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也当一回鞭福侠——《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读书笔记
一位著名科学家在作有关宇宙论的演讲,房间后面有位老妇人打断他,说他是废话连天,而宇宙只是驮在龟背上的一只圆盘。该科学家反问,那龟又驮在何物之上?以为就此便可让她闭嘴。她却回答:“你很聪明,年轻人,但底下是无数的龟。”
以上是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以下简称《起源》)书中提到的一个小故事,其“底下无数龟”的意象贯穿全书,用以比喻一个政治制度形成的背后一个个原因。不过在我看来,这个意象有点像托勒密的地心说,在每个围绕地球转动的行星运行的本轮轨道上添加一个个均轮,用以解释有时候在地球上看待的行星的逆行。其实地心说和日心说无所谓谁对谁错,只是参考系选取的不同,不过日心说相对地心说好的地方在于解释太阳系内行星的运动要比地心说简单,更容易被人掌握。那么,来看一下,以福山的参考系,政治秩序的发展运动,是一副怎样的场景:
一、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西方政治哲学的中心议题,指的是人在进入建构好的社会秩序之前的原初的状态。最初西方哲学对于自然状态的讨论并没有生物学上的依据,先哲们仅仅是给出关于人的自然状态的假设然后进行思想实验,来解释社会秩序的建立,比如常见的方法是把一群人放到一个小岛上然后进行推演。17、18世纪的著名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就从个人主义出发去考察社会秩序的建立。福山指出了人的自然状态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一开始就在群体之中,因为很显然,按照生物学和现代演化学说,大多数灵长类动物都是群体生活的,包括人类的近亲黑猩猩。社会性是人的天性的一部分,而不是仅仅是为了个人生存的利己原因而导致的利他或者由社会秩序后天施加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合作是天然的,而亲戚选择和互惠利他是人的合作行为的两个自然来源。
对于史前阶段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福山选用进化人类学家的学说,即用族团、部落、酋邦、国家四个层次的分类。族团层次的社会围绕核心家庭而建,但血缘关系的划分尚不明显。部落相对于族团,有两个明显特征:第一是分支式的,第二是以共同老祖宗为原则。按照福山的描述,我理解为类似于采用家族族谱来对人们的社会关系进行划分,不同家族脉络就是不同的分支。

为了维护亲戚血缘关系,部落社会有了宗教、法律和军事组织的雏形,宗教起源于祖先崇拜,法律是鼓励血亲复仇,军队则是为了部族的生存和繁衍。
关于部落社会的下一个发展阶段酋邦,福山没有论述,在详细描述了部落社会的状况以后,福山就开始讲国家的起源及其在历史上的发展了。
二、“现代”国家的起源:中国例子,西方标准
福山列出了国家的五个重要特征:
第一,它们享有集中的权力;
第二,该权力的后盾是对合法强制权力的垄断;
第三,国家权力是领土性的,不以亲戚关系为基础;
第四,与部落社会相比,国家更为等级分明,更为不平等;
第五,更为精心雕琢的宗教信仰,将合法性授予国家。
对于国家形成的原因,福山综合了前人的学说,提出了他所认为的国家原生形成的齐全解释:首先,那里必须资源丰富,除维持生活,还有盈余;其次,社会的绝对规模必须够大,允许初级分工和执政精英的出现。再次,居民必须受到环境的束缚,技术机遇来到时,其密度会增高,受到逼迫时,会无处可逃;最后,部落群体必须有强烈动机,愿意放弃自由来服从国家权力,这可通过组织日益良好的团体的武力威胁,也可通过宗教领袖的魅力型权威。
