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一顿机关枪,让一审法官情何以堪?太没面子了吧。
你这一顿机关枪,让一审法官情何以堪?太没面子了吧。

观点
堪称史上第一没面子终审判决。本来法官想写个作文包庇一下,结果被裁判文书网全国亮相了,啪啪打脸啊。早知今日何必当初?怼一怼,法治更进步,怼一怼,社会更健康。
段xx、武侯区xx食品经营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xx,男,汉族,住沈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侯区xx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武侯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xx上诉请求:1.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2.支持上诉人的十倍价款赔偿金诉求14,6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具体如下:一审法官因上诉人有过维权记录,便认定其以后的一切购物都是为了牟利,明显是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消费者维权。一审法官对于消费者维权带有强烈的个人成见,话里的意思是说“因为以前起诉过,所以上诉人凡是买东西就是为了索赔,自然就不是消费者了,也就不能支持其诉求。”如果按照一审法官的理解,上诉人这后半辈子就不能再购买任何商品了,这明显是剥夺公民的购买权利。在被上诉人缺席审理的前提下,一审法官主动搜集对上诉人不利的证据,明显违反审判规则。一审法官自己没有正确理解司法精神,却对上诉人行使法定权利有所不满,认为是“浪费司法资源”。这明显不是一名法官应当去做的事情。对上诉人的购物动机横加干预,这明显在粗暴干涉人权。一审法官因为案件当事人为了“牟利”,就驳回其诉求属于荒唐至极的思维。一审法官发送司法建议书纯属“纸上谈兵”,上诉人在此强调,法院判决书应当是依法写出来的严谨的法律文书,而不是法官自己在写作文或观后感。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武侯区xx食品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段xx货款1460元。二、驳回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关于段xx要求武侯区xx食品经营部予以十倍赔偿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武侯区xx食品经营部未经严格把关,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食品销售给段xx,侵害了段xx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支持段xx据此主张的十倍即14,600元作为赔偿。
综上,上诉人段xx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维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武侯区xx食品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段xx货款1460元。
二、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武侯区xx食品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段xx赔偿金14,6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一审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武侯区xx食品经营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武侯区xx食品经营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妍
审判员 关宇宁
审判员 林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