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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特稿丨丧假怎么休的几个典型问题

2023-04-05 11:59 作者:安可叔在长沙  | 我要投稿


之前,我在公众号发布了这么一篇典型案例丨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公司不批,还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案件的起因就是在于单位与员工对于丧假的理解出现偏差,或者说,就是机械管理与善意管理之间的碰撞,这是企业管理永恒的问题。

【壹】丧假有几天?
从法律规定来说,最接近的规定也就是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这个规定虽然是针对国企,但民营企业一般也是参照执行。所以,多数地区的实践均为3天丧假。但请注意,规定并未规定必须是3天,即从这里理解,可以超过3天,也可以低于3天。司法实践中是怎么看的呢?
当然,根据劳动争议的特性,各地自然是不一致的。多数观点认为,企业制度有规定,或者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以规定或约定为准,但一般不少于3天。我的顾问单位里,根据本地民俗,我一般建议按距离远近分为3-5天。


直系亲属只有父母、配偶和子女
涉及善意管理的问题。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是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但规定是1980年出台的,今天是2023年4月5日,40多年了。请问,岳父岳母、公公婆婆过世,女婿、儿媳要去吗?单位可以不批吗?司法判决,要符合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还在法律前面,人伦道德是基本的人性,我相信法官是人,不是ChatGPT。《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其实有些地区已经明确,没有规定的地区,麻烦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
北京:《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丧假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女职工的公婆死亡时和男职工的岳父母死亡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江苏:《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人事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上海:《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广东:《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四川:《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丧假期间要发工资?
毫无疑问,按正常出勤提供劳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1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20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肆】没请假、或没批假就休丧假,是旷工吗?

涉及善意管理的问题。如果不确定是无故旷工,企业按旷工处理不止是法律风险,更有被舆论人肉的风险。所以,我建议可以参考医疗期的管理。
员工符合医疗期条件的,不以申请病假为前提。但员工尚未根据企业规定提供休假凭证的,企业暂无需给予相关待遇。对于超出天数的丧假,企业批不批?如果是机械管理的,的确可以不批,但结果呢?开头的案例中已经给出了答案。我的建议是,但凡能动点脑子的HR,都知道风险最小的方案,其实,很多方法在疫情期间很多企业都已经操作过了,调休、年假都能解决问题的。


【伍】人社部关于适当调整丧假范围、延长丧假时间建议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22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66号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涵盖所有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相关规定并适当调整丧假范围、延长丧假时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国婚丧假规定最早见于1959年原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67号),其中规定“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的天数,不发给工资”。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进一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目前,我国劳动者除每年享有115天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还可以享受5—15天的带薪年休假。实践中,不少职工结合现行休息日、节假日及带薪年休假等假期筹办婚事、照顾关怀亲属。但正如您所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在丧假和路程假的贯彻落实中确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职工特别是岳父母或公婆治丧带来了一定的实际困难。您提出的出台涵盖所有企业职工的婚丧假法律规定、增加丧假天数等建议,有利于缓解处理亲属丧事的压力,对于尊重传统文化、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具有现实意义。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婚假和丧事假制度调整意见,主要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明确。一是明确婚丧假适用主体范围。按照公平的法律原则,明确各类企业主体都应平等履行相应义务。二是明确婚丧假天数标准。对婚假和丧假的天数统一予以调整,并统筹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三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对未依法落实规定的企业,明确法律责任。四是明确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覆盖范围。下一步,我们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继续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制定出台意见。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7月24号


文丨吕帅律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师范大学企业合规审查与法律责任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工人日报》特约评论员,著有《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实战入门》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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