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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概论》10.1 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制和资本主义地租(3)

2022-10-22 08:05 作者:晦无  | 我要投稿


  以上,我们概略地叙述了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资本主义的地租剥削,就是以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存在为决定条件的。大土地所有者尽管完全脱离农业的组织和经营,但他凭借对土地这种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却能够瓜分到租佃资本家从农业工人身上榨取来的剩余价值。租佃资本家必须依照契约的规定向地主交纳租金,否则,地主便不允许他使用土地。

  在这里,为了明确规定资本主义地租的研究范围,还需要弄清楚习惯上所说的地租[1],同真正的严格意义上的地租的区别。习惯上所说的地租,是指租地人由于租种地主土地而向地主交付的全部货币额,其中往往包含着由其他原因引起的非纯粹为使用土地而支付的一些项目。

  首先,在地主出租的土地上,可能有灌溉设备和仓库、畜栏等生产建筑物,这些都是农业中的固定资本。因此,在租佃资本家向地主交付的租金当中,除了真正的地租之外,还可能包含固定资本的折旧费和利息。

  其次,租佃资本家可能是一些小资本家,他们因为无力在其它部门进行独立的经营,只好投资到能够容许小规模经营的农业部门中来。对于这些人,地主索取的租金通常要高于一般水平。这些租佃资本家支付高昂的租金之后,往往自己就得不到平均利润。在这种情况下,租金当中就包含着平均利润的一个扣除部分。

  最后,还常常有这样的情况:租金要得非常高,但租佃资本家又要获得平均利润,这时,他就克扣一部分工资来支付租金。所以,租金当中还可能包含工资的一个扣除部分。

  马克思指出:“真正的地租,是为土地本身的使用而支付的。”[2]因此,严格意义上的资本主义地租,不能包括平均利润或工资的扣除部分,它只能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的部分,换句话说,它只能是平均利润以上的一种余额。马克思说:“地租,在它是一般利润以上的剩余的限度内,才在资产阶级体系内,形成一种特殊的特征的剩余价值形态。”[3]总之,我们必须把租金中所包含的上述各种附加的东西去掉,在纯净的形态下来考察资本主义地租,只有这样,才可能看清地租的实质及其所体现的关系。

  不同性质的地租以不同的土地所有制为前提,并且反映不同的经济关系。为了正确地认识资本主义的地租关系,我们还必须把这种地租和封建地租加以区别。

  封建地租以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前提,并且在不同程度上要和经济外的强制即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相联系。而资本主义地租,则以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为前提,它体现着一种纯粹的经济关系,地主对于租佃资本家,或租佃资本家对于农业工人,都没有经济外的强制关系。另一方面,封建地租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即无论是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还是货币地租,它在量上一般总要包括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4]。但资本主义地租,只能是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一部分,即超额利润或额外利润。否则,如果地租相当于全部剩余价值,租佃资本家就会因为无利可图而不去租种地主的土地了。

  资本主义地租,既然是租佃资本家剥削自农业工人而交付给土地所有者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所以这里所涉及的显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三个主要阶级之间的关系,即雇佣工人、资本家[5]和地主之间的关系。研究资本主义地租,将会使我们对这三个阶级之间的经济关系得到明确的理解。

  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地租,根据它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可以区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下面,让我们首先分析级差地租。


注:

[1] 或租金。

[2]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727页。

[3] 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史》,第2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83页。

[4] 有时还包括一部分必要劳动或必要产品。

[5] 农业资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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