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日本|商标共存制度之中日观察

在商标的实务中,存在共存制度。原本商标是用来区分服务或产品的来源的标识,表明你家的商品和服务不是我家的商品和服务,于是在不同的标识上积累各自的商誉,划分楚河汉界,各不搭乘。但是在注册商标时,常出现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或产品上,提出与之前已注册的商标相类似的商标新申请。这种场景下,商标局通常会驳回。你两长这么像,要是都授权了,用起来岂不打架?但存在一种例外,就是两方达成一致意见,互不侵犯。在有限的情况下,商标局有可能接受这种共存声明,以实现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
但是仔细想一想,这么做还是有些问题的。因为商标的注册不仅仅是权利人自己,或权利人之间的事情,还关于消费者的感受和利益。即便权利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共存,那消费者呢?该混淆的不还是混淆,该误会的不还是误会,最终误导了消费决策。
有意思的是,在日本,这种商标共存制度以另一种形式体现。后来者希望注册的商标正巧和之前的权利人撞车的情况下,并非在新申请阶段由两方提交书面共存意见,以获取特许厅的同意和授权许可,而是由在先权利人代替在后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先申请,待授权后再以非常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后者。这样特许厅可以省去一部分工作。
可是,即便如此,消费者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那怎么办?
日本的办法是,如果相同类似的商品上的相同近似的商标是分别属于不同权利人的,若产生消费者混淆的,任何人都可提出商标的撤销申请。这意味着,两个权利人在使用商标上要刻意做出区分,以让消费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否则就会面临不知来自何方的撤销申请。
我国虽然没有使用这种方式来防止消费者混淆,但是,商标局在接受共存协议的时候,也变得分外谨慎了。
可谓殊途同归吧。

作者介绍

林娜
垦丁律师事务所 威理扬法律团队创始人 骨灰级二次元迷
深耕互联网ACG行业法律实务14年,专注数字经济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数据合规、网络法律实务。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硕士,师从日本知识产权法第一人田村善之教授。“中日互联网法实务”平台主理人、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中日文化与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日本九州经济联合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
曾供职某头部互联网公司法务部手游组负责人、某精品顶级律所日本业务部部长。曾为社交类、内容类、游戏类、工具类等多家互联网产品出具量身定制的全生命周期合规方案,并提供出海欧美、日韩、东南亚、中东等国家的出海规方案。
曾在日本知识产权权威杂志《AIPPI》 62卷3号 发表日文论文《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中日比较》,并在日本九州经济联合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上以日文多次发表主题演讲。

(请注明:实名-单位-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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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壮如银河战争中的提督杨威利、孤勇如明治维新的剑客绯村剑心,坚毅如满血热爱穿越千年的棋魂藤原佐为、温暖如十二国残酷斗争中始终给人希望方向的半兽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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