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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新政治科学(《利维坦》读书笔记)

2020-09-27 15:17 作者:菠萝吹雪黄子韬  | 我要投稿


Lisa镇楼


大一的时候曾经写过一篇关于《利维坦》自然法观念的论文,当时对该书的理解较为浅显。今天闲来无事,再写一点霍布斯的东西。 可能会比较乱,见谅。


在开始以自然状态为依据的推论之前。我们必须探讨一个问题:人是不是天生具有社会性和政治性?霍布斯在本质上否定人本质的社会性和政治性,即在前政治的条件下,人生活在没有政府统治的状态中,没有能够支配他们的使之处于担惊受怕的公共权力。当然,弗朗西斯·福山曾经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一书中批判这种“霍布斯式谬误”。从生物学的角度出发解释人的社会性是天生而非后天形成的 。而霍布斯的观点认为,人不具备天生的社会性和政治性,那么现有的政治社会就必然以人类的人为制造而形成。为后面社会契约的建立奠定了人性论上的基础。


既然公民社会由人为创制,那在公民社会创制之前必然存在一个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每个人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拥有精神和身体方面的平等。这种平等暗含着所有人都拥有平等毁灭他人的权利。同时,在自然状态中人类受到三种情感的支配,对生存资源的竞争,对他人试图伤害自己的猜忌以及对自我荣誉感的重视。由于自然状态中缺乏确切的法律和公正的权威引导人的行为。这三种情感支配着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中开展“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


这在自然状态之下是可以理解的。他们只不过在行使自己的自然权利,这是人们为保存自己的生命而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的无可指 责的自由。在自然状态下,自我保存为唯一目的。因此每个人都有自然的权利采取自我保存的措施。


但是这种自然状态也是一种充满对死亡恐惧的自然状态。每个人都无法摆脱对死亡的恐惧。因此,出于对死亡的畏惧,对舒适生活的欲望以及保护自己勤劳的需要,我们的理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和平条件——最首要最基本的自然法——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就应当力求和平。


其他所有的自然法都围绕着“寻求和平”的基本自然法开展论述。 例如依据其引申出的第二自然法: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 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对这种一切事物的权利。当然,这种权利的相互放弃是由所谓的社会契约所完成的。


既然我们形成了社会契约并以此作为和平的保障,根据第三自然法 ——所订立的契约必须履行,那我们每个人就应该遵守社会契约。 但基于人性的自私本质,我们不能理想每个人都会自觉遵守契约。 而为了保证社会契约的存续。就必须有一种强制的力量——最高权威强迫所有缔约者平等地履行契约。而处于对最高权力的恐惧,我们将自觉地遵守契约(一共有十九条自然法,可简要理解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在这里简要地总结一下。我们每个人之间相互订立契约,从而形成一个由公民大众组成的法人。我们将其称之为国家。用原文的定义来讲: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契约、每个人都对他的行为授权,以便使他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同时,这个人格需要有一个承担着来行使最高的统治权,而这个人格的承担者就被称之为“主权者 ”,而所有人都是主权者的臣民。他之行为即臣民之行为,他之意志即臣民之意志。


我们所熟知,一个国家之中的主权者拥有绝对的权力。例如惩戒和捍卫治安的权力,立法权和司法权,以和平为标准裁断学说的权力等。因为主权者并未参与公民之间所订立的社会契约。因此,只有他保留了自然状态中所有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主权者不受法律限制,因为法律只是主权者的命令。公民也不可控诉主权者的不义或反抗主权者的命令,因为这就等于反抗自己对自己的命令。


为什么臣民可以忍受主权者的绝对权力的统治,事实上,霍布斯自己也承认。人类的事情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在主权者绝对权力下 统治并非至臻。但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同没有法律和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的紊乱状态相比。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 换句话而言,我们如果要逃避自然状态带来的死亡恐惧,政府的必要之恶,一定是不可或缺的。


