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诉讼九步法3.1-段清泉-04-划分法律要件


04-划分法律要件
请求权基础
特定主体的特定义务
该义务指向特定的主体,而不是不特定的主体
绝对权效力的规定不能成为请求权基础,因为其并没有指向特定的主体,而是指向不特定主体的不作为义务
能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是受到侵害的侵权责任法以及物权请求权
该义务指向特定的义务,而不仅仅只是一种法律效果
该权利义务指向特定的主体
构成请求权基础的核心法条具有条件和结果的连接关系
只规定条件或结果的是定义性法条或补充性法条
完全法条
= 一个具有完全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法条
基本型法条
= 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加明确的法律后果
如:《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括弧型法条
= 数个构成要件不同,但法律后果相同,列为一条的情形
拆配型法条
= 原本有两个以上条文,但因其共同用于很多,为免重复,立法时合成一个法条,等到适用时再把他们拆开复归原形
注意:完全法条的完全只是相对的,适用时还需要与其他法条相结合
不完全法条
定义型法条
内涵型法条:通常采取“属加种差”的方式
属是所属的上位概念,种差就是区别于别的意思表示的特征
如:《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外延型法条:完全或部分指明该概念指涉的对象
列举排斥型法条
= 把概念所涉及的具体事务一一列举出来,用以说明某一上位概念的法条
从正面讲,指明了特定概念所指涉的所有对象
从反面讲,隐含着将未列举的对象排除于该概念的外延之外
例示概括型法条
= 将所欲阐明的事项先举例子,然后再加以抽象、概括的语句
注解型法条
= 既不说明内涵,也不说明外延,而是相当于一种立法解释
如:《民法总则 》第二百零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补充型法条
限制型发条
但书型法条
但书指出例外
如:《民法总则》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书附加限制
如:《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除外型法条
如:《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引用型法条
一并参引
如:《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后果参引
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拟制型法条
= 立法者明知两个案件类型不同,但赋予相同的法律效果,而将两者视为等同
如:《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二款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抗辩规范
抗辩的形态
混合形态
= 抗辩基础规范和请求权基础规范混合在同一条文中,以“但书”、“除……之外”等条款以直接对抗的形式展现出来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请求: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抗辩: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
再抗辩: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
独立形态
= 有些抗辩权基础规范以完整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完整形态表现出来,但还是可以通过上下文的关联等法律的外在体系,相对容易地判断其与请求权基础的对抗性
如:《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抗辩:解除权人超过期限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分散形态
= 缺少前两种形态的直接针对性,凡是与请求规范效果相异的法律规范都可能作为抗辩规范
需要适用者运用体系化的思维来综合把握 请求与抗辩的相关规范
法律要件分类说和证明责任划分
证明责任
原告主张权利的,应当对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承担责任
被告进行抗辩的,应当对权利妨碍、阻止、消灭等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法律要件分类说
主张法律关系成立时的证明责任
在作出判决前,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没有举证或者虽然举证但是没有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法官对其主张的基本事实无法形成内心确信,致使该基本事实属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该方当事人就要承担法律关系不存在的不利后果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时的证明责任
对于不存在的事实的主张是不可能举证的
对于主张权利已经消灭的一方来说,所要证明的就是曾经存在过的权利,现在客观上已经不再存在了
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
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具体运用
一般来讲,先规定权利产生规范,再随后规定障碍和消灭规范
从规范分配证明责任
同一条文内部原则与例外关系
但……除外
如:《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旅客赔偿请求权的要件:原告旅客的身份,造成旅客伤亡的损害,损害发生在运输过程中
妨碍规范:被告主张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除……以外
如:《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专利申请权共有成立规范:发明创造由当事人合作开发完成
权利妨碍规范:当事人另有约定
……不适用前款规定……
如:《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任意撤销权的要件:赠与合同、权利转移之前
妨碍要件: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不同条文之间的前后关系
位置在前的条文多为一般性规定,应属于权利根据规范
如:《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位置在后的条文多为特殊性规定,应属于权利妨碍规范
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合同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还须结合待证事实属于肯定事实还是否定事实来决定证明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合同义务为不作为时,由主张未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
侵权纠纷
过错责任
原告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负有举证责任
侵权行为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过错
被告对减免责事由负举证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仍然是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进行主张
但是,被侵权人或原告不需要负担证明责任,直接推定:侵权人具有过错
侵权人或者被告可以运用证据予以推翻
若推翻,则侵权不成立
若没有推翻,则侵权成立
无过错责任
原告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负有举证责任
侵权行为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被告对减免责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倒置
劳动争议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效果轴与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衔接
权利效果轴
Step One:考察适用范围
超过规范的适用范围就没有规范的适用
如:《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Step Two:考察成立条件
法律行为
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要式行为
合同
如:《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结婚
《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收养
