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左宁刑诉主观题考点突破#考点17: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weibo.com/u/3153511812 作者:左宁刑诉
#2022左宁刑诉主观题考点突破#考点17: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一、三个发回,两个核准,一个可改可回。
《刑诉解释》第429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5)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考点提示】
请重点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处理的“三二一”:
u 三个发回:
1.事实不清,发回;
2.新的事实,发回;
3违反程序,发回;
u 两个核准:
1.直接核准:全都正确,直接核准。
2.纠正核准:纠正瑕疵,裁定核准。
u 一个可改可回:
可改可回:事实对,不该死,可改判,可发回。
二、发回重审的处理:
《刑诉解释》第430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刑诉解释》第431条,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刑诉解释》第432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新事实、不该死)除外。
《刑诉解释》第433条,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四百三十一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复核程序审理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但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除外。
三、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律援助
1.最高院找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第1条)
2.高院送达应告知: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在十日内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书应当随案移送。(《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第2条)
3.刑辩三年有经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第4条)
4.拒绝辩护应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或者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告知被告人为其指派的辩护律师的情况。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第5条)

题目:
甲、乙共同杀害丙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甲不服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案件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问题]
1.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原判判处甲、乙死刑并无不当,但在认定犯罪时间方面存在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可否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并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为什么?
2.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了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可否对甲改判?为什么?
3.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对甲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只是对乙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否对乙改判?为什么?

答案:
1.不可以。
根据《刑诉解释》第42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认定犯罪时间方面存在瑕疵,但判处甲、乙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瑕疵后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判,无需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不可以。
根据上述《刑诉解释》第429条的规定,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了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新证据,只能将案件发回重审,不可以对甲改判。
3.不可以。
《刑诉解释》第42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乙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将全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可以对乙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