年3月1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与道路运输有关的某些社会立法的第561/2006号条例(EC)的规定,该条例发生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并在法国发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2条的规定或已执行或不再执行的行政处罚的理由。

 

即使被告在被指控的事件发生后获得法国国籍,本条也适用。

 

第113-7条

法国刑法适用于法国人或外国人在共和国境外犯下的任何罪行以及可判处监禁的任何罪行,如果受害者在犯罪时是法国国民。

 

第113-8条

在第113-6条和第113-7条规定的情况下,只有在检察官办公室的请求下才能起诉犯罪。在此之前,必须由受害者或其受益人提出申诉,或由行为发生国当局正式报告。

 

第113-8-1条

第113-8条所述的申诉或谴责不需要在刑事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法院具有并行和专门的领土管辖权,延伸至多个法院或整个领土。

 

 

 

 

 

第113-8-2条

在不影响第113-6条至第113-8条适用的情况下,法国刑法也适用于在法国境外犯下的可判处至少五年监禁的任何罪行。

 

第113-8-2条

在不影响第113-6条至第113-8条适用的情况下,法国刑法也适用于外国人在共和国境外犯下的任何罪行或可判处至少五年监禁的罪行,其引渡或移交被法国当局拒绝,请求引渡的行为将受到违反法国公共秩序的惩罚或安全措施,或被请求引渡人将在该国由不提供程序和保护被告权利的基本保障的法院审判,或该行为具有政治犯罪的性质,或引渡或移交可能发生,对于被请求人,特别是由于其年龄或健康状况而产生的异常严重后果。

 

对第一款所述罪行的起诉只能在检察官办公室的请求下进行。

 

第113-9条

在第113-6条和第113-7条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对任何人提起诉讼,以证明他或她已因同一罪行在国外受到最终审判,如果被定罪,则已服刑或已规定刑期。

 

第113-10条

法国刑法适用于第四卷第一编规定的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的罪行和轻罪,适用于第442-1、442-2、442-5、442-15、443-1和444-1条规定的伪造和伪造国家印章、硬币、纸币或公共物品,以及针对法国外交或领事官员或场所的任何罪行或轻罪。在共和国境外犯下。

 

第113-11条

根据第113-9条的规定,法国刑法适用于在未在法国注册的飞机上或针对飞机上人员犯下的罪行:

1.犯罪人或受害人是法国国民;

2°当飞机在犯罪或违法行为后降落在法国时;

(3)如果飞机是在没有机组人员的情况下出租给在共和国境内拥有主要营业地或永久居住地的人。

在第1款规定的情况下,犯罪人或受害者的国籍应根据第113-6条最后一款和第113-7条进行评估。

 

第113-12条

只要国际公约和法律有规定,法国刑法适用于领海以外的犯罪。

 

第113-13条

2012年12月21日第2012-1432号法律-第2条

法国刑法适用于法国国民或通常居住在法国领土上的人在国外犯下的第四卷第二编规定为恐怖主义行为的罪行。

 

 

第113-14条

2019年9月18日第2019-963号法令-第1条

 

作为对第113-6条第二款的减损,法国刑法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第113-8条第二句不适用于法国国民或在法国境内惯常居住或从事全部或部分经济活动的人在国外犯下的下列罪行,如果这些罪行影响到所获得的收入,欧洲联盟预算、欧洲联盟各机构、机关、办事处和机构的预算或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预算所涵盖的支出或资产:

 

1.第三卷第一篇第三章第1节规定的欺诈罪;

2.第三卷第一篇第四章第1节规定的违反信托罪;

3.第432-15条和第433-4条规定的贪污、挪用或破坏财产罪;

4.第432-11条和第433-1条以及在不影响第435-11-2条的情况下,第435-1条和435-3条规定的腐败罪;

5.《海关法》第414-2条规定的走私、欺诈性进出口罪;

6.本条所述罪行第三卷第二编第四章第1节规定的洗钱罪。

 

起诉在法国境内作为共犯在国外犯下1°至6°所述罪行的人

第113-5条规定的条件不适用于起诉在法国境内作为共犯在国外犯下第1条至第6条所述罪行并损害本条第一款所述欧洲联盟金融利益的人。

 

第二部分:刑事责任(第121-1至122-9条)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21-1至121-7条)

 

第121-1条

任何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121-2条

根据第121-4条至第121-7条的区别,国家以外的法人对其机关或代表代表其犯下的罪行负有刑事责任。

 

然而,地方当局及其团体只对在开展公共服务授权协议可能涵盖的活动过程中犯下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第121-3条第4款的规定,法人的刑事责任不排除对同一行为负有责任或共谋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第121-3条

没有犯罪或犯罪意图。

 

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故意危害他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根据其任务或职能的性质、能力以及权力和手段(如适用),确定犯罪人未履行正常职责,则疏忽、疏忽或违反法律或条例规定的谨慎或安全义务也构成犯罪。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未直接造成损害,但造成或促成造成损害的情况,或未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自然人,如果确定其明显故意违反了法律或条例规定的特别谨慎或安全义务,则应承担刑事责任,犯下明显的错误,使他人面临他们无法忽视的特别严重的风险。

 

不可抗力情况下不存在违规行为。

 

第121-4条

犯罪人是指:

(1)实施被指控的行为;

2.企图犯罪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犯罪。

 

第121-5条

如果在开始执行时,尝试仅因作者无法控制的情况而暂停或无效,则构成尝试。

 

第121-6条

根据第121-7条的规定,作为犯罪共犯的人将受到惩罚。

 

第121-7条

任何人在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协助或协助,为犯罪或轻罪的准备或消费提供便利,即为犯罪或轻罪共犯。

 

共犯还包括通过捐赠、承诺、威胁、命令、滥用权力或权力导致犯罪或指示犯罪的人。

第二章:不负责任或减轻责任的原因(第122-1至122-9条)

 

第122-1条

在犯罪时患有精神或神经精神障碍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该障碍已使其无法辨别或控制其行为。

 

任何人在犯罪时患有精神或神经精神障碍,损害了其判断力或阻碍了对其行为的控制,仍将受到惩罚。然而,法院在确定判决和确定判决制度时考虑到了这一情况。如果涉及剥夺自由的处罚,则应减少三分之一,如果是可判处监禁或无期徒刑的罪行,则应减至30年,但法院可通过特别合理的惩戒决定,决定不适用这种减刑。如果在医疗意见之后,法院认为疾病的性质证明有正当理由,则应确保所判处的刑罚允许被定罪人接受适合其状况的治疗。

第122-1-1条

 

2022年1月24日第2022-52号法律-第1条

第122-1条第1款不适用于在犯罪时暂时取消对该人的辨别力或对其行为的控制的情况,因为该人在非常接近行动的时间内故意使用精神活性物质,目的是实施犯罪或类似性质的犯罪,或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

 

第122-1-2条

2022年1月24日第2022-52号法律-第1条

第122-1条第2款规定的减刑不适用于在犯罪或轻罪发生时对人的判断力或对其行为的控制发生临时性损害的情况,如果这种损害是由于故意、非法或明显过度使用精神活性物质造成的。

 

第122-2条

在无法抵抗的武力或胁迫下行事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122-3条

如果一个人有理由相信,由于他无法避免的法律错误,他可以合法地实施该行为,则该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122-4条

实施法律或监管规定或授权的行为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实施合法当局命令的行为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除非该行为明显非法。

 

第122-5条

任何人在面对对自己或他人的无理攻击时,同时为自己或他人的自卫而采取行动,不承担刑事责任,除非所使用的辩护手段与攻击的严重性不相称。

 

任何人为了中断对财产的犯罪或违法行为的实施,实施了除故意杀人以外的辩护行为,如果该行为对于所追求的目标是绝对必要的,只要所使用的手段与犯罪的严重性相称,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122-6条

实施以下行为的人被推定为出于自卫:

 

(1)在夜间,通过闯入、暴力或诡计拒绝进入有人居住的地方;

 

2°保护自己免受暴力抢劫或抢劫的肇事者的侵害。

 

 

第122-7条

任何人在面临威胁自己、他人或财产的当前或迫在眉睫的危险时,为保护人身或财产而采取必要行动,不承担刑事责任,除非所采用的手段与威胁的严重性不相称。

 

第122-8条

根据《少年刑事司法法》规定的条件,有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对其被定罪的罪行、轻罪或轻罪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他们因年龄而享有的责任减轻。

 

第122-9条

侵犯受法律保护的秘密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前提是披露是必要的,与保护相关利益相称,符合法律规定的报告条件,并且该人符合2016年12月9日关于透明度的第2016-1691号法律第6条规定的举报人定义标准,打击腐败和经济生活现代化。

 

如果举报人以合法方式获取、挪用或隐藏文件或任何其他媒介,并根据本条第一款所述条件报告或披露信息,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本条也适用于这些罪行的共犯。

 

根据2022年3月21日第2022-401号法律第18条,这些规定自颁布后第六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第三部分:处罚(第130-1至133-17条)

第130-1条

为了保护社会,防止犯下新的罪行,恢复社会平衡,同时尊重受害者的利益,惩罚的职能是:

 

1.惩罚罪犯;

(2)促进其修正、融入或重新融入。

 

第一章:处罚的性质(第131-1至131-49条)

 

答复1:适用于自然人的处罚(第131-1至131-36-13条)

 

第1部分:刑事处罚(第131-1至131-2条)

 

第131-1条

对自然人的刑事处罚包括:

 

(1)刑事监禁或无期徒刑;

(2)不超过30年的监禁或刑事拘留;

(3)监禁或刑事拘留不超过20年;

(4)不超过15年的监禁或刑事拘留。

 

长期监禁或刑事拘留的期限应至少为十年。

 

第131-2条

刑事监禁或刑事拘留的处罚不排除罚款和第131-10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附加处罚。

 

答复第2小节:惩戒处罚(第131-3至131-9条)

第131-3条

经2019年3月23日第2019-222号法律修订-第71(v)条

自然人受到的惩戒处罚包括:

 

1.监禁;该监禁可根据本编第二章的规定予以缓刑、缓刑或减刑;

 

(2)在电子监视下在家拘留;

(3)一般利益工作;

(4)罚款;

(5)日罚款;

(6)缓刑;

 

7.第131-6条规定的剥夺或限制权利的处罚;

8.惩罚-赔偿。

这些处罚不排除第131-10条规定的补充处罚。

根据2019年3月23日第2019-222号法律第109条第十九款,这些规定在本法律公布一年后生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3-47条赋予司法法院院长或其指定的法官的权力由执行判决的法官行使,在该日期之前作出的刑事强制判决应按照判决之日适用的规定执行至其结束。

 

第131-4条

经2003年3月18日第2003-239号法律修订-2003年3

经2003年3月18日第2003-239号法律修订-第48条

 

监禁刑期如下:

 

(1)不超过十年;

(2)不超过七年;

(3)不超过五年;

(4)不超过三年;

(5)不超过两年;

(6)不超过一年;

(7)不超过六个月;

 

8.最多两个月。

 

第131-4-1条

经2019年12月28日第2019-1480号法律修订-第10条

经2019年3月23日第2019-222号法律修订-第71(v)条

 

如果一项罪行可判处监禁,法院可在电子监视下判处15天至6个月的软禁,但不得超过所涉监禁期限,而不是监禁。

这项判决意味着被定罪人有义务留在其住所或法院或法官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以执行判决,并佩戴装有发射器的装置,以核实遵守第一项义务的情况。

 

被定罪人只有在从事专业活动、接受教育、培训、医疗、寻找工作、参与家庭生活或任何融合或重返社会项目所需的时间内,才有权在法院或执行判决的法官确定的期限内离开住所。

 

法院可决定向被定罪人提供援助,以支持其社会康复努力。

 

如果被定罪人不遵守其义务,执行判决的法官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限制其缺席授权,或命令将其监禁至剩余刑期。

 

法院还可使被定罪人遵守第132-44条和第132-45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义务或禁令。