《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遗嘱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注意: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行为的效力取决于是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
身份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应该解释为不成立
财产行为:通常认为合同无效,但有例外
例外一:履行补正合同瑕疵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例外二:产生新的法律效果
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要物行为
定金合同
保管合同
借款合同
借用合同
代物清偿协议
物权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权
过错责任
过错、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
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公平责任
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无因管理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法定和约定义务
管理他人事务
具有管理的意思
管理利于本人
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不当得利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
他方受有损失
获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Step Three:考察生效条件
需要主张权利生效的一方来证明
生效手续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附条件和期限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有权保留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死因行为
死因行为的抗辩,遗嘱以死亡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Step Four:考察效力障碍
需要主张无效的一方来证明
无效:相对无效的情形,绝对无效不需要主张,法院应该依职权查明
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无权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处分
除买卖合同外,其他合同效力待定
Step Five:考察效力的消灭
有效的权利会基于一定的原因而消灭,已经消灭的权利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以后的考察
权利的消灭:权利的绝对消灭
权利的相对消灭在变更部分考虑
合同解除
合意解除
=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
=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总则规定解除
分则规定解除
合同请求权消灭
合同虽然存在,但是合同已经因为履行、提存、抵销、混同、免除而消灭的,合同履行请求权就消灭了,所剩的就只有后合同义务
混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
免除:《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
Step Six:考察变更规范
仍在生效的权利,会基于一定的原因进行变更,如果对方仍然按照原来的权利进行主张就面临变更的抗辩
主体变更
债权转让
内容变更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作用变更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未登记的权利变为登记对抗的权利
法定变更
情势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给付不能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Step Seven:考察阻止规范
原来的权利没有消灭、变更的话,就会有相应的阻止实行的情形
存在抗辩权的话,可以阻止一些责任的产生
延期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顺序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永久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
限制性抗辩权
= 承认对方的请求前,但只是有限地支持对方的请求权
如:《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在遗产不足的情况下,虽然承认了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请求权,但是继承人可以行使该限制性抗辩权,法院稚嫩在遗产范围内支持债权人
Step Eight:考察责任减免规范
如果责任承担不可避免,还会有一些法定和约定的减免责事由
法定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
范围
自然灾害
战争
社会异常事件
政府行为
适用
有些当事人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和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但是这种约定经常是缩小或者排除不可抗力的适用,属于无效的约定
法律后果
不是所有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都会导致全部免责,应当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来确定免除的责任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紧急救助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故意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人原因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分则对免责作出特殊规定的,适用分则的规定
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
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是合法有效的
法定免责事由
受害人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双方违约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违约金过高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不可预见规则抗辩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益相抵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
合同约定的减责事由
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是合法有效的
限制抗辩
遗产债务限额抗辩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有限责任抗辩
公司股东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Step Nine:考察其他权利规范
在少数情况下,还会产生新的权利抗辩
如:留置权的抗辩
Step Ten:考察其他法律关系
如:原告主张借贷,被告主张赠与
证明责任划分的重要意义
证明责任的重要作用
证明责任划定了主张责任的范围
证明责任先于主张责任而存在,并且决定着主张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划定了举证责任的范围
如果不属于免证的事实,对自己一方的主张,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
证明责任划定了论证责任的范围
提出法律方案的一方不仅要证明该事实,还要对该事实的法律适用进行论证
当事实和法律之间存在落差的时候,就需要通过解释予以弥补
涉及到评价性的构成要件时,需要充分地论证得出这种评价的正当性
要件诉讼思维导图
左右按照客观证明责任进行划分
上中下按照三段论的格局布置
上面是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
下面是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
中间是两者相连接的要件事实在具体诉讼程序中的推进
充分条件的整体性和对抗性
整体性
从逻辑上来讲,请求权通过民事诉讼得以实现,取得预期的效果,需要具备权利已生效、权利未消灭、权利无抗辩、权利无减免责事由等所有情况
对抗性
阶段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