福山首先考察的是中国。福山认为,从西周到东周早期,亲戚关系仍是社会组织的原则,“国家像一个放大了的家庭。君主统而不治;大夫们很重要,不是因为其职位,而是因为他们是君主的亲戚,或是显赫家庭的家长”。周朝社会的氏族组织中,军队也是分支式的,没有中央统领,各个宗族动员自己的军队,再蜂聚到更大单位中。因此周朝早期政体是部落的,至多是酋邦,而绝不是国家。福山认为周朝的分封制和欧洲的封建主义有重大区别,欧洲的封建主义是一种机制,把没有亲戚关系的领主和属臣绑在一起,在亲戚关系不复存在的社会中促进社会合作。在这里,福山似乎对于作为当时中国社会规范的周礼没有认识。
熟悉历史的中国人都知道,春秋战国,礼崩乐坏,天下纷乱,战争频仍。福山认为,持续战争导致了军事组织、征税、官僚机关、民间技术和社会思潮等一系列变革,于是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国家——秦国诞生了。不过在这里,福山判断秦国是一个国家的依据却不是前面他自己归纳的国家的特征,而是马克斯·韦伯的。福山写道,根据马克斯·韦伯的经典定义,现代官僚机构的特征包括:因功能而分的官职需有明确专长、在界定清晰的等级制度中设立各级官职、官员不得有独立的政治基础、官员必须遵守等级制度中的严格纪律、薪俸官职只是谋生的职业。马克斯·韦伯定为本质上的现代特征,秦朝如果没有全部,至少也有很多。中国的政治现代化没有经济现代化的陪伴,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它也没有社会现代化的陪伴,亲戚关系没有转换为现代个人主义,反而与非人格化管理共存。
福山对于国家的判断标准改变了,从此《起源》书中后面的内容都是沿用马克斯·韦伯的标准,而不是他自己归纳的,这让我感到困惑。这或许可以解释为马克斯·韦伯标准所指的是“现代国家”,而不是“国家”,但是后面福山讲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家族制的复辟时那些政权是部落还是国家呢?如果是国家,那前面拥有周礼这样体系化的社会规范的政权为什么就是部落或者是福山没有论述的酋邦呢?
三、其他地区的国家建设:印度、马穆鲁克、奥斯曼和欧洲
按照马克斯·韦伯的标准,福山把中国秦朝的制度看成现代国家制度,然后与古代印度、马穆鲁克、奥斯曼和中世纪欧洲进行对比。
印度的四大社会阶层或者说四大种姓,被称为瓦尔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在瓦尔纳制度之下,还有更加细分的迦提制度,也就是把所有的瓦尔纳,再细分成数百种分支式、对内通婚的职业群体。迦提重叠在现有血统结构之上,为氏族的异族通婚设定界限。也就是说异族通婚的父系家族的血统,必须在迦提范围内谈婚论嫁,鞋匠女儿必须嫁给不同氏族的鞋匠儿子。印度从平等的部落社会到等级国家社会的过渡,也开始于军事征服。“拉贾”一词原来的意思是部落领袖,后来变为“自土地或村庄享受收入的人”。拉贾行使政治权力,祭司通过仪式使之合法化。印度社会以迦提为基础形成众多紧密结合的小集团,其组织能力正是由婆罗门教提供的,这些集团自我管理,不需要国家帮忙组织。每座村庄人数和拥有的土地都超过其他种姓的强势种姓,会按照潘查亚特制度这样的传统领导组织进行治理。瓦尔纳不是为国王服务的,相反,国王只有变成瓦尔纳的保护人,方可获得合法性。印度社会制度源于宗教,大大限制了国家的集权能力。在公元前321年,印度次大陆出现了第一个一统王朝——孔雀帝国。但孔雀帝国虽然也是通过战争统一印度,但战争的烈度不高,有时候是通过联姻获得的领土,因而原有的贵族精英仍保留其地位和领地。孔雀王朝也没有设法将其国家制度,自核心国推向帝国其他地方,建立中央集权制度,更没有尝试以一套新颖的共同规范和价值穿透整个社会。后面再次统一印度的笈多王朝,也同样如此。