 

第131-5条

 

如果一项罪行可判处监禁,法院可判处几天罚款,包括被定罪人向财政部支付一笔款项,其总额由法官确定若干天的每日缴款。每天罚款的金额是根据被告的资源和费用确定的;不得超过1000欧元。罚款天数应根据犯罪情况确定;它不能超过三百六十。

 

第131-5-1条

经2021年11月30日第2021-1539号法律修订-第31条

如果一项罪行可判处监禁,法院可规定,作为监禁的替代办法或与监禁同时,被定罪人必须完成一个不超过一个月的培训期,培训期应根据罪行的性质和情况规定其性质、方式和内容。

 

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否则培训费用不得超过第三类违规罚款,费用由被定罪人承担。

 

培训期应在定罪成为最终判决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除非由于被定罪人的行为或情况而无法进行。

 

法院可宣布的课程包括:

 

1.公民培训课程,旨在学习共和国的价值观和公民的义务;

(2)道路安全意识课程;

(3)提高对使用麻醉品危险的认识的课程;

 

4°预防和打击夫妻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责任阶段;

(5)关于打击购买性行为的提高认识课程;

(6)父母责任期;

7.打击性别歧视和提高对男女平等认识的课程;

 

(8)预防和打击虐待动物意识课程。

 

第131-6条

经2020年7月30日第2020-936号法律修订-第16条

如果一项罪行可判处监禁,法院可判处以下一种或多种剥夺或限制自由的处罚,而不是监禁:

 

1.吊销驾驶执照,最长期限为五年,根据国务委员会法令确定的程序,这种吊销可限于专业活动以外的驾驶;但是,对于作为附加处罚而被吊销驾驶执照的罪行,这种限制不可能限于在专业活动之外驾驶;

 

(2)禁止驾驶某些车辆长达五年;

 

3°取消INTE驾驶执照

5.根据国务委员会法令确定的程序,将属于被定罪人的一辆或多辆车辆固定不超过一年;

 

(5)(a)禁止驾驶未由经批准的专业人员或通过构造配备经批准的电子点火联锁装置的车辆,最长期限为五年。如果该禁令与取消或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同时实施,则应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在执行该处罚后适用;

 

6.禁止持有或携带须经授权的武器,最长期限为五年;

7.没收被定罪人拥有或自由处置的一件或多件武器;

 

(8)吊销狩猎许可证,禁止申请新许可证长达五年;

(9)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禁止发行支票,但允许出票人从收款人处提取资金或经认证的支票除外,并禁止使用支付卡;

(10)没收用于或意图犯罪的物品或犯罪所得物品。但是,在涉及新闻犯罪的情况下,不得下令没收;

 

11.禁止从事专业或社会活动,最长期限为五年,前提是该活动提供的设施被故意用于准备或实施犯罪。但是,这项禁令不适用于行使选举权或工会职责。它也不适用于新闻犯罪;

 

12.禁止在法院确定的犯罪地点或犯罪地点类别出现,最长期限为三年;

 

13.禁止与法院特别指定的某些罪犯,特别是犯罪者或共犯交往,最长期限为三年;

14.禁止与法院特别指定的某些人,特别是犯罪受害者接触,最长期限为三年;

 

(15)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禁止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商业或工业职业,指导、管理、管理或控制商业或工业企业或商业合伙企业。

 

如果一项罪行可判处监禁,法院可判处6°、7°、10°、12°、13°和14°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剥夺或限制自由的处罚,以代替监禁或与监禁同时判处。

 

第131-7条

对于仅可处以罚款的罪行,也可判处剥夺或限制第131-6条所列权利的处罚,而不是罚款。

 

第131-8条

如果一项罪行可判处监禁,法院可规定,被定罪人应为公法下的法人或私法下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法人或有权开展公共利益工作的协会的利益,从事24至400小时的无报酬公共利益工作,而不是监禁。

 

当被告出席听证会时,如果被告拒绝,则不得判处社区服务。在作出判决之前,法院院长应告知被告他有权拒绝从事公共利益工作,并应收到他的答复。

 

如果被告不在场,但由其律师代表,如果他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则可以判处这种处罚。

 

如果被告不在场且未表示同意,则只有在法院适用第131-9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判处该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在执行社区服务判决之前,执行判决的法官通知被定罪人他有权拒绝工作,并收到他的答复。在拒绝的情况下,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2-6条规定的条件执行法院确定的全部或部分监禁或罚款,必要时可进行调整或转换。

 

参见2019年3月23日第2019-222号法律第109条第十九款。

 

第131-8-1条

如果一项罪行可判处监禁,法院可判处惩罚性赔偿,以代替监禁或与监禁同时判处。这同样适用于作为主要惩罚的罪行,只处以一次罚款。

 

惩罚和赔偿包括被定罪人有义务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院规定的程序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经受害人和被告同意,可以进行实物赔偿。然后,这可能包括恢复犯罪时受损的财产;这种康复由罪犯本人或由他选择的专业人员进行,并向其支付干预费用。

 

赔偿的执行由检察官或其代表确定。

 

在作出制裁和赔偿判决时,法院应确定最高监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或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15000欧元,如果被定罪人不遵守赔偿义务,执行判决的法官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2-6条规定的条件命令全部或部分执行。如果该罪行仅被处以罚款,法院仅确定可执行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15000欧元。法院院长在判决作出后通知被定罪人。

 

第131-9条

监禁不得与第131-6条第1°、2°、3°、4°、5°、5°之二、8°、9°、11°和15°规定的剥夺或限制权利的处罚累计判处,也不得与公共利益劳动处罚累计判处。

 

在宣布第131-5-1131-6条或第131-8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处罚时,法院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2-6条规定的条件,确定最高监禁期限或最高罚款金额,如果被定罪人不遵守所宣布处罚产生的义务或禁令,则执行处罚的法官可命令全部或部分执行。法院院长在判决作出后通知被定罪人。法院确定的监禁或罚款不得超过对被定罪罪行的处罚或本法典第434-41条规定的处罚。当本款规定适用时,第434-41条的规定不适用。

 

罚款天数不得与罚款累计。

 

第3小节:对某些罪行的补充处罚(第131-10至131-11条)

第131-10条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对犯罪或轻罪处以一种或多种附加处罚,这些处罚对自然人构成禁止、没收、丧失工作能力或撤销资格。

第131-11条

如果一项罪行受到第131-10条所述一项或多项附加处罚的惩罚,法院可仅判处附加处罚或作为主要处罚的一项或多项附加处罚。

 

然后,法院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2-6条规定的条件,在被定罪人违反本条规定的处罚所产生的义务或禁令的情况下,确定执行判决的法官可命令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最长监禁期限或最高罚款金额。法院院长在判决作出后通知被定罪人。法院确定的监禁或罚款不得超过对被定罪罪行的处罚,也不得超过本法典第434-41条规定的处罚。在适用本款规定时,第434-41条的规定不适用。

 

答复第4小节:轻罪处罚(第131-12至131-18条)

第131-12条

自然人受到的违规处罚包括:

 

(1)罚款;

2.第131-14条规定的剥夺或限制权利的处罚;

3.第131-15-1条规定的处罚-赔偿。

这些处罚不排除第131-16条和第131-17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附加处罚。

 

第131-13条

违法行为构成违法行为,可依法处以不超过3000欧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如下:

(1)一级罚款不超过38欧元;

(2)二级罚款不超过150欧元;

(3)第三类罚款最高450欧元;

(4)第四类罚款最高750欧元;

(5)对于第五类违规行为,最高1500欧元,如果法规有规定,则可增加至3000欧元,但法律规定重复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除外。

 

第131-14条

对于所有第五类违法行为,可判处以下一种或多种剥夺或限制权利的处罚:

 

(1)吊销驾驶执照不超过一年,这种吊销可能仅限于在专业活动之外驾驶;但是,对于作为额外处罚而被吊销驾驶执照的违法行为,这种限制不可能限于在专业活动之外驾驶;

 

(2)将属于被定罪人的一辆或多辆车辆固定不超过六个月;

 

3.没收被定罪人拥有或自由处置的一件或多件武器;

 

(4)吊销狩猎许可证,禁止申请新许可证长达一年;

 

(5)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禁止发行支票,但允许出票人从收款人处提取资金的支票或经认证的支票除外,并禁止使用支付卡;

 

(6)没收用于或意图犯罪的物品或犯罪所得物品。但是,在新闻犯罪的情况下,不能下令没收。

 

第131-15条

罚款不得与第131-14条所列的剥夺或限制权利的处罚累计实施。

本条所列的剥夺或限制权利的处罚可以累积实施。

 

第131-15-1条

对于第五类的所有违规行为,法院可根据第131-8-1条规定的程序,以罚款代替罚款或与罚款同时处以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确定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1500欧元,如果被定罪人不遵守赔偿义务,执行判决的法官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2-6条规定的条件命令全部或部分执行。

 

第131-16条

经2019年3月23日第2019-222号法律修订-第71(v)条

如果罪犯是自然人,则处罚违规行为的条例可规定以下一种或多种附加处罚:

 

(1)驾驶执照被吊销不超过三年,除非法规明确排除此类限制,否则此类吊销可能仅限于在专业活动之外驾驶;

(2)禁止持有或携带须经授权的武器,最长期限为三年;

3.没收被定罪人拥有或自由处置的一件或多件武器;

 

(4)吊销狩猎许可证,禁止申请新许可证长达三年;

 

(5)没收用于或意图犯罪的物品或犯罪所得物品;

(6)禁止驾驶某些陆地机动车辆,包括不需要驾驶执照的车辆,最长期限为三年;

7.第131-5-1条规定的试用期处罚;

 

(8)没收用于犯罪或犯罪对象的动物;

(9)禁止饲养动物长达三年;

(10)撤销机动游艇的海上驾驶执照,最长期限为一年,并禁止外国船舶上的任何人在法国领海或内水航行,最长期限为一年。

 

第131-17条

惩罚第五类违规行为的条例还可规定额外处罚,禁止签发支票,但允许出票人从出票人处提取资金或经认证的支票除外,期限最长为三年。

 

惩罚第五类违法行为的条例还可规定,作为补充处罚,一般劳动处罚为20至120小时。

 

第131-18条

如果违反行为可处以第131-16条和第131-17条所述的一种或多种附加处罚,法院可仅判处附加处罚或适用的一种或者多种附加处罚。

 

第5小节:某些处罚的内容和适用方式(第131-19至131-36条)

第131-19条

禁止签发支票意味着被定罪人必须将其及其代理人持有的表格返还给签发支票的银行家。

 

如果这项禁令是作为对重罪或轻罪的补充处罚,则不得超过五年。

 

第131-20条

禁止使用支付卡意味着被定罪人必须将其拥有的支付卡及其代理人的支付卡返还给发行支付卡的银行家。

 

如果这项禁令是作为对重罪或轻罪的补充处罚,则不得超过五年。

 

第131-21条

经2022年3月2日第2022-299号法律修订-第12条

在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情况下,应处以没收的额外处罚。对于可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罪行和轻罪,也应依法受到惩罚,但新闻罪除外。

 

除最后一款另有规定外,没收应包括被定罪人拥有的或在符合善意所有人权利的情况下自由处置的所有动产或不动产,无论其性质如何,无论是分割的还是不可分割的,用于犯罪或打算犯罪。如果使用在线公共通信服务实施了可处以没收处罚的犯罪,则用于访问该服务的工具应视为用于实施犯罪的动产,并可予以没收。在调查或调查期间,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将其移交。

 

除最后一款另有规定外,没收还应包括作为犯罪对象或直接或间接所得的所有财产,但可归还受害人的财产除外。如果犯罪所得与合法来源的资金混合用于获取一个或多个财产,则没收的财产不得超过该所得的估计价值。

 

在同样的保留下,没收还可涉及法律或条例界定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以惩罚犯罪。

 

