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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勇律师带您解读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否依法予以封存(中)

2022-07-05 15:22 作者:张先勇律师  | 我要投稿

张先勇律师带您解读未成年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问: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的事项较多。请问,公安机关对下一步落实《实施办法》有什么考虑?
答:公安部历来高度重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202112月,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通过接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数据,建成了全国犯罪记录信息系统,印发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为准,群众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实现跨省通办,在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可办理,切实为群众提供了便利。
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方面,《规定》第10作出了专门规定,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同时,《实施办法》还对涉案未成年人查询犯罪记录作出进一步细化,这是对《规定》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各地公安机关也将严格落实,切实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入学、就业、重新回归社会。
问:请问为保障法院环节对涉案未成年人信息的封存效果,《实施办法》做了哪些完善性规定?
答: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一直以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在实践中尚存在不同认识。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实施办法》对有关问题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二是明确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根据是否分案办理分别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如果分案处理,在封存未成年人案卷材料和信息的同时,应当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面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如果未分案处理,应当在全案卷宗封面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三是对成年后又实施故意犯罪应当如何处理封存的犯罪记录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对于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再故意犯罪,综合考虑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设立的目的、被告人前罪的改造情况、后罪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的出台,必将有助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更加全面、准确的贯彻实施,有助于该项制度重要功能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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