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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费老《乡土中国》的小杂文

2023-03-10 10:34 作者:狐狸本杰明  | 我要投稿

关于费孝通《乡土本色》第十二段中几个概念间的对应关系的梳理 本文是针对《乡土本色》中特定句段的句读,意在厘清该段落中提到的四个概念间的对应关系,作出适当的延展和拓宽,并提出个人对于该段落所牵扯到的社会学名词的定义的思考。 原段落如下: 在社会学里,我们常分出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一种是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用Tonnies的话说:前者是Gemeinschaft,后者是Gesellschaft,用Durkheim的话说:前者是“有机的团结”,后者是“机械的团结”。用我们自己的话说,前者是礼俗社会,后者是法理社会。——我以后还要作细分析这两种社会的不同。在这里我想说明的是生活上被土地所困住的乡民,他们平素所接触的是生而与俱的人物,正象我们的父母兄弟一般,并不是由于我们选择得来的关系,而是无须选择,甚至先我而在的一个生活环境。 在此段之前,费老先点明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性,提出乡土社会这一概念,再分别说明乡土社会具有地方性和不流动性,初步构建出费老理论体系中“乡土社会”的样貌。为了更清晰地勾勒这一理论的全貌,费老在本段中列出四种具体的社会分类,与上文提出的概念进行对比与对应,以期明确乡土社会的学术定义。但是在理解、对应这三种社会分类的过程中,可以发现有前后定义对应不上、概念模糊的纰漏存在。 首先,我们可以从原文中提取出四种社会分类的方式: 1、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生活在一起而发生的社会和为了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 2、Gemeinschaft与Gesellschaft 3、有机团结与机械团结 4、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 这四种分类中,费老以第一个分类方式为叙述的总领,并用其他三种分类方式进行概念间的触类旁通。因此,在依照费老原文的语义进行对应梳理之前,我们要先了解其他三种概念的具体定义。 滕尼斯(即原文的Tonnies)的Gemeinschaft与Gesellschaft: Gemeinschaft与Gesellschaft是两个同义的德语词汇,而滕尼斯将它们做了具体区分,使其从一般概念转变为学术概念。他将前者定义为“共同体”,后者定义为“社会”。他认为“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社会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因此,共同体本身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而社会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也即,在滕尼斯的视野中,共同体是更为亲密的、私人的、单纯的生活,社会则是机械的、公众的、理性的。借由吴文藻的话来说,Gemeinschaft(共同体)是“自然社会”,而Gesellschaft(社会)是认为社会。值得注意的是,滕尼斯还提到,共同体和社会乃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时代,“一个时代紧随另一个时代而到来”,“社会”最终会取代“共同体”,可见二者之间存在递进关系。 涂尔干的有机团结与机械团结: 有机团结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和个人异质性基础上一种社会联系。由于社会分工不断细化,一个人无法满足个人所有生活需求和社会需求,因此对整个社会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因而产生了这种社会联系。可见,有机团结是建立在社会高度分工的基础上的。而与此相对的机械团结,是由于社会构成要素相似或相同而聚集在一起所形成的团结,以集体压抑个体,往往体现为一种压制的权力,其典型的代表类型是出于原始、隔绝生存状态下的社会群体样式。 也就是说,要判断一个社会属于其中哪一种团结,离不开这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生产力水平越高的社会,社会分工也越细致,其社会形态也更趋近于有机团结;反之,生产力水平越低的社会,劳动分工越模糊,也越趋近于机械团结。 费老的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 礼俗社会是费老在本段中提出的概念,他认为这是乡土社会的基本形式,其特征为“不流动性”和“地方性”,并由此产生了“熟人社会”;法理社会则是指在社会体系中,有完善的,全面的法律来制衡社会各阶层的矛盾,并以法律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手段。二者的区别,主要在在维系社会稳定的方式上:礼俗社会更多靠的是熟人社会所积累下来的民风民德,乡规民约,以道德方面的诚信约束为主,法理社会则更多依靠明确的法律制度来维持社会稳定。由此可见,法理社会相较于礼俗社会,拥有更完善的社会制度;相应的,法理社会也应有更高的生产力水平和更细致的社会分工。至少,会有礼俗社会所没有的,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另外,关于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共同体”虽然终究会被“社会”代替,但其中亲密的、单纯的、有机的人际关系,也是象征共同体本质的部分,仍会继续存在,与“社会”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 在搞清楚这三个概念后,我们发现同一种分类方式中的两个概念都是对立关系。因此,我们可以先将这六个概念分为两类,再根据段首的定义将它们串联对应。 第一类,拥有较为完善的社会分工和法律制度,即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都较为先进,包括:Gesellschaft,有机团结和法理社会;第二类,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都较为落后,包括:Gemeinschaft,机械团结和礼俗社会。 接下来,我们回到段首的定义“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显然,这种社会的制度并不完善,没有具体的社会目标,刚好可以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对应,也就是与第二类的概念对应;而“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拥有明确的社会目标,也就有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完备的社会制度,与第一类概念对应。至此,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对应关系: 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Gemeinschaft--机械团结--礼俗社会; 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Gesellschaft--有机团结--法理社会。 由此可见,在费老的原文中,将共同体与有机团结相对应,是不够妥当的。将有机团结和机械团结在文中的位置互换,才是更符合学术定义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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