在同样的保留下,如果犯罪或轻罪可判处至少五年监禁,并获得直接或间接利益,则没收还应包括属于被定罪人的任何类型的动产或不动产,无论是分割的还是不可分割的,或在符合所有人善意自由处置的权利的情况下,由于能够解释拟没收的财产,无法证明其来源。

 

除最后一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惩罚犯罪或轻罪的法律有规定,没收也可包括属于被定罪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或在符合善意所有人权利的情况下,由其自由处置的任何性质的动产或不动产,分割或不分割。

 

对于法律或条例规定为危险或有害的物品,或非法持有的物品,无论这些物品是否属于被定罪人的财产,都必须没收。

 

除最后一款另有规定外,没收附加处罚应在相同条件下适用于所有无形权利,无论其性质如何,无论是分割的还是不可分割的。

 

在同样的保留下,可以按价值下令没收。价值没收可对属于被定罪人的任何性质的财产执行,或在符合善意所有人权利的情况下,由其自由处置。为了收回代表没收物品价值的金额,应适用有关司法强制的规定。

 

被没收的物品,除非有具体规定销毁或归属,否则归国家所有,但在其价值范围内,仍受合法为第三方利益而设立的物权的约束。

 

如果被没收的物品是在诉讼过程中未被扣押或扣押的车辆,被定罪人必须根据检察官办公室的命令,将该车辆移交负责销毁或处置的部门或机构。

 

除第七款所述情况外,如果没收判决涉及除被定罪人以外的任何人拥有财产权的财产,如果该人的所有权已知或在诉讼过程中声称拥有财产权,则不得判处没收判决,除非该人能够就审判法院设想的没收措施提出意见,维护她所主张的权利和诚信。

 

根据2021年9月23日QPC第2021-932号决定,宪法委员会宣布第三段和文字违宪,或在符合《刑法典》第131-21条第九段所载善意所有者权利的情况下,根据2013年12月6日关于打击税务欺诈和严重经济和金融犯罪的第2013-1117号法律,其措辞自由。然而,这些规定的废除被推迟到2022年3月31日。在此日期之前为执行被宣布违宪的条款而采取的措施不得以违宪为由提出质疑。

 

根据2021年11月24日QPC第2021-949/950号决定,宪法委员会宣布第二、第四、第五、第六和第八段违宪。

 

第131-21-1条

如果作为附加处罚,没收动物或动物类别涉及用于实施或企图实施犯罪的动物,或针对其实施犯罪的。

 

它还涉及被定罪人拥有或自由处置的动物,如果这些动物可能被用于犯罪或可能对其犯罪。

 

下令没收该动物的法院规定,该动物将被移交给被承认为公共利益或被宣布为公共利益的动物保护基金会或协会,该基金会或协会可自由处置该动物。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未放置动物,被定罪人必须根据检察官向其发出的禁令,将其移交前段所述机构。第131-21条第4款的规定也应适用。

 

如果动物在诉讼过程中被安置,下令没收的法院可向被定罪人收取安置费用。

 

如果是危险动物,法院可命令对其进行安乐死,必要时由罪犯承担费用。

 

第131-21-2条

如果作为补充处罚,禁止饲养动物可能仅限于某些动物或某些类别的动物。

 

如果因犯罪或轻罪而受到处罚,则该禁令应为最终禁令或临时禁令;在后一种情况下,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131-22条

经2021年4月8日第2021-401号法律修订-第5条

经2019年3月23日第2019-222号法律修订-第71(v)条

 

判处社区服务劳动的法院应规定社区服务劳动必须在18个月内完成的期限。该期限应在完成所有公共利益工作后终止;他可能因严重的医疗、家庭、职业或社会原因被暂时停职。在被定罪人被电子监视软禁、审前拘留、服刑或履行国家服务义务期间,这一期限暂停。然而,公共利益工作可以与电子监视软禁、户外安置、半自由或电子监视安置同时进行。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的暂停应由执行判决的法官在履行为公共利益工作的义务的程序中决定,前款规定的期限的中止应由被定罪人惯常居住的司法管辖区的执行判决法官决定,或者,如果他不在法国惯常居住,由一审作出裁决的法院判决执行法官。

 

监狱融合和缓刑服务局局长或其代表有权决定履行履行公共利益工作义务的方式,除非执行判决的法官决定行使这一权力。监狱融合和缓刑服务局局长、其代表或负责执行判决的法官选择的工作场所必须适合被定罪人的情况,并有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和职业生活。

 

如果该人被判犯有《公路交通法》或第221-6-1222-19-1222-20-1和434-10条规定的罪行,他或她最好在专门接待道路受伤者的机构之一服刑。

 

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被定罪人必须遵守第132-44条规定的控制措施。

 

第131-23条

一般利益工作须遵守有关夜间工作、卫生、安全以及妇女和青年工人工作的法律法规。一般感兴趣的工作可以与专业活动相结合。

 

第131-24条

国家应对被定罪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或部分损害负责,这些损害或部分损害是由于执行了一项涉及为公共利益开展工作的义务的决定而直接造成的。

 

国家有权代位行使受害者的权利。

责任诉讼和递归诉讼提交法院。

 

第131-25条

如果被判处罚款天数,则应在与宣布的罚款天数相对应的期限届满时支付总金额。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7-1-1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未支付该金额将导致被定罪人被监禁一段与未支付罚款天数相对应的时间。这是在司法强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遭受的拘留应处以监禁。

 

第131-26条

禁止公民、公民和家庭权利包括:

 

1.投票权;

(2)资格;

3.行使司法职能或在法院担任专家、在法庭上代表或协助一方的权利;

 

4.在法庭上作证的权利,而不仅仅是陈述;

 

(5)担任监护人或受托人的权利;这项禁令不排除经监护法官同意并经家庭委员会听取意见后成为自己子女监护人或监护人的权利。

 

禁止公民、公民和家庭权利的期限不得超过重罪定罪时的十年,轻罪定罪时不得超过五年。

 

法院可宣布禁止所有或部分这些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禁止投票权或取消资格应构成禁止或丧失担任公职的能力。

 

第131-26-1条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尽管有第131-26条第7款的规定,该条第2款所述的取消资格处罚可对在犯罪时担任政府成员或公共选举职位的人处以不超过十年的处罚。

 

第131-26-2条

一、-对于犯有本条第二款所述罪行或重罪的任何人,必须判处第131-26条第2款和第131-26-1条所述的额外无资格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775条规定的犯罪记录第2号公报在整个无资格期间提到了这一定罪。

 

二、-强制宣布无资格的罪行如下:

 

1.本法典第222-9222-11222-12222-14222-14-1222-14-4222-14-5222-15222-15-1和222-27至222-33-2-2条规定的犯罪;

 

第225-1条至第225-2条规定的罪行;

 

3.第313-1313-2条和第314-1条至第314-3条规定的犯罪,以及隐瞒或洗钱;

 

4.第四卷第二编第一章规定的罪行;

 

(5)第432-10至432-15433-1条和第433-2434-9434-9-1434-43-1435-1至435-10条以及第445-1至445-2-1条规定的犯罪,以及隐瞒或洗钱;

 

6.第441-2条至第441-6条规定的犯罪,以及隐瞒或洗钱;

 

7.《选举法》第86至88-1、91至104、106至109、111、113和116条规定的罪行;

 

8.《一般税法》第1741条和第1743条规定的犯罪,如果这些犯罪是在有组织团伙中实施的,或者是由于《税务程序手册》第L.228条第二款第1°至第5°所述的行为之一,以及隐瞒或洗钱;

 

9.《货币和金融法》第L.465-1条至第L.46-3-3条规定的犯罪,以及隐瞒或洗钱;

 

10.《商法典》第L.241-3条和第L.242-6条规定的犯罪,以及隐瞒或洗钱;

 

11.《选举法》第L.113-1条和1988年3月11日关于政治生活财政透明度的第88-227号法律第11-5条规定的罪行;

 

12.《选举法》第135-1条第一款和2013年10月11日关于公共生活透明度的第2013-907号法律第26条规定的罪行;

 

【2017年9月8日第2017-752 DC号决定宣布条款不符合宪法】

 

 14.本法典第450-1条规定的参与犯罪团伙的罪行,其目的是本法典第1条至第13条所述的罪行或罪行。

三、-但是,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犯罪人的个性,通过特别合理的决定,决定不判处本条规定的刑罚。

 

第131-27条

如果作为重罪或轻罪的补充处罚,则禁止担任公职或从事专业或社会活动应为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在后一种情况下,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禁止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商业或工业职业或指导、管理、管理或控制商业或工业企业或商业公司,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在后一种情况下,期限不得超过15年。

这项禁令不适用于行使选举权或工会职责。它也不适用于新闻犯罪。

 

第131-28条

禁止从事专业或社会活动可能涉及犯罪过程中或与犯罪相关的专业或社会活动,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专业或社会活动。

 

第131-29条

如果禁止行使第131-26条所列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禁止行使公职、专业或社会活动,伴随着无条件剥夺自由的处罚,则应自该处罚开始时起适用,并在定罪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执行,自剥夺自由结束之日起。

 

第131-30条

经2019年3月23日第2019-222号法律修订-第74条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对任何犯有重罪或轻罪的外国人处以永久或最长十年的禁止进入法国领土的处罚。

 

根据法律,禁止入境意味着被定罪者在其监禁或监禁期满后被押送至边境。

 

如果禁止入境伴随着无条件剥夺自由的判决,则在判决执行期间暂停执行。在定罪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从剥夺自由结束之日起恢复。

 

在判处监禁的同时禁止进入法国领土并不妨碍为准备恢复请求而对该判决采取限制措施、将其安置在国外、在电子监视下在家中拘留或允许其离开。

 

第131-30-1条

在惩戒方面,法院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根据罪行的严重性和外国人的个人和家庭状况,通过特别合理的决定,才能宣布禁止进入法国领土:

 

1.非一夫多妻制的外国人,是居住在法国的未成年法国儿童的父亲或母亲,前提是他证明自儿童出生之日起或至少一年内,根据《民法典》第371-2条规定的条件,为儿童的抚养和教育作出了有效贡献;

 

2. 与法国国籍配偶结婚至少三年的外国人,前提是该婚姻早于导致其被定罪的事实,自结婚以来,共同生活没有停止,配偶保留法国国籍;

(4)在法国合法居住超过十年的外国人,除非在此期间持有标有“学生”字样的临时或多年居留卡;

 

(5)持有由法国机构提供的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养恤金的外国人,其永久残疾率等于或大于20%。

 

第131-30-2条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判处禁止进入法国领土的处罚:

 

(1)以任何方式证明自年满13岁起通常居住在法国的外国人;

(2)在法国合法居住超过20年的外国人;

 

(3)在法国合法居住超过十年的外国人,如果没有一夫多妻制,则与保留法国国籍的法国国民结婚至少四年,前提是该婚姻早于导致其被定罪的事实,并且自结婚以来,共同生活没有停止,或者在相同条件下,与属于1°的外国国民结婚;

 

(4)在法国合法居住超过十年的外国人,如果他不是一夫多妻制国家的居民,并且是居住在法国的未成年法国儿童的父亲或母亲,前提是他证明自儿童出生之日起或至少一年内,根据《民法典》第371-2条规定的条件,为儿童的抚养和教育做出了有效贡献;

 

5.根据《外国人入境和居留及庇护权法》第L.425-9条规定的居留许可证居住在法国的外国人。

 

但是,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导致定罪的行为是针对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或其行使亲权的任何子女。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第四卷第一编第一章、第二章和第四章以及第413-1至413-4413-10和413-11条规定的对国家基本利益的攻击,第四卷第二编规定的恐怖主义行为,或第431-14至431-17条规定的与战斗团体和解散运动有关的犯罪,第442-1条至第442-4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

 

 

第131-31条

禁止居住的处罚禁止出现在法院确定的某些地方。它还包括监测和援助措施。执行判决的法官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修改禁止场所清单以及监督和援助措施。

 

被判重罪的居留禁令不得超过10年,被判轻罪的居留禁令不得超过5年。

 

