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民法问答:抵押权追及效力】
复习提示
本问题由全程班同学发问,民商法团队作答,请大家认真思考下列问题。对“善意第三人”的范围,有力说认为,“善意第三人”不仅包括抵押物的善意买受人,尚包括承租人、查封扣押债权人。(参见高圣平:《民法典动产担保权登记对抗规则的解释论》,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4期。)按照这一观点,动产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抵押物的善意买受人,但可以对抗赠与人。

问题:
抵押权未登记是否影响追及效力?若区分有无登记,是否需要区分交易关系的当事人与赠与关系的当事人?能否联系先抵后租规则进行体系解释?
相关条文:《民法典》406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解答:
01 问题解答
(1)问题不在于是否登记,真正的问题在于,由于《民法典》第403条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此时有动产抵押权人是否仍可向善意第三人主张实现抵押权的问题。
我们认为:
①对于具有对抗性的已登记抵押权,即使抵押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此时抵押财产受让人取得的是有抵押权负担的所有权,抵押权人仍可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②对于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应当取得无负担的所有权。若认为“追及效力”在于:如债权届期未受清偿,则担保物权人可以追及担保物,向法院申请予以拍卖、变卖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而无须考虑该担保物现实归属状况。则在②中可以认为,此时的确“无法追及”。
(2)这位同学考虑是否需要区分交易关系当事人与赠与关系人当事人,并对这两者区别对待,主要是认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的设置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在无偿的赠与关系中似乎没有为保护交易安全而设置前述规则的必要。
对“善意第三人”的范围,有力说认为,“善意第三人”不仅包括抵押物的善意买受人,尚包括承租人、查封扣押债权人。(参见高圣平:《民法典动产担保权登记对抗规则的解释论》,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4期。)按照这一观点,动产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抵押物的善意买受人,但可以对抗赠与人。
(3)由于同学提问时提供的法条为《民法典》第405条关于先租后抵的规定,而提问为先抵后租,以提问表述为准,真正的问题症结在于:在先抵后租的情形下,在先设立的动产抵押权由于未登记,是否也不能对抗善意承租人?因为善意承租人也是“善意第三人”可能的一个子类型,此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403条。

02 体系定位
第二十三章 担保物权——第二节抵押权——“三、抵押权登记”——(二)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民法》第七版P306-P307

03 学习方法
注意不同规范间可能的互动关系和某一规范的体系效应是很好的学习思路。但是要注意问题所对应的法条。

04 问题点评
区分情形讨论值得肯定,但问题在于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同情形的区分的实质标准究竟是什么?以本问题为例,本问题同学原本的表述是“此处抵押权是否需要区分有无登记”,我们的回答基本是基于对同学可能疑问的猜测成形的,同学可能需要明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是在于有无登记还是此时有无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