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律师


一、关于误工费的认定:
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在审理时首先应当确定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及收入情况。《工伤保险条例》6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因此本案的受害人刘某受伤之后,其治疗期间应认定为工伤待遇的法定期限之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对其护理依赖的生活费应予支持"。
二、关于营养费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因此本案的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所支出的营养补助费应按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计算。
三、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对于安装假肢和矫形器的费用应根据受害人体力状况并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数额。《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规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四条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法》、颁布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卫生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上述法律法规均未将残疾辅助器具列入其中;且从立法本意来看是禁止使用残疾辅助器具来替代肢体功能丧失者生活自理能力的做法。故对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不能以该法规为依据予以支持。(注:1、此处的假肢和矫形器是指代残疾人所使用的各类助行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