第131-32条

如果居住禁令伴随着无条件剥夺自由的判决,则应自判决开始之日起适用,并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执行,自剥夺自由结束之日起。

 

在居留禁令期间发生的任何拘留都是在禁令期间发生的。

 

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763条的前提下,一旦被定罪人年满65岁,居留禁令将自动终止。

 

 

第131-32-1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参加示威的处罚不得超过三年,禁止在法院确定的某些地点在公共场所示威。

 

如果禁止参加公共示威的处罚伴随着无条件剥夺自由的处罚,则应自剥夺自由结束之日起适用。

 

第131-33条

关闭机构的处罚包括禁止在该机构从事犯罪活动。

第131-35条

公布判决或传播判决的处罚由被定罪人承担。但是,对后者收取的显示或广播费用不得超过所产生的最高罚款。

 

法院可命令公布或传播全部或部分判决,或向公众通报判决理由和执行情况的声明。在适用的情况下,它确定了决定的摘录以及必须发布或广播的新闻稿的条款。

 

只有在受害者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或公报的张贴或传播才能包括受害者的身份。

 

张贴处罚应在法院指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执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张贴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张贴的海报被移除、隐藏或划伤,则应重新张贴,费用由被判有罪的人承担。

 

该决定应通过《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一份或多份其他新闻出版物或一个或更多电子公共通信服务进行传播。负责以电子方式向公众传播的出版物或服务应由法院指定。他们不能反对这种传播。

显示和广播可以累积排序。

第131-36条

国务委员会的法令确定了本小节规定的适用方式。

 

该法令还规定了被判处社区服务劳动的人的活动条件和拟议工作的性质,以及必须进行初步体检的情况,特别是考虑到被定罪人的情况或拟议工作的性质。

 

它还确定了以下条件:

 

(1)监狱融合和缓刑服务局局长在与检察官办公室和负责执行接收设施所在判决的法官协商后,并在与负责预防犯罪的任何公共机构协商后,起草一份可在该部门开展的公共利益工作清单;

 

2.对于被定罪的雇员,公共利益工作可与法定工作时间累计;

3.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私法法人和第131-8条第1款所述协会获得授权;

 

(4)指定负责参与实施第131-5-1条所述培训课程的自然人或法人。

 

答复第6节:社会司法后续行动(第131-36-1至131-36-8条)

第131-36-1条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审判法院可命令进行社会司法监督。

 

第131-36-2条

适用于被判处社会司法监督的人的监督措施是第132-44条规定的措施。

被定罪者也可由定罪决定或执行判决的法官承担第132-45条规定的义务。

 

第131-36-3条

被判刑人接受社会司法监督的援助措施旨在支持其重新融入社会的努力。

 

第131-36-4条

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否则根据《公共卫生法》第L.3711-1条及以下条款规定的条件,被判处社会司法随访的人,如果确定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令进行医学检查后,可能会接受治疗,则应受到护理令的约束。总统随后警告被定罪人,未经其同意,不得进行任何治疗,但如果他拒绝提供治疗,可执行根据第131-36-1条第3款判处的监禁。

 

如果审判法院发布了护理令,并且该人也被判处无条件监禁,庭长应通知被定罪人,他将有可能在服刑期间开始治疗。

 

第131-36-5条

如果社会司法监督伴随着无条件剥夺自由的判决,则应在定罪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从剥夺自由结束之日起适用。

 

在执行期间发生的任何拘留都暂停了社会司法监测。

 

由于不遵守社会司法后续行动产生的义务而下令监禁,不可能与对执行措施期间所犯罪行判处的监禁相混淆。

 

第131-36-6条

社会司法监督不得与全部或部分缓刑的监禁同时下令。

 

第131-36-7条

在惩戒方面,社会司法监督可作为主要惩罚。

 

第131-36-8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卷第七编之二规定了实施社会司法监测的程序。

 

回复第7小节:作为安全措施的移动电子监控(第131-36-9至131-36-13节)

第131-36-9条

作为一项安全措施,社会司法监测还可包括根据本小节的规定置于移动电子监控之下。

 

第131-36-10条

只有被判处剥夺自由七年或七年以上的成年人,或者,如果该人在合法累犯的情况下再次被判犯有重罪或轻罪,则可下令将其置于移动电子监控之下,期限为五年或五年以上,并经医学评估确定危险,如果这项措施似乎对防止从剥夺自由结束之日起再次犯罪至关重要。

第131-36-11条

法院只有在核实了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拟使用的技术设备的可用性后,才可下令将其置于移动电子监控之下。

 

第131-36-12条

在移动电子监视下的安置意味着被定罪者有义务携带发射器,使其能够在任何时候远程确定其在整个国家领土上的位置,为期两年,在侵权案件中可延长一次,在刑事案件中可延长两次。

 

法院院长警告被定罪人,未经其同意,不得实施移动电子监控,但如果他不这样做或未能履行其义务,则可执行根据第131-36-1条第3款判处的监禁。

 

第131-36-12-1条

作为对第131-36-10条规定的减损,可命令对医疗专家确定其危险性的成年人进行移动电子监控,该成年人因暴力或威胁而被判处两年或两年以上监禁,可判处至少五年监禁,并犯下:

 

(1)针对其配偶、普通法同居伴侣或受民事团结协议约束的伴侣;

(2)针对其子女或其配偶、伴侣或伴侣的子女。

 

本条也适用于暴力行为是由受害人的前配偶或普通法同居伴侣实施的,或由与受害人有民事团结协议关系的人实施的,在这种情况下,有关住所是受害人的住所。

 

第131-36-13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卷第七编之三规定了实施移动电子监控的程序。

 

答复2:适用于法人的处罚(第131-37至131-49条)

 

第1小节:刑事和惩戒处罚(第131-37至131-39-2条)

第131-37条

法人受到的刑事或惩戒处罚包括:

(1)罚款;

(2)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第131-39条规定的处罚和第131-392条规定的处罚。

 

在惩戒方面,法人也应受到第131-39-1条规定的制裁和赔偿。

 

第131-38条

适用于法人的最高罚款率是惩罚犯罪的法律规定的自然人罚款率的五倍。

对于未规定对自然人处以罚款的犯罪,法人应处以1000000欧元的罚款。

第131-39条

如果法律对法人作出规定,犯罪或轻罪可处以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罚:

 

1.解散法人,如果法人成立,或者如果法人是可判处三年以上监禁的重罪或轻罪,则从其目标转移,以实施犯罪行为;

 

(2)永久或最长五年内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一项或多项专业或社会活动;

(3)在司法监督下安置不超过五年;

(4)永久关闭或最长五年关闭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机构或企业的一个或多个机构;

(5)永久或最长五年内被排除在公共采购之外;

(6)永久或最长五年内禁止向公众提供金融证券或允许其金融证券在受监管市场上交易;

(7)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禁止发行支票,但允许出票人从收款人处提取资金或经认证的支票或使用支付卡的支票除外;

 

8. 根据第131-21条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处以没收;

(9)通过印刷媒体或任何电子方式向公众展示或传播所宣布的决定;

(10)没收用于犯罪或犯罪对象的动物;

(11)永久禁止或最长五年禁止饲养动物;

 

12.禁止接受国家、地方当局、其机构或团体提供的任何公共援助,以及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私人支付的任何财政援助,期限最长为五年。

 

对于可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罪行和轻罪,也应依法处以没收的额外处罚,但新闻罪除外。

 

上文第1条和第3条规定的处罚不适用于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公法法人。它们也不适用于政党或团体或专业工会。第1款规定的处罚不适用于工作人员代表机构。

 

第131-39-1条

在与侵权行为有关的事项中,法院可根据第131-8-1条规定的程序,以罚款代替或与法人遭受的罚款同时处以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确定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75000欧元,也不得超过法人因相关犯罪而遭受的罚款,如果被定罪人不遵守赔偿义务,执行判决的法官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2-6条规定的条件命令全部或部分执行。

 

第131-39-2条

一、-如果法律对法人有规定,则可通过要求在法国反腐败局的监督下提交一份合规计划来惩罚犯罪,该计划最长期限为五年,以确保其存在并实施第二条规定的措施和程序。

 

二、-第1款规定的处罚应包括执行以下措施和程序的义务:

(1)行为守则,界定和说明可能构成腐败或影响力兜售行为特征的不同类型的行为;

2.内部警报系统,旨在收集员工关于存在违反法人行为准则的行为或情况的报告;

 

(3)以定期更新文件的形式绘制风险图,旨在识别、分析和优先考虑法人因腐败而暴露于外部招标的风险,特别是根据法人开展活动的活动部门和地理区域;

 

(4)评估客户、一级供应商和中介机构风险映射情况的程序;

 

5.内部或外部会计控制程序,旨在确保账簿、登记册和账目不被用来掩盖腐败或影响力交易的事实。这些控制可由法人自身的会计和财务控制部门进行,或在进行《商法典》第L.823-9条规定的账户认证审计时使用外部审计师进行;

 

(6)为最容易受到腐败和影响力兜售风险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培训;

 

7.纪律制度,允许在违反法人行为守则的情况下惩罚法人雇员。

 

三、-当法院作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判决时,法国反腐败局聘请专家或合格人员或当局协助其进行法律、财务、税务和会计分析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定罪的法人承担,但这些费用的数额不得超过因判处这种刑罚的罪行而产生的罚款数额。

 

国务委员会的一项法令规定了适用于这些专家和合格人员或当局的道德规则。

1)罚款;

2.第131-42条规定的剥夺或限制权利的处罚;

3.第131-44-1条规定的处罚-赔偿。

 

这些处罚不排除第131-43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附加处罚。

 

第131-41条

适用于法人的最高罚款率是惩罚侵权行为的条例规定的自然人罚款率的五倍。

 

第131-42条

对于所有第五类违法行为,罚款可由以下一种或多种剥夺或限制权利的处罚代替:

 

(1)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禁止发行支票,但允许出票人从收款人处提取资金或经认证的支票或使用支付卡的支票除外;

(2)没收用于或意图犯罪的物品或犯罪所得物品。

 

第131-43条

如果罪犯是法人,则处罚违规行为的法规可规定第131-16节第5°、8°和9°中提及的额外处罚。对于第五类违法行为,条例还可规定第131-17条第1款所述的额外处罚。

 

第131-44条

如果违反行为可处以第131-43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附加处罚,法院可仅判处附加处罚或一项或多项附加处罚。

 

第131-44-1条

对于第五类违法行为,法院可根据第131-8-1条规定的程序,以罚款代替法人遭受的罚款或与罚款同时处以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确定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7500欧元,如果被定罪人不遵守赔偿义务,执行判决的法官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2-6条规定的条件命令全部或部分执行。

 

第3小节:某些处罚的内容和适用方式(第131-45至131-49条)

第131-45条

解散法人的决定应包括将其移交主管法院进行清算。

 

第131-46条

将法人置于司法监督之下的决定应包括任命一名司法代表,其管辖权应规定其任务。这项任务只能涉及在执行或执行犯罪时的活动。司法代表应至少每六个月向法官报告其任务的执行情况。

 

根据这一记录,执行判决的法官可以将案件提交下令将其置于司法监督之下的法院。然后,它可以判处新的刑罚,或者解除法人的安置措施。

 

第131-47条

禁止向公众提供金融证券或允许其金融证券在受监管市场上交易,意味着禁止在发行任何证券时使用信贷机构、金融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以及任何类型的广告手段。

 

第131-48条

禁止从事一项或多项专业或社会活动的处罚应产生第131-28条规定的后果。

关闭一个或多个机构的处罚应产生第131-33条规定的后果。

 

第132-4条

如果在单独的诉讼中,被告被判犯有若干共同罪行,则所判处的刑罚应在最高法定最高限度内累计执行。但是,最后一个被要求作出裁决的法院或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可以命令完全或部分混淆相同性质的处罚。

 

