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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100问之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如何?

2023-04-23 14:32 作者:老蒋谈商事与破产法律  | 我要投稿

       破产程序是指破产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为清算被破产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一系列程序。在跨国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涉及到不同国家、不同司法制度之间的协调与认可。本文将围绕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展开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表现为:


(1)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这一效力表明,依照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也及于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


(2)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裁定认可和执行。这一效力表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开始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如果涉及我国领域内的财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可以裁定承认和执行。但该判决或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应当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


      但是,在跨国破产案件中,主张我国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只是单方面的,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域外效力的实现最终要取决于该境外财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承认与协助,因此需要依据相关法律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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