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知识点整理16】第十七章:法的实施
第十七章知识点如下——
第十七章 法的实施
第一节 守法
一、守法的概念
A.守法的含义
书上定义——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地位: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生活中得到实施;如果法制定出来了,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那必将失去立法的目的,也失去了法的权威和尊严。
内涵—
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
一方面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
一方面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
B.守法的构成要素
包括——
a.守法主体
定义——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
应然角度: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所有主体都应当成为守法的主体。
实然角度:由于国家性质不同,守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差异很大,守法指向的内容也是很不相同的,守法主体的实然与应然呈不同的状态。
我国情况——
概况:由于我们国家奉行人民主权、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人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因此,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守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分类——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b.守法范围
定义——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
决定因素:直接决定于一个国家法的渊源——由于不同历史类型法的渊源不同,守法范围也不一样。
c.守法内容
定义——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
包括——
履行法律义务:人们按照法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分类——a.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不作为,b.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作为。
行使法律权利:人们通过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意义——
a.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b.有利于法的全面实现。
二、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包括——
守法是法的要求——守法的法的根据。
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在特定的契约关系中,人们守法并不是一件痛苦的事,而是一件欣然的事——a.守法意味着利益的满足,b.讲求信用旨在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
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法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而强制力是与制裁密切相关的。
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出于社会的压力也是人们守法的原因之一。
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出于惯性(惰性)是民众守法的主要原因。
守法是道德的要求——我们认为,应当肯定和强调守法的道德义务的存在,这不仅是对人们的道德要求,也是对法的道德要求,有利于树立法的权威,使全社会都自觉守法。
三、守法的主客观条件
A.守法的主观条件
定义——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
包含——
政治意识——人们关于政治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意识——核心地位、指导作用;
法律观念——人们对法所持的态度和信念是一种法律意识形态,它较之政治意识对人们的守法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
道德观念——人们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的观念;
文化教育程度——一个人如果是文盲或半文盲,这对于他知法和守法无疑是一个严重的障碍。
B.守法的客观条件
定义——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
包含——
法制状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状况;
政治状况——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各社会力量对比、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状态;
经济状况——主要包括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的水平等;
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
第二节 执法
一、执法的概念
A.执法的含义
书上定义——
广义上: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意义——
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独立的职能,是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产物;
执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实现方式。
B.执法的特征
与司法相比较,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
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性;
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
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二、执法体系
A.执法体系的含义
书上定义——具有不同职权管辖范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法而构成的互相分工、相互配合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意义——
执法体系意味着执法的纵横结构的统一;
纵向结构是指执法体系之内的层次区分;
横向结构是指由于调整社会关系、指引人们行为方面的差异。
分类——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B.行政机关的执法
地位——我国执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执法。
分类——
政府的执法: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的执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法。
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是各级人们政府的下属机构,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下属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
C.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特点——
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必须以授权规定为依据,只能在法律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超越授权范围;
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内容为具体法律所授,其范围通常是具体的、有限的;
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是非国家机关组织,它们只在行使法律所授权的执法时,才享有国家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并以自己名义进行执法,且由其本身就行使执法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包括——
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
企事业组织的执法;
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
D.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含义——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把一定的事物委托给另一个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办理的行为。
特点——行政委托组织并不因为行政委托而取得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
三、执法的原则
A.合法性原则
地位——现代法治国家对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执法的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具体内容——
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执法内容要合法。
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必要性和意义——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基础,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作为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协调服务者,行政机关担负着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
行政权力具有相对集中和命令与服从的特点,执法活动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执法主体必须强调办法速度,强调效率,而且,由于执法主体拥有较大的自由权,容易产生滥用权力寻求私利和侵犯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导致腐败的现象,因此,必须以法律保障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职权,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并对执法主体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B.合理性原则
定义: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意义——
合理性原则的确立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是密切相关的。
合理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精神的应有内涵,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执法遵循合理性原则还要恰当处理“合理”与“合法”的关系,在某一项法律规范已不适合社会实际情况,但国家又未明令废止时,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法律精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定变通以适应社会需要。
C.效率原则
定义: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意义——
与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比,行政机关更强调效率,执法主体要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利益出发,对行政相对人的各项请求及时作出反应,对各种行政事务及时通过执法作出反应。
执法的效率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尊重科学,考虑客观规律,作必要的可行性分析和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使执法行为具有最大可能的合理性,尽可能给国家、社会、公民带来益处,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国家、社会、公民利益的损害。
第三节 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No.1:什么是司法?
书上定义——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特点——
A.专属性
含义: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行使,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行使此项权力——在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B.程序性
含义:司法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程序性是司法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
C.专业性
含义:司法是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需要专业的判断,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司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D.权威性
含义: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的名义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所作出的裁决具有很大的权威性。
二、司法体系
No.2:什么是司法体系?
书上定义——司法体系也称“司法体制”或“司法体系”,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
司法主体的种类和层级——
A.人民法院
地位:人民法院是我国司法主体的一大主要系统,它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三级;
专门人民法院:种类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林业法院、海事法院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B.人民检察院
地位: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司法主体的另一大主要系统,它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
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司法的原则
包括——
A.司法自治原则
具体体现——
以事实为依据: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必须在司法中全面贯彻执行。
B.司法平等原则
具体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殊和差别。
C.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含义: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基本内容——
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
对司法权的监督体现——
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
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
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
D.司法责任原则
含义: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根据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而提出的一个权力约束机制。
E.司法公正原则
含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组成——
实体公正: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了应得的惩罚和制裁;
程序公正: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必然要求和体现——
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独立性、有效性;
裁判人员的中立性;
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意义——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
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永恒主题,也是民众对司法的期望;
当今中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它包括制度、程序和体制的改革以及建立现代司法制度,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并通过司法公正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