但臣民的有一项权利不受主权者命令的影响——即自我保存的权利。我们成立社会契约的目的就是实现自我保存,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并不能通过社会契约予以转让或放弃。因此每个人都可以正当地不服从任何毁灭或伤害自己的权利命令。从这个角度出发,这一标准事实上可以起到合法评判和裁定政府统治的作用。或者说,主权者虽然不受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约束,但依然要遵从自然法而行事。对臣民的统治也应该以自己所定的法律为准。


我们可以从这个地方讲一点霍布斯的自由主义观念。相比较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公民的城邦属性的重视。霍布斯的确更强调个人的中心性。如上文所讲霍布斯对主权者的权力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以保存个人的自然权利为界。或者说,在霍布斯的图式中,权利是首要的,义务是派生的。主权的目的是保护每一个体的自然权利 。


再谈一点霍布斯对自由的理解。霍布斯认为,自由,就是指行动不受限制或妨碍,只要我们的行动不受阻碍,那我们就是自由的。换句话说,政治自由就是我们在法律沉默之处享有的行动自由。这种 自由更加像是以法律为界为公民规定了一个空间,在这个空间中公民可任意地行动。这是一种主权者绝对权力与个人空间绝对自由的并存状态,与洛克在《政府论》中所定义的社会自由——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任何其他立法权的支配, 除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和法律的约束 ——有很大的不同。霍布斯并没有抵制个人自由受绝对权力和他人 意志支配的威胁。仅仅是以法律划分二者之边界。那么以主权者意志的法律不断压缩个人自由的空间时。又应该如何呢?(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霍布斯并非完全的专制主义者,也并非完全的自由主义者。反更像一位半自由主义者


霍布斯将政体类型分为了三种,权力委托于一人的君主制,权力委托与一个团体而全体公民享有选举权的民主制以及部分享有选举权的贵族制。但霍布斯抛弃了亚里士多德对正宗/变态政体的划分。从而否认了统治者道德对政体变化的影响。事实上,霍布斯认为主权者与臣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主权者若为私人之利滥施暴政,也是在损害自己的利益。


也许,不像亚里士多德以统治者是否为城邦利益服务作为划分政体标准的深层次含义暗示统治者绝不可能放弃个人的私利而只着眼于公共利益进行统治的结论。霍布斯重视人性中自私的一面,即使主权者也不例外。那不如退而求其次,寻求一种能将统治者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最大限度相结合的政体。若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密切统一,则公共利益就会被最大限度推进。霍布斯认为,君主制最能紧密结合二者,所以君主制是最好形式的政体。


内容挺多,最后再说一个问题。有这样一个论述,主权者是否有权利要求士兵献出生命?按照霍布斯的观点,自我保存的权利高于主权者的命令。所以即使出于对失去生命的恐惧而违抗主权者的命令虽然是可耻和懦弱的,但却不是非正义的。主权者有权依法剥夺臣民的生命,但是不能让他陷入被伤害的威胁之中。那在一个霍布斯式的社会,个人的激情和血气永远会受到对和平安全追求目标的压制。


如果处于和平的阶段,或许这不会构成太大的问题。但依据霍布斯的论述,一个国家和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并没有缔结社会契约,那么相对于这个国家而言,它和其他所有的国家都处于自然状态之中。在面对一种“一切人对一切人战争的威胁之下”,一个缺乏血气和激情的国家又何以保存自己呢?几百年来世界一直征伐不断,这个问题只到1945年联合国成立后或许才算初步解决。但联合国并不是世界政府,整个世界的局部冲突依旧没有停止。假如未来,宇宙中真的有其他的生命存在,面对外星文明的威胁。或许“黑暗森林”的游戏规则会适合霍布斯的方式吧。


参考文献:

①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利维坦》

②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论公民》

③列奥·斯特劳斯(Leo Strauss)《政治哲学史》

④史蒂芬·B·斯密什(Steven B.Smith)《耶鲁大学公开课——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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