第132-5条

就第132-3条和第132-4条而言,剥夺自由的刑罚具有相同的性质,任何剥夺自由的刑罚应与无期徒刑相混淆。

 

如有必要,应考虑累犯状态。

 

如果未对一项或多项相关罪行判处无期徒刑,法律规定的最高刑期为30年。

 

第131-5条和第131-8条分别规定了罚款日和社区服务劳动处罚的最高法定金额和期限。

 

全部或部分附在对竞争性犯罪判处的任何刑罚上的缓刑不应妨碍执行不附带缓刑的同类刑罚。

 

第132-6条

如果已赦免或增加处罚,则在适用混淆时,应考虑措施或决定产生的处罚。

 

混淆后的增加适用于混淆造成的处罚。

 

减刑的期限取决于混淆后的刑期(如有)。

 

第132-7条

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对违规行为的罚款应相互累积,并与对竞争中的犯罪或违法行为施加或宣布的罚款累积。

 

第2小节:累犯的处罚(第132-8至132-16-5条)

 

第1款:自然人(第132-8至132-11条)

第132-8条

如果已经被判犯有重罪或法律规定可判处十年监禁的轻罪的自然人犯罪,如果法律规定的最高刑罚为二十年或三十年,则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或刑事拘留;如果罪行可判处十五年监禁,则最高刑罚增加到三十年监禁或刑事拘留。

 

第132-9条

如果一个人已经被判犯有重罪或根据法律可判处十年监禁的罪行,并且在上一次刑期届满或时效届满后十年内犯下了可判处相同刑罚的罪行,则可处以的最高刑罚和罚款应加倍。

 

如果一个人已经被判犯有重罪或根据法律可判处十年监禁的轻罪,并且在上一次刑期届满或时效届满后五年内犯下了可判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监禁的罪行,则最高刑罚和罚款应加倍。

第132-10条

如果已被明确定罪的自然人在上一次刑期届满或时效届满后五年内犯下相同罪行或根据累犯规则被视为犯罪的罪行,则所判处的最高刑罚和罚款应加倍。

 

第132-11条

在条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已被最终定罪的自然人在前一处罚到期或时效后一年内犯下相同的违规行为,最高罚款应增加至3000欧元。

 

如果法律规定第五类违法行为的累犯构成犯罪,则如果行为发生在前一处罚期满或时效后三年内,则构成累犯。

第132-13条

如果已被明确定罪的法人已被判犯有可依法对自然人处以100000欧元罚款的重罪或轻罪,并在上一次处罚期满或时效后十年内,对可处以相同处罚的轻罪承担刑事责任,则适用于法人的最高罚款率应加倍。

 

如果法人已被明确判定犯有可依法处以罚款100000欧元的重罪或轻罪,并在上一次处罚到期或时效到期后五年内,对可依法处以罚款15000欧元以上的轻罪承担刑事责任,适用于法人的最高罚款率增加一倍。

 

在前两款规定的情况下,法人还应受到第131-39条规定的处罚,但须符合该条最后一款的规定。

 

第132-14条

如果已被明确定罪的法人在上一次判决期满或时效后五年内,对同一罪行或根据累犯规则被视为犯罪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则适用于法人的最高罚款率应加倍。

 

第132-15条

在条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已因第五类违法行为被最终定罪的法人在上一次处罚期满或时效后一年内对同一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则适用的最高罚款率应等于对自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条例规定的十倍。

 

第3款:一般规定(第132-16至132-16-5条)

第132-16条

盗窃、勒索、勒索、欺诈和违反信托在累犯方面被视为同一罪行。

 

第132-16-1条

性攻击和性攻击罪在累犯方面被视为同一罪行。

 

第132-16-2条

根据第221-6-1222-19-1条和第222-20-1条的规定,在驾驶陆地机动车辆过程中犯下的过失杀人罪或非自愿侵犯人身完整罪应视为同一罪行。

 

《公路法》第L.221-2、L.233-1、L.233-1-1、L.234-1、L.235-1和L.413-1条规定的罪行在累犯方面被视为同一罪行。当它们构成累犯的第二个期限时,也被视为前款所述罪行。

 

第132-16-3条

第225-4-1条、第225-2-2条、第225-4-8条、第225-5条至第225-7条和第225-10条规定的贩运人口和拉皮条罪被视为同一罪行。

 

第132-16-4条

故意暴力侵害人身罪和任何具有加重暴力情节的罪行在累犯方面被视为同一罪行。

 

第132-16-4-1条

第222-52条至第222-67条规定的与贩运武器有关的罪行在累犯方面被视为同一罪行。

 

第132-16-5条

即使在起诉书中没有提到,审判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撤销合法累犯的地位,只要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知这一点,并有机会得到律师的协助并提出意见。

 

答复第4节:判决(第132-17至132-22条)

第132-17条

除非法院明确规定,否则不得适用任何处罚。

法院只能对提交法院的罪行判处其中一种处罚。

 

第132-18条

如果一项罪行可判处终身监禁或刑事拘留,法院可判处长期监禁或刑事羁押,或判处不少于两年的监禁。

 

如果一项罪行可处以长期监禁或刑事拘留,法院可判处短期监禁或刑事羁押,或判处不少于一年的监禁。

 

第132-18-1条(已废除)

对于在合法累犯状态下犯下的罪行,监禁、监禁或拘留的处罚不得低于以下门槛:

 

1.如果罪行可判处15年监禁或拘留,则为5年;

2.如果罪行可判处20年监禁或拘留,则为7年;

3.如果罪行可判处30年监禁或拘留,则为10年;

4.如果罪行可判处监禁或终身监禁,则为15年。

 

但是,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犯罪者的人格或犯罪者提供的融入或重返社会保障,判处低于这些门槛的刑罚。

 

如果在合法累犯的情况下再次犯罪,法院只有在被告提供特殊的融合或重返社会保障的情况下才能判处低于这些门槛的刑罚。

 

第132-19条

如果一项罪行可判处监禁,法院可判处不可撤销的监禁,或部分或全部缓刑,刑期短于适用的刑期。但是,它不能判处不超过一个月的监禁。

 

只有在犯罪的严重性和犯罪者的人格使得有必要判处无条件徒刑,并且任何其他处罚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才可作为最后手段判处无条件徒刑。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判决小于等于六个月,除非由于被定罪人的个性或情况而不可能,否则必须采取第132-25条规定的调整措施之一。在第132-25条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如果被定罪人的人格和情况允许,也必须对其进行调整,除非物质上不可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4-2条的规定,法院必须根据案件事实、提交人的个性以及提交人的物质、家庭和社会状况,特别说明其决定的理由。

 

第132-20条

如果一项罪行可处以罚款,法院可处以低于适用金额的罚款。

 

罚款数额是根据罪犯的资源和负担确定的。

 

违法、惩戒和刑事事项中的罚款,除一次性罚款外,可增加至追偿时收取金额的10%。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07-6条规定的条件宣布的这一增加旨在资助对受害者的援助。

 

第132-20-1条

如果犯罪的情况或犯罪者的人格证明有正当理由,法院院长应在判刑时警告被定罪者新犯罪定罪的后果。

 

第132-21条

尽管有任何相反规定,禁止第131-26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公民、公民和家庭权利不得自动导致刑事定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因适用特别规定而依法被禁止、没收或丧失工作能力的任何人,可通过定罪判决或随后的判决,全部或部分解除禁止、没收和丧失工作能力,包括在期限方面。

 

第132-22条

检察官、调查法官或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从当事方、任何当局、任何金融机构或持有被告资金的任何人处获得有关金融或财政性质的有用信息,而无需遵守保密义务。

 

回复第5小节:担保期(第132-23条)

第132-23条

 

如果因法律特别规定的罪行被判处10年或10年以上的无条件剥夺自由,则在安全期内,被定罪人不得受益于有关缓刑或减刑、安置在国外、允许离开、半自由或假释的规定。

 

安全期为刑期的一半,如果是无期徒刑,则为18年;但是,巡回法院或法院可通过特别决定将这些期限延长至刑期的三分之二,如果是无期徒刑,则延长至22年,或决定缩短这些期限。

 

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法院判处剥夺自由五年以上而不缓刑,法院可规定一个安全期,在此期间,被定罪人不得受益于第一款所述的任何执行措施。这一安全期不得超过刑期的三分之二,如果判处无期徒刑,则不得超过22年。

 

在安全期内给予的减刑将仅适用于超过该期限的部分刑期。

 

第6节:欧洲联盟成员国刑事法院判决的影响(第132-23-1至132-23-2条)

第132-23-1条

就本法和《刑事诉讼法》而言,欧洲联盟成员国刑事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在与法国刑事法院作出判决相同的条件下予以考虑,并产生与这些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132-23-2条

为了评估欧洲联盟成员国刑事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国法律规定的罪行确定事实的分类,并考虑与法国法律规定处罚相当的处罚。

 

答复第2节:处罚个性化方法(第132-24至132-70-3条)

第132-24条

处罚可根据本节规定的方式个性化。

 

答复第1部分:电子监视下的家庭拘留、半自由和户外安置(第132-25至132-26条)

第132-25条

如果审判法院判处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部分缓刑或缓刑的监禁,且判决的固定部分不超过六个月,或如果法院判处审前拘留后剩余监禁期不超过六个月中的判决,除非由于被定罪人的个性或情况而不可能,否则命令在电子监视下在家中拘留、半自由或在国外安置的情况下全额执行判决。

 

如果判决或判决的固定部分超过六个月但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法院必须在被定罪人的人格和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执行判决,无论是在电子监视下的家庭拘留、半自由还是在外安置。

第132-26条

在电子监视下被软禁的罪犯应遵守第131-4-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义务。

 

被允许享受半自由的罪犯有义务在执行判决的法官确定的期限内返回监狱。

这些期限特别是根据被定罪人从事职业活动、接受教育、培训、培训或治疗、寻求就业或参与家庭生活或任何融合或重返社会项目所需的时间确定的。

 

获准被安置在监狱外的罪犯有义务在行政当局的监督下在监狱外开展活动或接受医疗护理。

在电子监视下的家庭拘留、半自由和户外安置也意味着被定罪者有义务响应执行判决法官指定的任何公共当局的传票。

 

审判法院还可根据第132-43条至第132-46条对被定罪人采取措施。

 

如果审判法院判处两年或两年以下监禁,或对合法累犯判处一年或一年以下监禁时,可决定对被定罪人全部或部分实施电子监控,前提是:

 

(1)从事专业活动,即使是临时性的,参加培训课程或参加教学、职业培训或求职;

(2)他们对家庭生活的重要参与;

(3)需要接受治疗;

(4)由于其长期参与任何其他旨在防止再次犯罪风险的具体融合或重返社会项目,存在认真的社会康复努力。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部分缓刑或缓刑的情况,如果刑期的固定部分不超过两年,或者如果该人是合法累犯,则不超过一年。

 

只有在被告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作出将其置于电子监视之下的决定,被告可在给予同意之前,请求其律师协助,如有必要,由律师协会主席应其请求自行指定。如果未成年人未获得解放,则只有在行使亲权的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决定。

 

第132-27条

在惩戒事项中,法院可基于医疗、家庭、职业或社会理由,决定判处两年监禁,或如果该人在法律上累犯,则不超过一年的监禁应分阶段执行,期限不超过四年,其中任何一次不得少于两天。

 

第132-28条

在惩戒或轻罪案件中,法院可基于医疗、家庭、职业或社会性质的严重理由,决定分阶段执行罚款,期限不超过三年。这同样适用于被处以罚款或吊销驾驶执照的自然人;但是,对于法律或法规规定不限于在专业活动之外驾驶的犯罪或违法行为,不可能分割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

 

答复第3小节:简单中止(第132-29至132-39条)

第132-29条

在下列情况和条件下,判决法院可命令暂停执行判决。

 

在判处简单缓刑后,法院院长应在被定罪人在场的情况下警告被定罪人,如果在第132-35条和第132-37条规定的时限内犯下新的罪行,法院可撤销缓刑。

 

