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7岁?14岁?刑事责任年龄要不要下调?

罗翔 | 刑事责任年龄要不要下调?

*️⃣刑事责任年龄要不要下调?04:36
按照现今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14~16周岁只对8种最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像杀人、抢奸、抢劫等。
当然,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惩罚,因为法律也规定的,虽然不负刑事责任,可以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政府是可以受人教养的。
但这却使我们反思一个问题,刑事责任年龄有没有下调的必要?在世界范围内,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其实有两种立场,一种是乐观主义,一种是现实主义。
乐观主义崇尚理性的建构,它对人类的理性充满了自信,认为法律应该制定一个标准化的责任年龄,标准以下的人就推定没有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而这种立场也认为孩童是天性纯良的,可塑性很强。所以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应该以矫正改造为主。
但是现实主义却推崇经验一些。推崇经验主义,他认为设置一个标准化的责任年龄可能太过于武当,整齐划一的法律理性无法适应丰富变化的社会生活。
同时,现实主义认为包括孩童在内的一切人,内心深处都有幽暗的成分。而且他也认为刑罚其实是无法改造人性的。
刑罚的第一要义就是惩罚,或者只能在惩罚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大陆法系还是倾向于乐观主义的。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意大利。其实和中国一样,都是14岁这个责任年龄,认为 14 岁以下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普通法系或者英美法系则以现实主义居多。普通法系最初是认为这种无责任年龄,它是设置在7岁,认为 7 岁以下的孩子是没有犯罪能力的。但是7岁到14周岁的孩子,这个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换言之,7岁到14周岁,如果公诉机关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个孩子已经有是非对错的能力,那么他们所实施的严重犯罪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后来许多普通法系甚至都抛弃了这种无责任能力的辩护理由。
美国大家知道有50步刑法,其中有35个州没有规定责任年龄。也就是在理论上,在这些地方,任何年龄层次的人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当然,还有其他15个州,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大概是从6岁到10岁不等。
而我国的刑法其实是自觉地向大陆法系考。很多立法都具有乐观主义的特点。以14岁作为无形式责任年龄这样一个标准,虽然是整齐划一,在法律上也非常好操作。但是这样一种法律逻辑是否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是值得反思的。
咄咄逼人的逻辑论证具有一种美学上的感受。但是城市中的万物并不一定是生活在严谨的逻辑论证中的,而且完全按照逻辑去生活,有可能会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所以这就是为什么霍姆斯大法官反复的提醒我们,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所以如果不断的经验事实提醒我们,12岁、13岁的孩子可能去实施严重的一些恶性犯罪。我们认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的一种逻辑命题,似乎有修正的必要。
当然,现实主义和乐观主义对于刑罚的本质的认识也是不一样的。在乐观主义看来,它对人性充满着高尚的期待。他也认为社会会不断地进化下去。所以他认为社会会不断地往前进,我们最终达到一个黄金世界。我们要不断的革新社会,我们要提高民众的教育水平,消除不平等的社会现实,就能建立一个黄金世界。
所以,乐观主义非常推崇人道主义的刑法理论。他认为传统的报应主义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太过于野盲,它是一种复仇太野盲。根据人道主义刑法,他认为罪犯就像生病的病人一样,所以他需要接受的是治疗。在他们看来,孩童是天性存良的,他们在实施犯罪的时候是没有自由意志的,所以他们并非出自自己本性的存良。主要是因为糟糕的社会环境、家庭背景、缺乏关爱等社会原因,他们才实施的犯罪。所以没有必要对他们实施过度的惩罚,来扼杀他们天性存苗的幼苗。
