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名贵兰花认定500元还是7万元?数额认识错误怎么看?

视频总结+详细笔记+补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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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1、数额认知错误一般不会影响定罪,但在认定数额的时候应该按照犯罪人从属的群体进行综合性的判断,也就是代入犯罪人的立场。在主观认识价值与财物实际价值相差巨大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决定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无论是盗窃还是故意毁害财物一般都需要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但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只要盗窃了有价值的财物就构成犯罪
3、被盗财物要按照一般人的观念来看是否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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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兰花案案件经过
二、盗窃分类
三、什么是数额较大
四、盗窃数额如何鉴定
五、数额认识错误
六、关于兰花案的一些思考
一、兰花案案件经过
据悉,农妇姓夏,丈夫姓金,2019年4月25日,夫妻二人在桐柏县汪某家中做工,当天趁雇主汪某不注意,夏某对花棚中两盆摆放在不同位置的名贵兰花进行掐茎,打算拿回家自己扦插培育,汪某发现后,以夏某盗窃兰花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被破坏的两株名贵兰花苗是汪某一年前花十几万购得,一株是惠兰绿帽大丝草,一株是惠兰丝草中透红花。其中一株被夏某掐茎后整株枯死,另一株共长出3个花茎,其中一根花茎被掐后,如今整株兰花生长不佳,品相大打折扣。一审判决中显示,经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两株兰花苗总价格7万元,因被盗的兰花一株枯萎,夏某家属主动赔偿汪某8万元,汪某出具了谅解书,最终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决夏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判决后,2020年2月和2020年10月,金某分别向桐柏县人民法院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两次申诉,但均被驳回。金某申诉的理由主要有两个:
一是“妻子夏某年纪较大,小学就辍学,几乎不识字,并不认识兰花价值,当时只是出于好奇才掐了两株花茎带回家,但花茎无法存活,不存在经济价值,客观上不能通过此举获利,所以够不上盗窃行为,只能算损坏他人财物。”
二是“首次鉴定结果由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对两盆兰花定价7万元,而随后桐柏县当地兰花协会的鉴定价格,估值其中一盆价值500元至1000元,另一盆兰花死亡无法鉴定。金某表示两次估价差距太大,不服鉴定结果。”
《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夏某行为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本人在侦查、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夏某提供的桐柏县兰花协会鉴定意见未向法庭提供,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的结论书出具后,公安机关当日向夏某告知,夏某未申请重新鉴定,庭审中夏某对该价格认定明确表示无异议。
二、盗窃分类
无论是盗窃还是故意毁害财物一般都需要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但是后四种情况都无需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只要盗窃了有价值的财物就构成犯罪。
盗窃分为五大类:
①盗窃数额较大
②多次盗窃
③入户盗窃
④携带凶器盗窃
⑤扒窃
三、什么是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盗窃数额如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四、被盗财物价值谁说了算
1、案例
①张三同学在公交车扒窃,在李四书包里面摸到一大块黏糊糊东西,拿回家一看是一包用过的擤过鼻涕的餐巾纸。这个肯定不构成盗窃,因为没有价值。
②王五同学在多个地方盗窃外卖,那如果真的是外卖就有可能构成多次盗窃型的盗窃,但如果这些外卖的都是专门整蛊小偷的,放的都是狗屎,那么他可能就属于无价值的财物,自然就不构成犯罪。
2、法律毕竟是按照一般人观念来立的,所以自然呢要按照一般人的观念来看是否存在价值。
五、数额认识错误
1、盗窃数额认知错误会影响盗窃罪的定罪吗
首先,犯罪行为人对盗窃数额的认识发生错误,不影响盗窃罪的定罪。但是,可能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刑法》的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乃是指被损害法益的实际价值,而不是按照行为人所认识到的价值来定数额较大、巨大还是特别巨大。所以说,在主观认识价值与财物实际价值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应按财物实际价值认定;但在主观认识价值与财物实际价值相差巨大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决定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来源:上官政明律师
2、被告人主张自己根本不知道那东西会那么贵怎么办?
张三来大城市打工被人诱骗做了性工作者啊,一天李四来消费态度非常不好,张三受尽了侮辱,趁李四穿衣服的时候就顺手把李四的手表拿走了。李四就报警了,在张三家就搜出这块手表,原来手表价值50多万。
按照这个价值就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刑罚就是十年以上。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就认为啊,在认定数额的时候应该按照张三从属的群体进行综合性的判断,也就是代入张三的立场。但是法院也认为一般人应该知道手表是比较贵重的东西,所以张三虽然无法认识到手表数额巨大,但应当认识到手表数额较大,所以后来就认为张三构成普通的盗窃罪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这类数额认知错误,其实就属于一种对于法律概念的归属性错误。
3、当官家的标准和大家的标准发生冲突,应该采取官家的标准还是大家的标准?
在西班牙有一个中餐厅经营甲鱼,后来被人举报说是保护动物,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乌龟确实是保护动物,但是老板李四就争辩说这是鳖不是龟,说完了就要给执法人员普及龟和鳖的区别(龟是硬壳,鳖是软壳)但是当地鳖和龟都叫乌龟,据说法院后来就认为这还是要按照李四所属群体的一般人来进行判断,不知者无罪,所以最后认为李四无罪。
六、关于兰花案的一些思考
1、兰花案属于入户盗窃吗?
入户盗窃除了侵犯财产权,还侵犯了对方的住宅安宁权,如果张三邀请李四到自己家,李四见财起义,那肯定就不属于这个入户盗窃。
所以司法实践中的张三白嫖案,张三和性工作者谈好价格,嫖完之后不给钱,还临时起意,趁人不注意偷了性工作者东西,这个一般就不属于入户盗窃。
2、兰花案中和夏某一样的人估计可能很难知道兰花会这么贵,但是他可能会认识到兰花比较贵,会有1000块吗,你一般认为兰花值多少钱
3、路边的花花草草最好别乱摘,搞不好就是珍惜动物,就是限制了你想象力的奇花异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