第1款:给予简单中止的条件(第132-30至132-34条)

第132-30条

在刑事或惩戒事项中,只有在被告在犯罪前五年内未因普通罪行或轻罪被判处监禁或监禁的情况下,才能对自然人下令简单缓刑。

 

只有在同一期限内未因普通法规定的重罪或轻罪被判处超过60000欧元的罚款的情况下,才可对法人发出暂停令。

 

第132-31条

就自然人而言,简单缓刑应适用于判处不超过五年的监禁、罚款或罚款天数、第131-6条所述的剥夺或限制权利的处罚,但没收除外,以及第131-10条所述额外处罚,但没收、关闭机构和展示除外。

 

只有在被告在第132-30条规定的期限内被判处监禁或监禁以外的刑罚时,才可下令简单缓刑。

法院可决定,缓刑仅适用于其确定期限不超过五年的一方。

 

第132-32条

就法人而言,简单中止适用于第131-39条第2°、5°、6°和7°所述的罚款和处罚。

 

第132-33条

在轻罪案件中,只有在被告在犯罪前五年内未因普通罪行或轻罪被判处监禁或监禁的情况下,才能对自然人下令简单缓刑。

 

只有在同一期限内未因普通法规定的重罪或轻罪被判处15000欧元以上罚款的情况下,才可对法人发出简单中止令。

 

第132-34条

就自然人而言,简单缓刑适用于第131-14条所述的剥夺或限制权利的判决,但没收、第131-16条第1款、第2款和第4款规定的附加处罚以及第131-17条第1段规定的附加处罚除外。它也适用于第五类违法行为的罚款。

答复第4部分:缓刑(第132-40至132-53条)

 

第1款:给予缓刑的条件(第132-40至132-42条)

 

第132-40条

判处监禁的法院可根据下文规定的条件,命令暂停执行监禁,将被定罪的自然人置于缓刑制度之下。

 

在判处缓刑的监禁后,法院院长应通知被定罪人(如果他在场)在缓刑期间应遵守的义务,并警告他在缓刑期间犯下的新罪行或违反对他施加的控制措施和具体义务的后果。他告知他,如果他观察到令人满意的行为,他可能会被宣布定罪无效。

 

如果法院宣布禁止进入法国领土不超过十年,作为补充处罚,则应在第一款规定的缓刑期内暂停执行。

 

第132-41条

缓刑适用于因普通罪行或轻罪而被判处不超过五年的监禁。如果该人处于合法累犯状态,则适用于判处不超过十年的监禁。

 

在法院未下令临时执行的情况下,缓刑仅适用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08条第2款判决可执行之日。

 

刑事法院不得对已因第132-16条至第132-6-4条所指的相同或类似罪行被判处两次缓刑并处于合法累犯状态的人判处缓刑。如果涉及犯罪、故意暴力罪、性攻击或性攻击罪或具有加重暴力情节的犯罪,法院不得对已因相同或类似罪行被判处缓刑并处于合法累犯状态的人判处缓刑。但是,如果缓刑仅涉及根据第132-42条最后一款规定判处的部分监禁,则这些规定不适用。

 

第132-41-1条

如果罪犯的人格、物质、家庭和社会状况以及案件事实证明有理由提供个性化和持续的社会教育支持,法院可决定缓刑将包括加强、多学科和不断发展的监测,并由监狱融合和缓刑服务处定期评估,通过促进该人融入或重新融入社会来防止累犯。

 

在这种情况下,第132-41条最后一款不适用。

 

如果法院掌握了关于被定罪人的人格及其物质、家庭和社会状况的充分信息,法院可以界定对其施加的具体义务和禁令。

如果罪犯的人格、物质、家庭和社会状况以及案件事实证明有理由提供个性化和持续的社会教育支持,法院可决定缓刑将包括加强、多学科和不断发展的监测,并由监狱融合和缓刑服务处定期评估,通过促进该人融入或重新融入社会来防止累犯。

在这种情况下,第132-41条最后一款不适用。

 

如果法院掌握了关于被定罪人的人格及其物质、家庭和社会状况的充分信息,法院可以界定对其施加的具体义务和禁令。

 

否则,这些义务和禁令由执行判决的法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监狱融合和缓刑服务局评估被定罪人的人格、物质、家庭和社会状况后确定。

 

第132-42条

刑事法院规定了缓刑期,不得少于12个月,也不得超过3年。如果该人处于合法累犯状态,缓刑期可延长至5年。如果该人再次处于合法累犯的状态,缓刑期限可延长至7年。

 

它可以决定,缓刑只适用于其确定期限的一部分。但是,这一部分不得超过五年监禁。

 

第2款:缓刑制度(第132-43至132-46条)

第132-43条

在缓刑期间,罪犯必须遵守第132-44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和第132-45条规定的特别义务。此外,被定罪者可受益于旨在促进其社会康复的援助措施。

 

这些特别措施和义务,除第132-45条规定的禁止接触或出现外,不再适用,缓刑期在罪犯被监禁期间暂停。缓刑期也在罪犯履行国家服务义务期间暂停。

第132-45条

定罪法院或执行判决的法官可特别要求被定罪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义务:

 

(1)从事专业活动或接受职业教育或培训;

(2)在特定地点建立住所;

(3)接受体检、治疗或护理措施,即使是住院治疗。这些措施可包括《公共卫生法》第L.3413-1条至第L.34-4条规定的治疗禁令,如果被定罪者似乎使用麻醉品或习惯性和过度饮用酒精饮料。执行判决的法官应向必须跟踪被判刑人的医生或心理学家发送命令采取这些措施的决定副本。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专家评估报告应根据医生或心理学家的要求或在执行判决的法官的倡议下发送给他们。他还可以向他们发送文件中的任何其他有用部分;

 

(4)证明其有责任支付家庭费用或定期支付其所欠的赡养费;

5.根据其贡献能力,全部或部分赔偿犯罪造成的损害,即使没有民事诉讼决定;

 

(6)证明他根据其缴款能力支付了定罪后应付给国库的款项;

(7)避免驾驶《公路交通法》规定的许可证类别中确定的某些车辆,或驾驶未配备经认证专业人员或设计的经认证电子点火联锁装置的车辆;

(7)(a)经其同意,在完成驾驶课程后,如有必要,登记并参加驾驶执照考试;

 

8.不从事犯罪过程中或犯罪过程中的活动,或不从事涉及与未成年人习惯性接触的活动;

(9)避免出现在任何地方、任何类别的地方或任何特别指定的区域;

10°不参与投注,特别是在相互投注机构,也不参与金钱和机会游戏;

(11)不经常光顾饮用场所;

 

12.不接触某些被定罪者,特别是犯罪者或共犯;

13.不接触某些人,包括受害者,或某些类别的人,特别是未成年人,但法院指定的人除外;

 

(14)不持有或携带武器;

(15)自费完成本法典第131-5-1条规定的培训课程之一;

 

16.避免传播其作者或合著者的任何作品或视听作品,这些作品或视听作品全部或部分涉及所犯罪行,并避免对该犯罪行为进行任何公开干预;本款规定仅适用于故意危害生命罪、性攻击罪或性攻击罪的定罪;

 

(17)将其子女交由法院命令委托监护的人监护;

 

18.如果对其配偶、同居者或受民事团结协议约束的伴侣,或对其子女或其配偶、同居者或伴侣的子女犯下罪行,则居住在夫妻的住所或住所之外,并在适当情况下避免出现在该住所或住所内或附近,必要时接受医疗、社会或心理护理;第19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受害人的前配偶或同居者或通过民事团结协议与其有联系的人所犯罪行,在这种情况下,有关住所是受害人的住所。就本第19条而言,应尽快以一切手段征求受害者关于是否有必要强迫罪犯居住在夫妻住所之外的意见。除特殊情况外,当涉及可能再次发生的暴力行为时,以及当受害者提出要求时,应采取这一措施。法院可规定支付与该住宿有关的费用的方式;

 

18°之二遵守本法典第132-45-1条规定的禁止接近夫妻间暴力受害者的规定,该规定由移动反接近电子设备控制;

19.如果犯罪是由受害人的前配偶或同居者或通过民事团结协议与受害人有联系的人实施的,则同样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有关住所是受害人的住所。就本第19条而言,应尽快以一切手段征求受害者关于是否有必要强迫罪犯居住在夫妻住所之外的意见。除特殊情况外,当涉及可能再次发生的暴力行为时,以及当受害者提出要求时,应采取这一措施。法院可规定支付与该住宿有关的费用的方式;

 

18°之二遵守本法典第132-45-1条规定的禁止接近夫妻间暴力受害者的规定,该规定由移动反接近电子设备控制;

(19)获得执行判决法官对任何出国旅行的事先授权;

 

20.尊重旨在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和获得公民价值观的健康、社会、教育或心理护理条件;如有必要,这种护理可在被定罪人必须居住的适当接待机构内进行;

 

21.根据第131-8条规定的程序从事公共利益工作的义务;

 

22.根据《公共卫生法》第L.3711-1条至第L.37-5条规定的条件,如果该人被判犯有可进行社会司法监测的罪行,并且医学专家得出结论,该人可能受到治疗,则发出护理令;

23.有义务证明已下令没收的财产的移交;

24.证明定期纳税的义务;

 

(25)有义务证明保持由审计师认证的定期账目。

 

第132-45-1条

如果受害人的前配偶或同居伴侣或与受害人有民事团结协议关系的人对其配偶、同居伴侣或伴侣犯下可判处至少三年监禁的罪行,包括他们不同居的情况,法院可应受害人的请求或经其明确同意,以任何方式:

 

(1)禁止被定罪人在判决规定的距离内接近受害人;

 

2.为了确保遵守这项禁令,在整个措施期间,要求被定罪人佩戴装有发射器的手镯,该发射器可随时远程确定其在整个国家领土上的位置,并可确定其是否正在接近被分配电子设备的受害者,该电子设备也可确定其位置。

 

被告知,未经其同意,不得佩戴手镯,但拒绝佩戴手镯构成违反其义务,可能导致撤销措施。该装置由司法部长批准。其执行必须确保尊重个人的尊严、完整性和隐私,不得妨碍其融入社会。

 

国务委员会的一项法令规定了本条的适用方式。国务委员会在咨询国家信息和自由委员会后通过的这项法令授权对个人数据进行自动处理,确保远程控制被定罪者和受害者的下落;该法令可扩大《刑事诉讼法》第763-13条规定的处理目的。有助于远程控制的人员可能是根据本法令规定的条件授权的私人人员,这可能不会导致被定罪人在某些地方的存在。

 

第132-46条

援助措施的目的是协助罪犯努力使其社会康复。

第132-71条

法律意义上的有组织团伙是为准备一项或多项犯罪而成立的任何团体或达成的任何协议,其特征是一项或多项重大事实。

 

第132-71-1条

伏击包括在特定地点等待一段时间,等待一人或多人对他们犯下一项或多项罪行。

 

第132-72条

预谋是在实施特定犯罪或违法行为之前形成的目的。

 

第132-73条

闯入包括强行、损坏或破坏任何封闭装置或任何类型的围栏。使用假钥匙、不当获得的钥匙或任何可能被欺诈性地用于操作锁定装置而不强制或损坏锁定装置的工具等同于闯入。

 

第132-74条

攀爬是指进入任何地方,无论是在围栏元件上方,还是通过任何不打算用作入口的开口。

 

第132-75条

武器是任何旨在杀人或伤害的物体。

 

任何其他可能对人构成危险的物体,如果用于杀人、伤害或威胁,或携带者打算杀人、伤害和威胁,则应视为武器。

 

武器是指与第一款所界定的武器具有混淆性质的相似性,用于威胁杀害或伤害,或由携带武器的人意图威胁杀害或伤害的任何物体。

 

使用动物杀人、伤害或威胁等同于使用武器。如果动物所有人被定罪,或者主人不为人知,法院可以决定将动物交给公认的公共利益或宣布的动物保护组织,该组织可以自由处置动物。