乐观主义的代表人物大家都知道,那就是如说了。在艾米亚一书中,他特别讨论个人如何在堕落的社会中保持天性的纯良。该书引用了古希腊哲学家萨利卡的一段著名的论述。萨利卡说我们身患一种可以治愈的疾病,我们生来是向上的。如果我们愿意改正,我们就能得到自然的帮助。卢梭的这本书基本上就是这句话的展开。所以《埃米尔》认为儿童天性是纯良的,所以在教育孩子的时候,要顺着他的天性去发展。
讽刺的是,作为教育中师的卢梭,自己有5个孩子,全都送往了孤儿院。他说我忙着爱人类,我没有时间照顾自己的孩子。但是现实主义对人性的看法就没有那么乐观了。现实主义认为人性是有幽暗的成分,孩童也不例外,所以绝对不能放任孩子的自由发展。很多时候,管束是必要的。古老的智慧就告诉我们,不忍用仗打孩子的,是恨不得疼爱孩子的,要随时管家。
所以,现实主义也认为,法律是无法改造人性的,法律只能约束人性的友爱,让其不自放,难存在。因此,刑罚的首要目的就是惩罚,就是报应。
即便未成年人犯罪,也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的惩罚。在惩罚的基础上才能够去谈改造。你会发现,乐观主义很容易激动人心,但它却很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理想主义破灭之后就会导致绝望。人道主义很容易因着对抽象人的热爱而放弃了对具体人的责任。你主张未达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看似对儿童的关心,但却放弃了对被害人的保护职责。
所以,相比于经常开空头支票的乐观主义、现实主义,基于对人类理性万能的这样一种警惕,所以他们的观点也许很难激动人心,但是也许却更加的务实。
如果大家看过格尔丁的银王,那对孩子内心的忧暗应该是不陌生的。在银王一书中说发生了核战争,疑似空难。孩子呢?一群孩子被迫在荒岛上生活,都是6岁到12岁的孩子。最初他们相处得还很融洽,但后来因为人内心邪恶的膨胀,带来了很多悲剧性的后果。他们互相的残杀。
我时常回想我自己小时候,我小时候就不是一个什么好孩子,我内心又许许多多幽暗的成分,虽然我在老师、在家长面前都表现得蛮好的,但是我自己知道,我绝对不是一个好孩子。我偷过东西,只是没有被发现而已。我小时候还虐杀过动物,我们去捉麻雀的时候,啪把麻雀就给踩死了。现在想一想,真的是蛮残忍的。所以我深知道我内心的幽暗,我也深知道作为小孩的我绝对不是天使。
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有必要的,普通法系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对于杀人这些最严重的犯罪,其实任何年龄阶段的孩子都是应该知道他的道德对错的。
当然,如果完全不涉刑事责任年龄可能也不合适。统计事实显示,当前12-14岁这个阶段的孩子往往会实施一些严重的恶性犯罪。所以,是不是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我们可以把这些最严重的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给下调到12岁?大家都知道民法通则的民事责任年龄也有,修改,民法总则就把民事责任年龄从10岁下调到了8岁。所以这是不是一个趋势?这是值得我们去研究的。
当然,立法不是一朝一夕之事,但是这样一个下调的建议是不是可以进行论证?当然有。马上会有同学说老师,你是不是矛盾了?我记得前段时间你说性同意能力是有上调的必要,怎么形式责任年龄又有下调的必要?这不是互相矛盾,矛盾吗?
这并不矛盾。一个是攻击能力,一个是保护能力,这一样吗?而且你会发现它背后的哲学根据其实是一样的。如果你持乐观主义的态度,你就认为孩子天性是纯良的,所以对于孩子一定是改造优于惩罚,对于这些孩子没有必要施加什么,他还是个孩子。所以你就会认为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是合理的。而且如果你持乐观主义的态度,你也会对人类的理性充满过高的期待。你会认为 14 岁到 18 岁这个阶段的未成年人,他应该拥有了完全的理新能力来安排自己性方面的自由。
乐观主义一定会接受过大的自由主义,但是各位一定要注意,自由不受限制的话,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而且各位可以想一想,作为未成年人的礼,你真的有理性能利去决定性方面的自由吗?所以可能还是现实主义的做法更加的合理。基于现实主义,我们认为孩子内心也有幽暗的成分,所以对他进行惩罚是必要的。
因此,下调责任年龄是合理的。基于现实主义的做法,我们认为人的理性能理没有自己想象的那么高。14~18 岁这个阶段的未成年人,他的身体发育跟心理发育可能是不同步的。尤其是因为这种不同步,所以他很容易成为他人剥削的对象。而对于其中最严重的剥削,对于 14~18岁富有特定职责的优势群体,这些特定群体的一种性剥削当然是要进行限制了。所以对于这个阶段的未成年人,应该对他的自由进行限制,以保护他。所以你会发现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和部分的上调同意年龄,这背后的哲学依据。依然是现实主义。
我非常喜欢一句话,纳尼亚的。纳尼亚传奇的作者C.S.路易斯曾经说,他说“仁爱必须生活在公正的土壤中。换言之,公正是和仁爱相对应的一组概念。离开了公正,仁爱就没有意义。如果你现在离开了正义,离开了有罪必罚这样的一个基本的正义观点。你空谈人爱,人爱就会变得像食人草一样。它是食人草,但是非常遗憾的是,它还顶着可爱的绿植的这样的一个名称,但它其实是食人草。离开了公正人爱就没有意义。离开了公正,人爱,一定会导致人道主义的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