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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何在啊!他来偷菜淹死,凭啥让我赔13万?”且看法院如何判

2023-07-11 17:36 作者:bili_69674893326  | 我要投稿

人们常说,脚踏实地方能安稳,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往往都是厄运专找苦命人。我们经常在电视或手机上看到很多人因为保护自己的财产而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从而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的案件,这些案件基本都没有什么争议。

而在不久前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其中争议最大的便是到底什么是“正当防卫”。



案例回顾

沈某是一位浙江农民,性格耿直,吃苦耐劳。他在当地承包了一片菜园,面朝黄土背朝天,风里来雨里去地和土地打了大半辈子交道,日常便以卖菜为生。

一天,沈某照例在菜园里巡逻检查蔬果,没成想,竟发现有人在偷南瓜。



沈某当即高声呼喊并叫上儿子一起抓小偷,小偷听到声音便惊慌失措地逃跑,最终跑到了旁边的涂料厂,父子二人不是涂料厂的员工,因此被保安被拦在了门外。

于是,沈某父子二人决定报警,但是警察在搜寻了一圈后并未发现小偷的身影,最终大家离开了现场。



当天晚上,方某的家人迟迟不见方某回家,便也打电话报了警,警察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根据线索确定了方某最后出现在涂料厂附近,迅速开展搜寻工作,但不幸的是,警方在涂料厂水池中找到了方某的尸体。




方家人悲痛欲绝,认为是沈某父子二人的追赶导致方某慌不择路掉入水池导致身亡,于是将他们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13万元。

然而,沈某父子却表示他们发现方某偷菜,只是想把瓜追回来,并没有采取任何暴力手段。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也表示,沈某父子二人并未采取任何暴力手段,只是在发现了小偷之后大声喊叫以此来吓跑小偷,随后追赶小偷也属正常反应。

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沈某父子二人的追赶行为,是否有存在过错,以及他们的追赶行为与方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也就是说,正当防卫是当别人侵害了我们自己的权益时,我们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的防卫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正当防卫也要满足

(1)目的要件。防卫人必须是为了使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

(2)时间要件。防卫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行动。如果不法行为尚未开始、实施者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完毕,则不能进行防卫。



(3)对象要件。防卫的人采取的防卫措施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例如案件中的防卫者为沈某,不法侵害者为方某,所以沈某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只能对方某实施,不得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个人进行防卫。

如果受害人对侵权人进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不慎造成第三个人的损害,对于该第三个人的损害,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的紧急避险规则,由引起当时危险情况发生的人来承担责任。


(4)限度要件。防卫人采取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需要承担适当的责任。什么是适当责任,就是指防卫的人不对侵害别人的人负全部的损失赔偿,而是根据防卫的人的失误程度,由防卫的人在损失范围内承担一部分责任。

在本案中,沈某父子是在发现自家菜园被偷而追赶方某,方某因偷瓜被发现而慌忙逃跑不慎掉入水池中溺水身亡。



从事件来看,本案沈某父子的行为,系为了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正当防卫行为,且满足了目的要件、时间要件,对象要件以及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依法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承担方某死亡的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在本案中,方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有最重要的责任,应该时刻注意自己的安全。



再来说,方某违反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未经别人的允许擅自进入沈某的菜园子里偷菜,被发现后慌不择路逃跑,以致最后不慎掉入水池身亡,其本身也有重大错误。

最后,沈某父子二人并未采取任何暴力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条例的各项内容,法律上不认为其


结语

在这次案件中,我们了解了沈某父子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追赶小偷,其行为是合法的,应该予以表扬。

并且通过这次案件,我们也论述了关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条件,也明白了法律是公正无私的,不会偏袒任意一方,明白了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法律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学法,懂法,知法,用法,会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好,也能让我们更好的保护自己和我们想保护的人,学会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也会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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