 

第132-76条

在犯罪或轻罪之前、伴随或之后,任何性质的文字、文字、图像、物品或行为都会损害受害人或受害人所属群体的荣誉或考虑,因为受害人真实或假定属于或不属于某一假定的种族、族裔群体、民族或宗教,如果确定这些行为是出于上述原因之一对受害者实施的,则最高可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增加如下:

 

1.如果罪行可判处30年监禁,则应判处无期徒刑;

2.如果罪行可判处20年监禁,则应增加至30年监禁;

3.如果罪行可判处15年监禁,则应增加至20年监禁;

4.如果罪行可判处10年监禁,则增加至15年监禁;

(5)如果罪行可判处7年监禁,则增加至10年监禁;

6.如果罪行可判处五年监禁,则增加到七年监禁;

7.如果罪行最高可判处三年监禁,则增加一倍。

 

本条不适用于本法典第222-13225-1条和第432-7条或1881年7月29日《新闻自由法》第24条第7款、第32条第2款和第33条第3款规定的罪行。

第132-77条

 

经2022年1月31日第2022-92号法律修订-第2条

 

如果犯罪或犯罪之前、伴随或之后有任何性质的文字、文字、图像、物品或行为,这些文字、文字和图像、物品或行为因受害人的真实或推定性别、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损害受害人或受害人所属群体的荣誉或考虑,或证明这些行为是出于上述任何原因对受害人实施的,剥夺自由的最高刑罚增加如下:

 

1.如果罪行可判处30年监禁,则应判处无期徒刑;

2.如果罪行可判处20年监禁,则应增加至30年监禁;

3.如果罪行可判处15年监禁,则应增加至20年监禁;

4.如果罪行可判处10年监禁,则增加至15年监禁;

 

(5)如果罪行可判处7年监禁,则增加至10年监禁;

6.如果罪行可判处五年监禁,则增加到七年监禁;

7.如果罪行最高可判处三年监禁,则增加一倍。

 

本条不适用于本法典第222-13222-33225-1225-4-13和432-7条、1881年7月29日《新闻自由法》第24条第8款、第32条第3款和第33条第4款规定的罪行,也不适用于因配偶犯罪而加重的罪行,受害人的同居者或通过民事团结协议与受害人有联系的伴侣,因为这是针对一个人的,目的是强迫他结婚或缔结婚姻,或因为他拒绝缔结婚姻或婚姻

 

第132-78条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企图犯罪的人,如果在向行政或司法当局发出警告后,能够避免犯罪,并在必要时查明其他犯罪者或共犯,则可免于处罚。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在向行政或司法当局发出警告后,使其能够制止犯罪、防止犯罪造成损害或查明其他犯罪者或共犯,则应缩短对犯罪者的监禁期限。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该人避免实施与其被起诉的罪行或罪行性质相同的相关罪行,或制止此类罪行,防止其造成损害,或查明犯罪者或共犯的情况。

 

不得仅根据受本条规定约束的人的陈述作出定罪。

 

第132-79条

如果2004年6月21日关于数字经济信心的第2004-575号法律第29条所指的加密手段被用于准备或实施犯罪或违法行为,或为准备或实施犯罪提供便利,则可处以的最高刑罚增加如下:

1.如果罪行可判处30年监禁,则应判处无期徒刑;

2.如果罪行可判处20年监禁,则应增加至30年监禁;

3.如果罪行可判处15年监禁,则应增加至20年监禁;

4.如果罪行可判处10年监禁,则增加至15年监禁;

(5)如果罪行可判处7年监禁,则增加至10年监禁;

6.如果罪行可判处五年监禁,则增加到七年监禁;

7.如果罪行最高可判处三年监禁,则增加一倍。

 

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应司法或行政当局的请求向其提供加密信息的明文以及解密所需的秘密协议的犯罪人或共犯。

 

第132-80条

在法律或条例分别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犯罪是由与受害者有民事团结协议关系的配偶、普通法同居伴侣或伴侣实施的,即使他们没有同居,对犯罪、轻罪或轻罪的处罚也会加重。

 

如果行为是由与受害人有民事团结协议关系的前配偶、前同居者或前伴侣实施的,则第一款规定的加重情节也应构成。本款规定适用于因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而犯罪的情况。

 

 

 

第三章:减刑和撤销定罪(第133-1至133-17条)

第133-1条

被定罪人死亡或法人解散,除非刑事法院、赦免和大赦宣布解散,否则妨碍或停止执行判决。但是,在被定罪人死亡后或法人解散后,可收回罚款和法律费用,并执行没收,直至清算业务结束。

处罚的规定妨碍了处罚的执行。

康复消除了定罪。

 

回复第1节:处方(第133-2至133-6条)

第133-2条

对一项罪行的判决应自判决成为最终判决之日起20年。

 

作为对第一款的减损,对本法第214-1条至第214-4条和第221-12条以及第四卷之二以及《刑事诉讼法》第706-16条、第706-26条和第706-167条所述罪行的判决应自判决成为最终判决之日起三十年。

 

尽管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法第211-1条至第212-3条所述罪行的处罚不受时效限制。

 

第133-3条

对一项罪行的判决自判决成为最终判决之日起六年。

 

对本法第四卷之二、《刑事诉讼法》第706-16条和第706-26条以及《刑事诉讼法典》第706-167条所述罪行的判决,如果可判处十年监禁,则自判决成为最终判决之日起二十年。

 

第133-4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自定罪成为最终判决之日起三年。

 

第133-4-1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07-1条倒数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中止处罚时效。

 

第133-5条

规定刑期的缺席罪犯不得缺席服刑。

 

在2018年6月8日第2018-712号QPC决定中,宪法委员会宣布《刑法典》第133-5条中出现的“或默认”和“或反对”这两个词在1992年7月22日第92-683号法律修订《刑法典》,违反《宪法》。第1条的违宪声明应根据该决定第16段规定的条件生效,即自2018年6月9日起生效。

 

第133-6条

刑事判决成为最终判决所产生的民事义务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则规定。

 

回复第2节:恩典(第133-7至133-8条)

第133-7条

恩典只意味着免除执行惩罚。

 

第133-8条

赦免不妨碍受害者因犯罪造成的损害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133-11条

任何人在履行职责时,如果知道刑事定罪、纪律或职业制裁,或因大赦而被取消的禁令、取消资格和残疾,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回顾其存在,或允许在任何文件中提及。然而,判决、判决和决定的记录不受这项禁令的限制。此外,大赦不妨碍执行作为赔偿命令的出版物。

 

答复第4节:康复(第133-12至133-17条)

第133-12条

任何受到刑事、惩戒或轻罪处罚的人都有权根据本节规定的条件依法康复,或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康复。

 

第133-13条

如果被定罪的自然人在以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受到新的刑事或惩戒判决,则应依法获得康复:

 

(1)在支付罚款或罚款天数总额之日起三年后,在第131-25条规定的司法强制或监禁期限届满后,或在满足时效期限后,处以罚款或罚款天数;

(2)对于一次定罪,在服刑或法定时效五年后,判处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除监禁、刑事拘留、监禁、罚款或罚款日以外的其他处罚;

 

3.对于一次不超过十年的监禁或多次不超过五年的监禁,在刑期届满或时效到期后十年。

当该人因在法律累犯状态下犯下的行为而被定罪时,本条规定的时限应加倍。

 

对于全部或部分缓刑、缓刑或有义务从事社区工作的缓刑的定罪,康复期从定罪无效之日起计算,包括多次定罪。

 

第133-14条

如果被定罪的法人在下列规定期限内未被判处任何新的刑事或惩戒判决,则应依法获得康复:

 

(1)对于罚款,自支付罚款之日起五年后,或在满足时效期限后;

(2)对于罚款或解除以外的处罚,在处罚执行或时效到期后五年内。

 

当该人因在法律累犯状态下犯下的行为而被定罪时,本条规定的时限应加倍。

在有条件判决的情况下,康复期从判决无效之日开始。

 

第43条第三款:第2007-297号法律第43条的规定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后生效。它们应立即适用于犯罪记录中仍然存在的定罪,无论犯罪日期如何;但是,在累犯的情况下,双倍的康复期仅适用于本法公布之日之后犯下的行为。

 

第二条:危害人身罪和轻罪(第211-1至227-33条)

 

第一部分:危害人类罪和危害人类罪(第211-1至215-3条)

 

第一编:危害人类罪(第211-1至213-4-1条)

 

第一章:种族灭绝(第211-1至211-2条)

第211-1条

种族灭绝是指根据旨在全部或部分摧毁一个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群体或任何其他任意标准确定的群体的协调计划,对该群体成员实施或促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故意侵犯生命;

-严重损害身体或精神完整性;

–遵守可能导致集团全部或部分毁灭的生存条件;

-防止生育的措施;

-强迫转移儿童。

 

种族灭绝可处以终身监禁。

 

 

 

第211-2条

以任何手段公开和直接煽动实施种族灭绝,如果这一挑衅有效,将处以终身监禁。

如果挑衅没有得到落实,将处以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第二章:其他危害人类罪(第212-1至212-3条)

第212-1条

作为广泛或有系统攻击的一部分,为执行针对平民人口群体的协调计划而实施的下列行为之一也构成危害人类罪,可判处终身监禁:

 

(1)故意侵犯生命;

(2)灭绝;

(3)沦为奴隶;

(4)驱逐或强行转移人口;

5.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定的监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严重剥夺人身自由;

6.酷刑;

7.强奸、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同等严重性暴力;

 

8.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性别或国际法公认为不允许的其他理由迫害任何可识别的群体或集体;

9.强迫失踪;

 

(10)在一个种族群体系统压迫和统治任何其他种族群体的制度化制度框架内实施的隔离行为,并意图维持该制度;

11.故意对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痛苦或严重伤害的其他类似性质的不人道行为。

 

 

 

第212-2条

第212-1条所述行为如果在战争期间根据针对以其名义犯下危害人类罪的意识形态制度的人的协调计划实施,应处以终身监禁。

 

 

第212-3条

参加为准备第211-1条、第212-1条和第212-2条所界定的任何罪行而成立的团体或达成的协议,以一项或多项重大行为为特征,应处以终身监禁。

 

第213-4-1条

 

在不影响第121-7条规定适用的情况下,在其有效权力和控制下的下属犯下的本副标题所述罪行的共犯应视为军事指挥官或履行其职责的人,该人知道或由于情况,本应知道这些下属正在或将要犯下这一罪行,并且没有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和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制止其执行,或将其提交主管当局进行调查和起诉。

 

第二编:危害人类罪(第214-1至215-3条)

 

第一章:优生学和生殖性克隆罪(第214-1至214-4条)

 

第214-1条

实施优生学实践以组织人员选拔,可处以30年监禁和750000欧元罚款。

 

第214-2条

进行干预以产生与另一个生者或死者基因相同的儿童,可处以30年监禁和750万欧元罚款。

 

第214-3条

第214-1条和第214-2条规定的罪行,如果在有组织团伙中犯下,可处以无期徒刑和750000欧元罚款。

 

第214-4条

参加为准备第214-1条和第214-2条所界定的任何罪行而成立的团体或达成的协议,以一项或多项重大事实为特征,可处以无期徒刑和750000欧元罚款。

 

第二章:共同条款(第215-1至215-3条)

第215-1条

犯有本副标题所述罪行的自然人还应受到以下处罚:

 

1.根据第131-26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公民、公民和家庭权利;

2.根据第131-27条规定的程序,禁止行使公共职能;

3.根据第131-31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居住;

4.没收属于他们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或在符合善意所有人权利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自由处置的动产或不动产,分割或不可分割;

 

5.没收用于犯罪的材料;

 

6.根据第131-27条规定的程序,禁止担任《劳动法》第L.6313-1条所指的公职和继续职业培训提供者,为期五年,禁止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过程中从事专业或社会活动,禁止从事商业或工业职业,禁止指导、管理,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间接代表自己或他人管理或控制商业或工业企业或商业公司。这些禁令可以累计实施。