马穆鲁克是位于埃及的穆斯林政权,存续年份为1250年到1517年。穆斯林政权原本也是以亲戚关系为纽带的部落社会。在马蒙(813—833年在位)统治阿拔斯王朝期间,哈里发创建了四千突厥奴隶的卫兵队,称作马穆鲁克,到穆尔台绥姆(833—842年在位)时期,壮大至将近七万人,成为阿拔斯军队的核心。经过量才录用,哈里发让马穆鲁克们在他的学院中接受训练,购买突厥女奴配给他们成家,但不准与本地人混杂,由此创建了一个与周围社会分隔的军事种姓。这些军事奴隶们不知道亲生父母,只认主人,获得通常是突厥语的普通新名,身处基于血统的社会,却与任何血统毫不关联。马穆鲁克地位不能传给孩子,其原因是穆斯林不能是奴隶,而马穆鲁克的孩子生来就是穆斯林。后来的马穆鲁克苏丹国通过击败第七次十字军东征和蒙古人的入侵展示了其军事实力。福山认为,马穆鲁克制度的设计中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是马穆鲁克军中没有制度化的统治机制,主要是对苏丹本身没有明确的选任规则,既可能是由原苏丹的儿子继位,又可以是由各派马穆鲁克来达成共识选出苏丹;然后是缺乏最高的政治权威,最初被创建时,马穆鲁克仅是哈里发的军事工具,到后来马穆鲁克接管了国家,代理人变成了主人。于是到了后来,马穆鲁克试图利用职权保障家人和后裔的社会地位,于是马穆鲁克制度向家族制倒退,从中央国家退化成军阀的寻租联合体,后来于1517年败于奥斯曼帝国。

奥斯曼帝国是今天土耳其的前身。作为穆斯林政权,奥斯曼帝国沿用了马穆鲁克的军事奴隶制。奴隶的来源是征募来的十二至二十岁的基督徒,挑选出其中富有潜力的男孩,最优秀的10%会在伊斯坦布尔和埃迪尔内的宫殿中长大,接受最好的培训以为充任帝国高级官员做准备,其余的则被抚养成说土耳其语的穆斯林,加入土耳其禁卫军。奥斯曼帝国的地方行政制度则是沿用拜占庭帝国的,称作迪立克采邑制,可以先理解为一种分封制,把土地分封给骑士,骑士提供地方政府的功能,然后自己筹备装备和军费,因此苏丹的军队能够自我维持。但迪立克采邑制与欧洲封建制的区别在于骑士不能把封地遗传给他的孩子,如果骑士不能提供军事服务,苏丹可收回封地。奥斯曼帝国对军事奴隶制进行了改善,确立军队必须服从文官政府的原则,并且不管职位多高,才能多大,奴隶永远都不能成为苏丹,或在军事机构中创建自己的小朝廷。因此,文官政府可建立招收、训练、晋升的明确规则,侧重于建立高效的军事管理机构,不必担心其以军政府名义夺取政权,禁卫军的儿子不得加入禁卫军。此外,奥斯曼帝国将招募进执政机构的非穆斯林奴隶与帝国的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百姓严格分开,后者可以保持家庭和亲戚关系,组织成半自治的社区米勒特,但不能当兵和当官;非穆斯林奴隶的干部则每年更新,被切断与家庭的关联,不能拉帮结派,只对奥斯曼国家效忠。奥斯曼帝国的苏丹受伊斯兰教法的束缚,法律的监护人是庞大庄严的宗教机构,乌里玛解说法律,主持宗教法庭,裁决家庭、婚姻、遗产和其他私人事务。但是奥斯曼制度有个重大缺陷,那就是缺乏成熟的长子继承制或其他继承规则,继承时往往要经过残酷血腥的宫廷斗争和内战,继承期间容易受到外国威胁。后来奥斯曼的军事奴隶制还是向家族制退化,逐渐腐败。但奥斯曼帝国还是存活到20世纪初,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瓦解。
