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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合国倡导中国等国尊重人权废除死刑”的看法 – 铁血网(转载)

2020-11-23 11:56 作者:西风下3  | 我要投稿

对“联合国倡导中国等国尊重人权废除死刑”的看法 – 铁血网


众所周知,联合国一贯是主张和平、提倡民主、尊重人权的,但是在废除死刑问题上,联合国却表现的非常不民主,非常不尊重人权。


联合国秘书长和支持他的一伙人肯定不服,还是看下列事实和证据吧:


一、在废除死刑问题上根本就不讲民主


联合国是一贯主张民主的,一贯主张尊重公民权利的,对一些重大问题提倡全民公决。


是否废除死刑在一些国家是无所谓的事,但在另一些国家认为废除死刑是一件大事,这些都是正常现象。但是本人发现联合国在废除死刑问题上,根本就不尊重绝大多数人的人权,联合国统计下的198个国家在废除死刑问题上竟然没有一个国家进行全民公决,这个明显的现象怎能体现联合国的民主和尊重人权?


尊重人权,就是要尊重各国公民的权利,可是联合国明知全世界大多数人是反对废除死刑的,为了推行废除死刑,不尊重民意,通过国家强制推行,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全世界大多数公民,这种作法很明显是不尊重人权的具体表现。


如果说全世界各国无条件废除死刑是适合全世界人民的,为什么不敢推行联合国一贯主张的“全民公决”?


二、用国家数量,代替公民数量


联合国的根本宗旨是为全世界人民服务的,联合国的任何举动,都要符合全世界大多数公民的意志。联合国时时刻刻关注的应该是全世界大多数公民的权利。但是遗憾的是联合国在废除死刑的问题上是,忽视全世界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公开用国家总数代替公民的大多数。事实如下:


1、联大通过暂停适用死刑的决议


2007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以104票赞成、54票反对、2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负责社会和人道主义事务的第三委员会提出的成员国暂停适用死刑的决议。反对死刑的国家对通过这一决议表示欢迎,而支持死刑的国家对这一决议通过表示遗憾。


表面上这种投票是公平公正的,反对死刑的国家以明显多数票通过了暂停适用死刑的决议,但联合国是为全世界人民服务的,用国家数量代替人民数量是明显不全面,不准确的作法,是违背联合国宪章的。


2、全世界至少74%的公民反对废除死刑


初步统计,全世界至少有74%的公民反对废除死刑,具体根据如下:


(1)到2009年末,全世界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是96个,合计人口12.14亿。


(2)和平时期对普通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是10个,合计人口 2.56亿。这10个国家是:哈萨克, 吉尔吉斯, 玻利维亚, 巴西, 智利, 萨尔瓦多, 斐济,以色列, 拉脱维亚,秘鲁.。


(3)、在实践中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34个。合计人口7.56亿


(4)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是58个,合计人口42.74亿


上述事实说明全世界人口65亿,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是58个,合计人口42.74亿,占全世界人口的65.8%。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是96个。合计人口12.14亿,占全世界人口的18.7%。65.8%远远大于18.7%。废除死刑的人口即使加和平时期对普通罪行废除了死刑的10个国家,共106个国家,但总人口仅14.7亿,占全世界人口总数的22.6%。而保留死刑的国家(包括法律上保留死刑,实践中废除了死刑的34个国家和地区,共有国家92个,共有人口50.3亿,占全世界人口的77.4%: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里有大约22%的公民提倡废除死刑,在废除死刑的国家里有62%左右的公民反对废除死刑,这样算起来全世界反对废除死刑的公民占全世界公民的74.4%。


因此废除死刑并不是全世界大多数人民的愿望。联合国通过的这个决议是虚无的,不现实的,脱离大多数人民的。这个决议既没有法律效益,也没有实际意义,根本不符合大多数人民的利益。


联合国在废除死刑问题上如此“扬长避短”,用国家的数量代表人民的数量,最起码是简单化,形式化,是一种偷换概念。本质上说,是一种魔术,是一种明显的、严重的欺骗行为。作为一贯主张人权的联合国,如此忽略绝大多数人的人权,不能不让全世界绝大多数人感到遗憾和失望。


三、捆绑销售,强迫废除


死刑原本只是一种刑罚,但近几十年来,由于国际社会将这一问题与人权和文明等进步观念以及现代意识锁定在同一个链条上,使得死刑存废问题成为一国获得政治和经济利益的筹码,进而导致该问题的日益复杂化和敏感化。


联合国和很多国际组织,为了强制推销无条件废除死刑,竟采取了“捆绑销售”的办法,把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废除死刑挂钩,让它们成为一体,孤立打击因各种原因还没废除死刑的国家。例如:


1、加入欧盟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废除死刑


欧盟是欧洲各国的经济共同体,但加入欧盟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废除死刑。


上个世纪末期俄罗斯欲与欧洲合作,欧盟提出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俄罗斯批准加入《欧洲人权保护公约第6号备忘录》,并要求俄罗斯在和平时期废除死刑,俄罗斯也表示三年内兑现这一诺言。然而直到今天为止,由于各方利益主体之间没有达成共识,俄罗斯一直未正式批准这一公约,而是选择了折衷办法——以“暂缓死刑”代替“废除死刑”。这是一条充满矛盾和斗争的艰辛之路,俄罗斯政府为了加入欧盟积极促成废除死刑,国家杜马受民意的影响有意无意间阻碍了废除死刑的进程,而宪法法院被夹在中间只好选择第三条道路——冻结死刑。