 

第215-3条

 

根据第121-2条规定的条件,被宣布对本副标题所界定的罪行负有刑事责任的法人,除根据第131-38条规定的方式处以罚款外,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2.第131-39条规定的处罚;

(3)没收属于他们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或在符合善意所有人权利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自由处置的动产或不动产,分割或不可分割;

4.禁止担任《劳动法》第L.6313-1条所指的继续职业培训提供者,为期五年。

 

第二条:侵犯人身罪(第221-1至227-33条)

 

第一章:侵犯人的生命(第221-1至221-11-1条)

 

答复1:故意侵犯生命(第221-1至221-5-5条)

 

第221-1条

故意杀人的,判处30年监禁。

 

第221-2条

在另一罪行之前、伴随或之后的谋杀可处以终身监禁。

以准备或协助犯罪、鼓励逃跑或确保犯罪者或共犯有罪不罚为目的的谋杀应处以终身监禁。

 

第221-3条

预谋谋杀或伏击构成谋杀,判处终身监禁。

 

第132-23条关于担保期的前两款适用于本条规定的犯罪。但是,如果受害者是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并且在谋杀之前或伴随着强奸、酷刑或野蛮行为,或者如果谋杀是对治安法官、国家警察、宪兵士兵、监狱管理局工作人员或任何其他拥有公共权力的人实施,则巡回法院可以:通过一项特别决定,将安全期延长至30年,或在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决定不得对被定罪人采取第132-23条所列的任何措施;在减刑的情况下,除非赦免令另有规定,否则安全期应等于赦免令产生的刑期。

 

第221-4条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谋杀可处以终身监禁:

 

(1)15岁以下儿童;

(2)合法或自然长辈或养父母;

(3)由于年龄、疾病、虚弱、身体或精神残疾或怀孕而明显或已知特别脆弱的人;

 

(4)治安法官、陪审员、律师、公职人员或部长级官员、国家宪兵队成员、国家警察、海关、监狱管理局官员或任何其他拥有公共权力的人、消防员或消防员,根据《国内安全法》第L.271-1条,不动产或一组不动产的宣誓监护人或代表出租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或因履行职责而对住宅不动产行使监护或监督职能的代理人,如果犯罪人明显或知道受害者的身份;

 

(4之二)教师或在教育机构工作的任何工作人员、公共客运系统运营商的代理人或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任何人,以及在履行职责或因履行职责而工作的卫生专业人员,如果犯罪者明显或知道受害者的素质;

 

(4b)配偶、直系长辈或后代,或因其履行职责而通常居住在第4°和第4°之二所述人员住所的任何其他人员;

 

(5)针对证人、受害人或民事当事人,以防止其报告事实、提出申诉或在法庭上作证,或因其报告、申诉和证词;

 

(8)由几个人组成有组织的团伙;

 

(9)受害者的配偶或普通法同居伴侣或通过民事团结协议与受害者有联系的伴侣;

 

(10)因某人拒绝结婚或缔结婚姻而对其提起诉讼;

(11)在明显醉酒或明显受麻醉药品影响下行事的人。

 

第132-23条关于担保期的前两款适用于本条规定的犯罪。但是,如果受害者是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并且谋杀之前或伴随着强奸、酷刑或野蛮行为,或者谋杀是对治安法官、国家警察、宪兵士兵、监狱管理局工作人员或任何其他拥有公共权力的人在行使或履行其职能时犯下,通过一项特别决定,将安全期延长至30年,或在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决定不得对被定罪人采取第132-23条所列的任何措施;在减刑的情况下,除非赦免令另有规定,否则安全期应等于赦免令产生的刑期。

 

第221-5条

使用或施用可能导致死亡的物质危害他人生命构成中毒。

中毒可判处30年监禁。

 

如果在第221-2、221-3和221-4条规定的任何情况下实施,应处以终身监禁。

 

 

第221-5-1条

 

向任何人提供或承诺,或向其提供任何礼物、礼物或利益,以便其在国家领土之外实施谋杀或中毒,如果该罪行既没有实施也没有企图实施,则应处以十年监禁和150000欧元罚款。

 

第221-5-2条

根据第121-2条规定的条件被宣布对本节所界定的罪行负有刑事责任的法人,除根据第131-38条规定的方式处以罚款外,还应受到第131-39条规定的处罚。

 

第221-5-3条

任何企图犯下谋杀或中毒罪的人,如果在向行政或司法当局发出警告后,能够避免受害者死亡,并在必要时查明其他犯罪者或共犯,则应免于处罚。

 

如果在向行政或司法当局发出警告后,有可能避免受害者死亡,并在必要时查明其他犯罪者或共犯,则对中毒行为人或共犯的监禁应减至20年监禁。

 

第221-5-4条

如果第221-4条第10款规定的罪行是在国外针对通常居住在法国领土上的人犯下的,则法国法律适用于第113-7条的规定。

 

第221-5-5条

如果父亲或母亲对其子女或另一方父母犯下本节规定的罪行或轻罪,审判法院应根据《民法典》第378379条和第379-1条,决定全部或部分撤销亲权或撤销行使亲权。如果诉讼在巡回法院进行,法院将在没有陪审团协助的情况下对此事作出裁决。

 

答复1之二:故意中毒造成的生命损失(第221-5-6条)

第221-5-6条

 

任何人故意、非法或明显过度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明知这种使用可能导致故意危害他人,应处以10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如果这种消费导致了暂时的精神或神经精神障碍,在这种情况下,他犯下了故意杀人罪,根据第122-1条第1款,他被宣布为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本条第1款所述罪行是由先前根据第122-1条第1段被宣布对故意杀人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所犯,原因是该人因同一故意使用精神活性物质而导致的临时精神或神经精神障碍而取消了对其行为的辨别或控制,处罚增加到15年监禁。在本款规定的情况下,第132-8条和第132-9条不适用。

 

第2节:非自愿侵犯生命(第221-6至221-7条)

 

第221-6条

 

根据第121-3条规定的条件和区别,由于笨拙、鲁莽、疏忽、疏忽或违反法律或法规规定的谨慎或安全义务,导致他人死亡,构成过失杀人,可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如果明显故意违反法律或条例规定的特别谨慎或安全义务,将处以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第221-6-1条

 

如果陆地机动车辆驾驶员犯下笨拙、鲁莽、疏忽、疏忽或违反第221-6条规定的谨慎或安全的立法或监管义务,则应处以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在下列情况下,处罚增加至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1)驾驶员明显故意违反法律或法规规定的特定预防或安全义务,但下文所述义务除外;

 

(2)驾驶员明显醉酒或处于酒精状态,其特征是血液或呼出空气中的酒精浓度等于或高于《公路交通法》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水平,或拒绝接受该法规定的旨在确定酒精状态存在的检查;

 

(3)血液或唾液测试结果表明,驾驶员使用了被归类为麻醉品的物质或植物,或拒绝接受《公路交通法》规定的检查,以确定驾驶员是否使用麻醉品驾驶;

 

(4)驾驶员未持有法案或法规要求的驾驶执照,或其执照已被取消、无效、暂停或扣留;

 

(5)驾驶员超过50 km/h或以上的最大授权速度;

 

6.司机知道自己刚刚造成或正在造成事故,没有停车,因此试图逃避可能承担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如果过失杀人是在本条第1款及以下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况下实施的,则应处以10年监禁和150000欧元罚款。

 

第221-6-2条

如果第221-6条规定的过失杀人是由于狗的攻击造成的,则犯罪时狗的主人或饲养狗的人处以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在下列情况下,处罚增加至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1)根据法律或监管规定或司法或行政决定,拥有或拥有狗是非法的;

(2)(a)该狗的拥有人或拥有人明显喝醉或受麻醉品的影响;

(3)狗的主人或饲养者没有按照《农村和海洋渔业法》第L.211-11条的规定采取市长规定的措施,以防止动物造成的危险;

 

4.狗的主人或饲养者未持有《农村和海洋渔业法》第L.211-14条规定的拘留许可证;

 

(5)狗的主人或饲养员没有理由为其动物接种有效的狂犬病疫苗(如果是强制性的);

(6)《农村和海洋渔业法》第L.211-12条规定的第一类或第二类狗,根据该法第L.211-16条第二款的规定,未被成年人戴口罩或拴在皮带上;

(7)这是一只受到主人或饲养员虐待的狗。

 

如果过失杀人是在本条第1款及以下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况下实施的,则应处以10年监禁和150000欧元罚款。

 

第221-7条

根据第121-2条规定的条件,对第221-6条规定的罪行负有刑事责任的法人,除根据第131-38条规定的方式处以罚款外,还应受到第131-39条第2、3、8和9条规定的处罚。

在第221-6条第二款所述情况下,还应受到第131-39条第4款所述处罚。

 

答复第3节:适用于自然人的补充处罚(第221-8至221-11-1条)

第221-8条

一、-犯有本章所述罪行的自然人还应受到以下额外处罚:

(1)根据第131-27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过程中行使公职或从事专业或社会活动,或在第221-1221-2221-3221-4条和第221-5条规定的罪行中,禁止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间接从事商业或工业职业、指导、管理、管理或控制,为自己或他人、商业或工业企业或商业公司的利益。这些禁令可以累计实施;

 

(2)禁止持有或携带须经授权的武器,最长期限为五年;

 

(3)吊销驾驶执照不超过五年,该吊销可能仅限于在专业活动之外驾驶;在第221-6-1条规定的情况下,暂停不得伴随暂停,甚至部分暂停,也不得限于在专业活动之外驾驶;在第1条至第6条和第221-6-1条最后一款规定的情况下,暂停期最长为十年;

 

(4)取消驾驶执照,禁止申请签发新执照长达五年;

 

5.没收被定罪人拥有或自由处置的一件或多件武器;

 

(6)吊销狩猎许可证,禁止申请新许可证长达五年;

(7)在第221-6-1条规定的情况下,禁止驾驶某些陆地机动车辆,包括不需要驾驶执照的车辆,最长期限为五年;

 

9.在第221-6-1条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罪犯拥有车辆,则将其用于犯罪的车辆固定不超过一年;

10.在第221-6-1条规定的情况下,没收被定罪人用于犯罪的车辆(如果该车辆是车主);

 

在第221-6-1条第4款和最后一款规定的情况下,以及在同一条第2款、第3款和第5款规定的情形下,如果该人再次犯罪,或者如果该人已经因《公路法》第L.221-2条、第L.224-16条、第L.234-1条、第L.234-8条、第235-1条,第L.235-3条或第L.413-1条规定的罪行之一或第L.41-1条提及的违法行为而被明确定罪,则必须没收车辆。但是,法院可通过特别合理的决定不作出判决。

 

11.在第221-6-1条第2款和最后一款规定的情况下,禁止驾驶未配备经认证专业人员的车辆,或在《公路交通法》第L.234-17条规定的条件下通过电子酒精测试制造经认证的防盗装置,最长期限为五年。如果该禁令与取消或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同时实施,则应在执行该处罚后,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适用。

 

对第1条至第6条和第221-6-1条最后一款规定的罪行的任何定罪都会自动导致驾驶执照被取消,禁止申请新的驾驶执照。

 

二、-如果因本章第1节所述罪行被定罪,则必须判处第一条第2、5和6款规定的额外处罚。第1条第2款和第6款规定的处罚期限延长至最多15年。

 

第221-9条

犯有本章第1节和第1a节所述罪行的自然人还应受到以下额外处罚:

1.根据第131-26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公民、公民和家庭权利;

2.根据第131-27条规定的程序,禁止行使公共职能;

3.第131-21条规定的没收;

4.根据第131-31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居留。

 

第221-9-2条

根据《社会保障法》或《农村和海洋渔业法》的规定,犯有本章第1节所述罪行的自然人,如果这些罪行是针对其被保险配偶犯下的,也应受到禁止领取遗属或离婚配偶养恤金的额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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