对于中世纪的欧洲,福山认为它的社会现代化要早于政治现代化。所谓政治现代化就是前面所说的建立非人格化管理的官僚系统这样的马克斯·韦伯的标准;而社会现代化主要是指个人主义的形成,个人享受实质性的自由,无须承担对亲戚的社会义务。这里同样还是沿用了马克斯·韦伯对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区分。传统社会的特征是:广泛的亲戚关系,宗教或亲戚的约束对市场交易设限,缺乏个人社会流动性,基于传统、宗教、超凡魅力的非正式社会规范。而现代社会是个人主义的、平等的、以优秀和市场为导向的、流动的,并以法理型合法性权威组建起来。福山认为,欧洲个人主义的兴起是由天主教会推动的。他引用《马太福音》中耶稣说,“爱父母超过爱我的人,不配我;爱子女超过爱我的人,也不配我”。而天主教会为了教堂的物质利益,极力反对与近亲结婚、与兄弟的寡妇结婚、领养孩子、离婚,以破坏因亲戚关系形成的财产传承,推崇女性有权拥有和处置自己的财产,无须因成为寡妇而把财产归还给部落,从而使教会能够获得的捐献来源大大增加。而欧洲的封建主义也跟亲戚关系无太大的相关性,它是指个人自愿屈服于无亲戚关系的他人,仅仅是以服务交换保护。属臣的封建关系是强者和弱者自愿签署的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法律义务。总结一下,当没有签订契约时,个人享有充分的自由,不承担任何义务,无论这个义务是对他人、亲戚或社会集体。福山没有把个人主义作为人的自然状态的起点,而是把它看作是社会现代化的标志,是终点。
四、法治的起源:教权高于王权
福山讲的法治,我觉得是比较颠覆的。一般认为,法治是指社会中每个人都尊重法律,遵循法律,政府行为也需要遵循法律,立法和司法要遵循合理的程序,不可随意地朝令夕改。西方被看作是法治典范,不过近年香港的纷争中香港法院对于暴徒和警员的对待也让人对于西方的法治产生怀疑。
在《起源》书中,何为法治,福山是这样论述:法律是凝聚社区的有关正义的一组抽象规则。法律的最初理解,即制定者是神权、古老习俗或自然,指的是人们不得更改法律,但可以为特殊情境做出妥善解释,有时还是必须的。现代时期,随着宗教权威的走低,自然法信徒的锐减,我们开始将法律视作人造的东西,但必须经过严格程序,以确保它符合基本规则的广泛共识。法律机构必须被视作合法和权威,不仅在普通人眼中,而且在更有力的精英眼中。现代社会普遍认可的法治至少有两层分开的意义:第一,遵守产权和合同的法律,允许商业和投资的发生;第二,统治者和统治阶级自愿接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而最深刻意义上的法治意味着:社会产生共识,其法律是公正和既存的,能够约束其时统治者的行为;享有主权的不是统治者,而是法律;统治者的正当权力只能来自法律,方才享有合法性。西方法治为何有约束统治者的传统,福山首先考察了哈耶克的学说。哈耶克认为,法律是一种自发秩序,不是自上而下的理性计划的结果,而是在数百或数千分散个人的互动中自发产生的。因此法治的本质是代表整个共同体愿望的既存法律,高于当前政府的意志,它限制着政府的立法范围。福山认为哈耶克的这种自发秩序模型参考的是英国的普通法,但是英国的普通法不是“自发秩序”进程的结果,而是有政治权力的干预。在英国,若有人不满意领主法庭或庄园法庭所提供的正义,可以上诉至国王法庭,因此普通法形成的背后暗藏着权力斗争。各类法庭相互竞争,以取得司法生意。普通法可能是分散各地法官的业绩,倘若没有强大的中央国家,它首先不会形成,之后也得不到执行。西方法治约束统治者的传统,应该早于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福山把目光投向了宗教,他认为,在现代世俗社会之前,在犹太教、基督教、印度教、穆斯林的社会中,政治秩序之外,公正法律的最显著来源是宗教。宗教权威只有独立于政治权威,基于宗教的法律才能约束统治者。然后福山重新定义了政教合一,他认为政教合一是指政治当局对教会享有委任权,宗教权威完全服从于国家。所以中国始终是政教合一的,拜占庭,什叶派掌控地区之外的大部分伊斯兰世界,11世纪初的西方基督教世界都是政教合一的。此时全欧洲的皇帝、国王、封建领主都可以任命主教,也有权力召开教会会议,颁布教会法律。