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制度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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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对被告人不适用认罪认罚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庭审理期间,辩护律师对罪名适用有异议,作无罪辩护,并不影响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认定。
②法院继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370条的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法院不能继续使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应转化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2.①二者设立的立法目的不同。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甲对认罪认罚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帮助其作出程序选择。辩护律师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甲有权辩护的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如该案甲认罪认罚时。侦查机关为其指派了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才委托的辩护人为甲辩护。
②二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行使权利的性质不同。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是法律帮助人的地位,其行使的权利属于法律帮助权和咨询权。如在该案中甲在值班律师的帮助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是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其行使的权利是辩护权。如在该案中辩护律师出庭为甲进行辩护。
③二者权利的大小和范围不同。值班律师制度是辩护律师制度的补充,只有在当事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才由值班律师行使法律帮助权。如在该案中,由于值班律师无法出庭,被告人甲的近亲属为其委托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权利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而辩护律师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不仅由上述权利,还可以出庭为被告人甲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