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多晶硅进口货代|进口代理报关【进口申报指南】

上海多晶硅进口货代|进口代理报关【进口申报指南】
多晶硅可作拉制单晶硅的原料,多晶硅与单晶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物理性质方面。例如,在力学性质、光学性质和热学性质的各向异性方面,远不如单晶硅明显;在电学性质方面,多晶硅晶体的导电性也远不如单晶硅显著,甚至于几乎没有导电性。在化学活性方面,两者的差异极小。多晶硅和单晶硅可从外观上加以区别,但真正的鉴别须通过分析测定晶体的晶面方向、导电类型和电阻率等。多晶硅是生产单晶硅的直接原料,是当代人工智能、自动控制、信息处理、光电转换等半导体器件的电子信息基础材料。
多晶硅的分类及用途
多晶硅分太阳能级和电子级两大类,最本质的区别就是纯度差异。
一般来说,太阳能级的纯度要求为99.9999%~99.9999999%,即(6N到9N),而电子级多晶硅的纯度要求则为99.9999999%~99.999999999%,即(9N到11N),电子级多晶硅的高纯度要求相当苛刻, 如5000吨的电子级多晶硅中总的杂质含量仅相当于一枚1元硬币的重量。
太阳能级多晶硅用于光伏发电,目前占世界光伏电池总量98%以上的硅光伏电池都是以多晶硅为核心原材料。
电子级多晶硅是最高纯度等级的多晶硅产品,主要作为硅片及芯片等生产的原材料,是集成电路产业的核心关键基础原料。
多晶硅进口环节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多晶硅归入税号28046190项下,该税号按照含硅量及是否为太阳能级再细分为8个商品编码,进口普通关税税率为30%、最惠国关税税率为4%,适用协定税率的国家中除韩国进口关税为2.6%外,进口关税均为0。
此外,根据商务部2019年第2号、第3号公告,目前我国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在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按照商务部2017年第78号公告、2014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
多晶硅进口报关注意事项
为加快通关时效,确保顺利通关,企业申报进口多晶硅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严格按照《海关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申报
多晶硅规范申报7要素包括:品名、用途、加工方法、成分含量、外观、电阻率、是否需清洗等。需要温馨提示的是:成分含量是确定归类的关键。如:同样是太阳能多晶硅,含硅量≥99.99%,归入商品编码28046190.92;若含硅量>99.9999999%,则归入商品编码28046190.12。
准确提交相关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为准确确定进口多晶硅商品的税率,企业需要提供原产地证、商业发票、运输单证等其他相关单证。
对涉及特殊经济关系的应按要求申报
可视为存在特殊经济关系的情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特定情形,例如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双方之间的交易可能有违市场公平交易原则,所达成的最终成交价格则不能充分反映进口货物真实价格等。目前,报关单申报要素中针对特殊经济关系设置了单独选项,企业应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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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出口乙醇包装重点检验内容(散装除外)
(1)申请信息及实际使用包装上标记的危险类别或项别与规章范本(TDG)危险货物一览表的一致性。
(2)容器的包装类别应等于或高于盛装的危险货物要求的包装类别,例如当出口乙醇要求的包装类别为Ⅲ类时,实际可使用II类或Ⅲ类危险货物包装盛装。
(3)选用的容器应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可能与危险货物接触的包装容器、密封件、吸附材料等都不得发生任何影响容器强度及发生危险的化学反应。
(4)包装件外表应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或渗漏。
(5)内装的危险货物不得撒漏在容器外表面、内外容器之间。
(6)包装件单件净重不得超过规章范本和相应运输方式《国际危规》中规定的重量,也不得超过包装容器通过性能检验测试允许的最大毛重。
(7)乙醇应灌装至容器容积的98%以下。
清关知识每日学: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
包括以下监管方式:来料料件内销、来料成品转减免、进料料件内销、进料成品转减免、进料边角料内销、来料边角料内销。
一、定义与代码
(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转内销是指经营企业来料、进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或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半成品、残次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经批准转为国内销售,不再加工复出口,包括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转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的货物。
来料加工料件转内销监管方式代码“0245”,简称“来料料件内销”。
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监管方式代码“0644”,简称“进料料件内销”。
(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减免是指来料、进料加工成品在境内销售给凭征免税证明进口货物的企业。
来料加工成品转减免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345”,简称“来料成品转减免”。
进料加工成品转减免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744”,简称“进料成品转减免”。
(三)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是指经批准在境内销售的来料、进料加工过程中有形损耗产生的、仍有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包括来料、进料加工副产品。
来料加工边角料转内销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845”,简称“来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边角料转内销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844”,简称“进料边角料内销”。
二、适用范围
(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监管方式适用于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及下脚料件。
2.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3.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4.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5.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二)以下情况不适用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的监管方式:
1.特定企业以加工贸易的方式进口原油炼制成品油,小返销出境而供应国内市场,其监管方式为“进料以产顶进”(0642)。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其监管方式为“保税区进料料件”(0544)、“保税区来料料件”(0545)。
3.企业擅自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按走私或违规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