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概论》10.2 级差地租的第一形态(2)
不同土地的质量优劣的差别,乃是产生级差地租的条件或基础,而不是产生级差地租的原因。在工业中,各个企业的生产条件也是有差别的,但因为那里一般不存在对于使用较好的生产条件的垄断现象,因而便不能形成持久性的超额利润。就农业来说,只有当土地的自然条件的差别同对土地的经营的垄断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才可能形成级差地租。
那么,土地私有权在这里又起什么作用呢?应该明白,无论从逻辑上或从历史上说,土地私有权的垄断和土地的经营的垄断,都是两种不同的和没有必然联系的现象。在逻辑上,我们完全可以假设资本家不是在私有的土地上,而是在资产阶级国家所有的土地上经营农业的。即使这样,对于那些经营优等地和中等地的资本家来说,由于土地数量的有限,仍然会产生对这些好土地的经营的垄断。在历史上,资本主义国家也的确有过这样一种现象,这就是:资本家经营的不是地主的私有土地,而是氏族或村社的公有土地[1]。这也就证明了,土地私有权和级差地租的产生是毫不相干的。即使土地完全转归国家所有,那些垄断了好土地的经营的资本家,还是可以获得超额利润。所不同的只是,在这种情况下由超额利润构成的级差地租不是交付给地主,而是交纳给资产阶级国家罢了。所以,土地私有权的存在,绝不是级差地租即优等地和中等地的超额利润产生的原因;它仅仅是农业中的超额利润在分配过程中要转归地主阶级所有的原因。
关于级差地租产生的问题,列宁曾经作过这样的说明:“一种是土地经营(资本主义的)的垄断。这种垄断是由于土地的有限而产生的,因此是任何资本主义社会的必然现象。这种垄断的结果使粮食价格取决于劣等地的生产条件,对优等地的投资,或者说,生产率较高的投资所带来的额外剩余利润,则构成级差地租。级差地租的形成和土地私有权毫无关系,土地私有权只是使土地占有者有可能从农场主手中取得这种地租。另一种是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无论从逻辑上或历史上来看,这种垄断同前一种垄断并没有密切的联系。”[2]
以上分析的只是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还没有涉及到它的源泉。级差地租的源泉是什么呢?
庸俗经济学者曾经用各种各样的地租“理论”,来“解释”地租的来源。例如,西尼尔说,工资是对劳动的报酬,利润是对资本家节欲的报酬,而地租则是“给予自然力所有者允许利用自然力的报酬”。在他看来,土地这种自然力和资本有同样的作用,即都能够创造产品的价值,而地租则是由土地自身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因此,地租归地主所有,也就好像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一样,乃是一种自然的和永恒的真理。马尔萨斯比西尼尔则说得更为“神妙”,他竟然把地租的存在与上帝的“存在”联系在一起。例如,他说:“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从土地的剩余产品中得到的巨大利益主要以地租的形式归于地主所有;······我曾把这种剩余叫做上帝的恩赐······”[3]。类似西尼尔和马尔萨斯的这种“见解”,在其他一些庸俗经济学派的著作中也经常可以看到。庸俗经济学者们在地租问题上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都把地租妄说成是一种人与自然的关系,甚至人与神的关系,而不敢和不愿承认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但是,根据马克思的分析,级差地租并不是什么自然或上帝的“恩赐”,而是农业中的超额利润,和工业中的超额利润一样,它也是来自剩余价值,来自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耕种优等地和中等地的农业工人的劳动是一种具有较高生产率的劳动,因而应该当作加强的劳动来看待。由于这种劳动的生产率比较高,所以它就能够创造出超额剩余价值即超额利润来。马克思指出:“依照正确的地租见解,第一重要的是这种认识:地租不是由土地生出,而是由农业的生产物生出,从而,是由劳动的生产物生出,那就是,由劳动生产物例如小麦的价格生出,是由农业生产物的价值,由那使用在土地上的劳动生出,不是由土地生出。”[4]马克思对于地租的源泉所作的分析,彻底地揭穿了资产阶级经济学者的欺骗,它清楚地告诉人们:资本主义地租同利润、利息一样,都是剥削雇佣劳动的结果;而大土地占有者则同资本家一样,都是依靠剥削雇佣工人过活的剥削者。
注:
[1] 参阅列宁:《土地问题和“马克思的批评家”》。《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99页。
[2] 列宁:《土地问题和“马克思的批评家”》。《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03页。
[3] 马尔萨斯:《政治经济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73页。
[4] 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史》,第2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