教皇将合法性赋予皇帝,皇帝却也在指定和罢黜教皇。教会的土地经常被认为是皇家的赞助,统治者经常委任亲戚为主教,主教和教士又允许结婚,教会土地可变成遗产,传给主教的孩子,教会官员也担任政治职位,所以教会本身是前现代的家族组织。其后基督教欧洲经历叙任权斗争,使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放弃叙任权,放弃任免主教和世俗教职的权利,教会里的教士实行独身制,切断亲戚关系,使得天主教会成为现代的、等级的、独立自治的机构,而教会承认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在一系列世俗事务上的权力。叙任权斗争使得欧洲在精神领域和尘世领域发生明确分离。福山认为,宗教权威的分开存在,使统治者倾向于承认,自己不是法律的最终来源。现代法治若要存在,光是建立统治者服从法律的理论原则还不够,还要有体现有关法律的具体机构,并取得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某种程度的自治,否则就很难控制国家的随心所欲。西方司法独立的传统,来源自促使政教分离的叙任权斗争。

从统治者合法性由宗教授予的角度出发,福山认为古代印度和伊斯兰世界也是存在法治的。在印度,统治者必须向身处顶端的祭司取得合法性和社会支持,执行司法裁决的经常是婆罗门,而不是政治当局。但是婆罗门阶层并没有建制化,仅仅是存在于无数村庄和城市的网络,甚至还分出不同的迦提,比如主持国王授权仪式的婆罗门,可能不愿与主持葬礼仪式的交往。而法律在伊斯兰和基督教世界的社会作用有相同之处,在这两个传统中,法律都植根于宗教,只有一位上帝,行使普世的司法权,是所有真理和正义的源泉。而且穆斯林乌里玛的权威在于可向苏丹授予合法性,就像教皇的权威。在马穆鲁克和奥斯曼帝国,他们在理论上也遵守产权和合同的法律,允许商业和投资的发生;统治者和统治阶级自愿接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但在实践中,他们在解释法律以袒护自己私利时,仍享有相当大的余地,尤其在财政严峻时期。福山认为,如果现代伊朗的最高领袖或监督委员会,把自己当作最高的传统乌里玛,享有类似最高法院的权威,不时宣布民选伊斯兰会议的立法不符伊斯兰教法,那么将之称作新式的伊斯兰教的法治,这还有一点道理。然而,1979年宪法赋予最高领袖的,不仅是司法权,更是实质性的行政权。
中国古代不存在法治,无论是以普通人角度看还是以福山的宗教观点看。但是大概是受黄仁宇的影响,福山承认中国历代皇朝并不以严酷统治著称,政府没有实行最大化的征税。对于中国皇朝的合法性来源,福山留意到了天命。天命概念最初是在商周更替时周朝为了解释自己的合法性提出的,后经诸子百家思想大讨论再到汉代董仲舒集大成使儒家独尊而哲学化(可参考冯友兰的《中国哲学简史》)。当然实际操作中如福山所说没有明确的一整套原则或程序来解说天命的授予。成为王朝创始人不需要社会先决条件,有的是前朝的贵族和高级官员,也有的是平民。在实际中天命只是军阀权力斗争的事后核准,胜者为王,败者为寇。不堪忍受皇朝压迫剥削而反抗起义的底层人民只是在现代意识看来是合理的,在古代中国当他们还没成功之前不具备道德合法性。个别领袖的统治能否享有“朝代”称号,需要稳固统治了很久才能获得历史学家的确认,最好是展示出对儒家价值的恭敬和自身的教养素质,以招揽宫廷内外各式派别的支持。我觉得福山对天命的理解是准确的。古代中国皇帝的权力不受法律约束,但却没有最大化盘剥人民的财产,福山认为真正的约束大体有三种:第一,缺乏诱因来设置庞大的行政机关以执行命令,尤其是征收较高的税赋;第二,不同皇帝有不同的税收需求;第三,权威的转授限制了皇帝的权威,官僚机构有可能阳奉阴违。其实总结起来就是官僚机构不是建立在现代管理和工程技术上的,以及统治者的思想并非现代西方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当然福山还是认为秦制官僚机构是现代的,他采用的是马克斯·韦伯的标准,跟国人一般所认为的“现代”概念不一样。另外我觉得福山没注意到的一点是,也许皇帝所指定的税率很低,但能真实感受到这样的税率是和官僚关系密切的士绅精英,官僚机构的层层加码对于底层人民的盘剥还是很严重的。