除了俄罗斯,世界上还有36个国家,因受到各种威胁而不得不加入废除死刑行列。


2、欧洲议会公然宣称:“死刑是不公正的、邪恶的、卑劣的、堕落的


2001年7月,欧洲议会一项决议公然宣称:“死刑是不公正的、邪恶的、卑劣的、堕落的,是与正义的普遍原则背道而驰的。死刑必须废除,以确保人的尊严和人权的进步发展,而后者以生命权为第一要素。”决议还呼吁欧洲委员会:“把废除死刑和暂停执行一切死刑作为欧盟与第三国发展关系的必要要素,并在与第三国签订协定时对该问题加以考虑。”


死刑本来只是一种刑罚,是对各种及其严重的犯罪,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的极刑。处以极刑,正是为了公平公正。例如挪威2011年7月22日的爆炸枪击案,对杀死76人的安德斯·贝林·布雷维克,连80%的挪威人都希望判处死刑。如果对这样的人判处死刑是“是不公正的、邪恶的、卑劣的、堕落的,是与正义的普遍原则背道而驰的。”,那么难道无辜死亡的76人就是因为“邪恶、卑劣、堕落、非正义”而应该死亡吗?


欧洲是全世界先富起来的地区,几个依靠丰富的自然资源而先富起来的小国,依仗发达的经济水平和相对比较稳定的社会环境,打着民主和人权的旗帜,率先废除了死刑,并且不管其他国家的具体情况,极力呼吁别国也废除死刑,并把这个作为衡量别国人权的标准,欺行霸市,指手画脚,甚至公然宣称:“死刑是不公正的、邪恶的、卑劣的、堕落的,是与正义的普遍原则背道而驰的。”这种做法是非常不明智的、非常不适当的。只有遇到类似挪威枪击案的时候,他们才会终止一会。


类似的挪威爆炸枪击案会因为联合国谴责而不再出现吗?这是不可能的,不但不可能,由于法律的宽恕即将会有一批类似的案例在废除死刑的国家里出现!


3、死刑犯不引渡


由于全世界各国各方面发展不平衡,但刑事犯罪是全世界各国共同反对的。对逃跑到国外的罪大恶极的死刑犯,所在国家应该为了共同的利益允许引渡。但是引渡也与废除死刑挂上钩,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禁止死刑,这些国家对外签署引渡条约有一个普遍的实践,就是附加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这种做法只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有利,这种强加的附属条件是不利于全世界的安全和谐的。死刑犯不引渡条款是干涉别国内政的一个具体表现。


四、无条件一刀切


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明显不同的、宗教信仰是明显不同的、政治制度是明显不同的,社会治安状况是明显不同的。因此各国政府有权依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法律,各国有权决定是否全面废除死刑。


200年来全世界废除死刑的里程证明,废除死刑是有条件的。在不符合条件的国家里提前实行废除死刑是不利的,很多国家在废除死刑问题上多次出现反复,就是因为条件不完全具备,勉强废除死刑,但是每当遇见恶性事件,纷纷要求执行死刑。甚至连条件很好的国家,也常常出现反复。例如美国、菲律宾等。挪威是老牌推行废除死刑的国家,在出现爆炸枪击案件后,也有80%的公民要求对罪犯判处死刑。


调查表明,全世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4个显著的特点:


1、国家较小。


全世界人口超过一亿的国家有10个,8个国家保留了死刑。106个全部和部分废除死刑的国家的总人口仅14.7亿。


2、比较富足


在96个废除死刑的国家里,82%的国家是富国。在58个保留死刑的国家里,只有美国和日本是富国,其他全部是发展中国家。这是个无可争辩的事实,这个事实说明当国家富裕的时候推出废除死刑容易些。


3、宗教因素


在废除死刑的国家中也有少量不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的共同特点是90%的公民信仰不同的宗教。很多宗教教育人民“不杀生”,在这些国家里推行废除死刑容易些。


4、社会秩序较稳定


社会秩序是否稳定,是能否推行废除死刑的重要条件,如果国家稳定,犯罪率很低,公民对是否废除死刑是不太关心的。相反如果一个国家恶性犯罪率很高,公民缺乏安全感,这种情况下强制推行废除死刑,对公民和国家都是不利的。


实践表明能持久社会秩序稳定的国家适合推行废除死刑。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树欲静而风不止”,全世界各国的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宗教信仰、社会秩序等很多方面都是明显不同的,各国必须采用适合自己国家的法律政策。可是联大发文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无条件暂停一切死刑,是明显错误的,是对各国公民的不负责。


五、对残暴者仁慈宽容,就是对生者冷酷残忍


在全世界维护人权的运动中有三种状态,一种是无视人权,把人当做奴隶,这类人没有一点自主权,是严重的侵犯人权。第二种是过分强调“人生”,国家不能对任何人“杀生”,即使像制造“911”事件的拉登,挪威杀死76人的罪犯也不要判处死刑。而且要求全世界“一刀切”。第三种是各国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国的具体政策,但政策要充分体现“少杀、慎杀”。


第一种是明显错的,不必多说。第二种做法实际也是错的,但他能蒙骗很多人。过分强调保护十恶不赦的罪犯的人权,实际是对无辜死去的人的残酷,对死者家属的不敬,对奉公守法公民的不公。


在中国流行数千年的“农夫和蛇”的故事,是最典型的废除死刑的因果关系,对人民的敌人怜悯,就是为自己埋藏地雷。


联合国废除死刑的根本理由是尊重人权,保护人权,但是你过分尊重死囚的生命,“对残暴者仁慈宽容,就是对生者冷酷残忍。”


因此第三种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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