我觉得福山在这里讲的法治,其实换个角度就好理解了:中华文明圈由儒家思想这种哲学而非宗教所塑造,与印度、阿拉伯、欧洲不同。如果采用类似于斯塔夫里阿诺斯的《全球通史》的看法,将儒家思想跟印度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类比,这些思想成为所在文明圈人们感受到的传统习俗约束。在英国这样的约束成为了哈耶克所观察的所谓“自发秩序”,在中国就是儒家道德与法家或君王法律的不同约束(参考《中国哲学简史》)。
五、负责制的起源:相权与王权的斗争
在《起源》书中,福山用负责制概念取代了民主,想把统治者不受法治或选举程序限制却因“道德”而对国民负责的情形包括进来。但其定义还是比较严格的:正式的负责制是指政府愿意屈服于限制其随心所欲的机制,此机制的对象不一定是全体人民,可以只是代表社会共识的传统法律,以及寡头的立法机关。按照福山前面对于法治的讨论,这里的社会共识应是指这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或思想影响下的传统习俗和思想观念。福山想要避免“辉格史观”的影响,把英美社会发展模式看作标准,其他国家必然沿着同样的路径发展,想要认识不同国家的不同发展路径,因此从法国的发展开始讲起,最后才降到英国。但在实际看书过程中,我的感觉是看到了讲英国社会发展那一章时才明白前面国家都讲了什么。
福山按照从最为代议到最为专制的程度讲述四种欧洲国家建设的结果:
软弱的专制,例子是16到17世纪的法国和西班牙。它们的中央政府是家族的,且其家族制程度日益增长。它们虽然比荷兰和英国更为集权,却还不能完全支配社会上的强大精英,更重的税赋落到了最无力抵抗的阶层。
成功的专制:例子是沙皇俄国。它的政府仍是家族制的,但是蒙古人曾经的入侵征服削弱了传统贵族阶层的力量,所以俄罗斯君主能对贵族阶层成功进行恐吓、控制和收买,使之变成完全依赖国家的服务阶层。农民被绑在土地上,缴纳最重的税赋,这也是符合君主和精英阶层的共同利益。
失败的寡头制:匈牙利和波兰的贵族一开始就向国王权力施以宪法限制,导致后者一直软弱,无法构建现代国家。软弱的君主政体无法保护农民利益,以抵抗贵族阶层的残酷剥削;也不能提取足够资源来建造国家机器,以抵御外来侵略。这两个国家都没建成非家族的现代政府。
负责制政府:例子是英国和丹麦。它们发展出了稳定的法治和负责制政府,同时又建成能发起全民动员和防御的中央国家。
在近代欧洲,社会精英都组成政治团体——英国议会、法国高等法院、西班牙议会、匈牙利议会、俄罗斯缙绅会议——推行现代化的君主要向它们寻求支持和合法性。在英国,国王指派到地方的郡治安官逐渐取代世袭贵族掌握实际的地方政治权力,每半年组织一次郡会议,该区所有自由民必须出席。后来郡会议演变成县法庭。后来国王法庭取代县法庭成为重要案件的预审庭,县法庭开始失去其司法功能,却获得新的政治功能,成为更广泛政治制度的代议场所。同时王座法院也渐渐加强司法独立性,抵抗政治权威和国王对法律的侵犯。另外一方面,欧洲存在自由城市,是国王与贵族精英以外的第三方力量,英国也不例外。在议会和国王的斗争中,宗教加强了议会阵营的团结。英国国王与议会争斗的结果是1688—1689年的光荣革命,确立了负责制原则:合法性最终应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得不到同意,国王无权强加于人。其重大成就之一是使征税合法,因此民主政体的公众并不一定反对高税。在这里我觉得福山所认为的被统治者和现代中国人所认为的不一样。福山所认为的被统治者是除国王与官僚机构以外的其他人,而现代中国人的主流观点是认为国家机器所服务的对象是统治阶级,国家机器专政的对象才是被统治阶级。其实从福山在书中两处有矛盾的描述可以看出这一差别:在书的第364页写着“英国议会不仅代表贵族和神职人员,而且代表广泛的士绅、市民和业主”;在第377页写着“出席议会的有高级阶层、议员和士绅。后者是英国最重要的政治阶级,根据彼得·拉斯莱特,它代表了大约总人口的4%到5%”。最终英国将国家、法治和负责制聚合在一起,三者互相之间高度依靠:没有强大的早期国家,就没有法治,以及对合法产权的广泛认识。没有健全的法制和合法产权,平民绝不可能群起奋争,将负责制强加给英国君主政体。没有负责制的原则,英国绝不可能在法国大革命时成为强大国家。
对于法国的情形,福山认为,作为现代政治制度重要组件的法治,很早就在法国获得发展,远在负责制政治机构和资本主义之前。所以,它所保护的不是现代政治制度和自由市场经济,而是传统的社会特权和国家掌控的低效经济。即使等级制度高层,在思想上接受旧制度的破产和根本改革,他们也没有力量打破寻租联合体所建立的平衡。需要更为强大的力量,即制度外非精英团体的愤怒,借用革命来将之彻底摧毁。然后关于法国大革命,福山没有描述,尽管书名上提及。可以看到,英国的变革中关于合法性的认定并没有太大的变化,而法国大革命前后合法性的认定是剧烈地改变了。那其实这样的改变算不算类似于天命呢?
六、最后
在最后福山进行了政治秩序起源理论的提炼总结和政治发展理论的展望。其中政治的生物基础和思想作为原因这两部分我觉得争议比较大。
政治的生物学基础:
人类从未在无社会状态中生存
人类天生的社会交往建立在两个原则之上:亲戚选择和互惠利他
人类天生喜欢制定和遵循规范或规则
人类天生具有暴力倾向
人类天生追求的不只是物质,还有承认
前两条的确可以说是生物学依据,但是后三条就有争议,如果人类天生就喜欢制定和遵循规范或规则,那为什么会存在制度腐败呢,如书中所说非人格化的官僚机构为何会屡屡出现家族制复辟,暴力倾向是不是天生的不太清楚,而最后一条福山特别说到“追求承认或地位的斗争是零和,你的增益一定是对方的损失”,这似乎也没有心理学依据。
思想作为原因:福山认为思想是独立的变数,既存的物质条件不会影响思想的出现和发展。宗教植根于人的天性,是促进大规模集体行动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七、一点个人想法
我本人不是政治学专业,不过在大学期间曾选修了政治哲学,这门课讲的是西方的政治哲学,非马克思的。它是依托思想实验,阐明各项政治概念,而没有太多的历史实例。福山的这本《起源》给了我用现代政治概念观察历史的另一种视角。不过我觉得对于历史中国人与西方人的感受本来就不太一样。对于西方人来说,当前统治自身生存所在的王朝如果覆灭了,可能就是与自身完全不同的另一民族占据此处,走别的发展路径。而对于中国人来说,我们子子孙孙世世代代基本都生存于脚下的同一片土地,所在王朝如果覆灭,后人会记录它的历史,评述它的功过。因此,古代中国的统治者向人民施行仁政并不完全由于他的道德感,历史对他同时有激励和约束,如林毅夫在《解读中国经济》中讲官员受到的激励包括青史留名。当然历史的约束力度较弱且很慢,最快也是统治者死去后庙号和谥号追封之时。西方个人主义者或许会认为民族精神或人民长远利益是虚无缥缈的东西,民心即民意,某些政客甚至只能看到选举之时的民意。如果加入历史的维度,人民长远利益就变成可以被认识的对象,民意是人民基于当前生活和发展的意见,民心则是人民长远生存发展的利益。当然借口长远利益而忽视民意是不妥的,即使你要建的是大运河,也请等等你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