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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润海刑法总则详细版本框架

2020-09-20 22:40 作者:_灵之舞  | 我要投稿

车润海刑法总则详细版本框架

解决一个问题,在基本思想指导下进行定罪与量刑活动,“基本思想”涉及绪论,“定罪”涉及犯罪论,量刑关乎刑罚论。

一、绪论

分两个板块:基础论和目的论

(1)基础论

刑法是什么,特征以及渊源

刑法的概念,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三种类型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注意:附属刑法一定是附带规定在法律中,而非行政管理法规中)

刑法有四大特征: 一、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二、调整对象的专门性;三、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四、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以刑法制裁手段的严厉性为中心,扩展逻辑。首先,刑罚制裁手段严厉就意味着调整的对象具有专门性(既然制裁手段具有严厉性,就可以导出调整对象具有专门性)。第二,既然制裁手段具有严厉性,则要求刑法的发动具有补充性和保障性,保障性是保障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既然能够保障其他所有部门法的实施,那么调整的范围一定具有广泛性

(2)目的论

刑法目的处于中心地位

刑法的目的决定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要求刑法发挥作用,发挥作用才能完成任务,完成任务才能实现目的。

1.发挥作用的内容➡刑法的机能

2.发挥作用过程中有争议➡刑法的解释

3.发挥作用的时间地点➡刑法的效力

4.分则保护法益,总则确立基本制度保障人权➡刑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目的决定任务,这就意味着:二,刑法的任务一定有两个方面,惩罚任务,保护任务。

惩罚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任务:保护政治、经济、权利、秩序

目的决定任务,任务要求刑罚发挥作用。此时,从目的转移到任务上来,以任务为中心,

一、发挥作用的内容:刑法的机能

规制机能:重在两个字,“规制”,约束人们的行为,方式是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要求人们不得实施。

保护机能:保护国家、社会、个人法益

保障机能:保障两类人,在刑法上的人就两类:普通人和犯罪人;保障普通人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保障犯罪人不受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的惩罚。

二、发挥过程中有争议:刑法的解释

按照解释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由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包括三种类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的形式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二、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做出专条解释;三、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过程中所作的解释性说明。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适用进行解释,在我国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解释。

学理解释:反向排除列举,有权进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司法解释不得与立法解释相冲突。

按照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文字的道理,从字面含义对刑法条文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比较解释、历史解释、类推解释等。

在具体适用上有个方法:A➡B(比较A和B的关系)

A小B大,扩大解释

A大B小,缩小解释

AB含义一样,文理解释

A和B是并列关系,类推解释

A和B是吸收关系,扩大解释

A是国内法,B是国外法,比较解释

A在前,B在后,B是由A分解过来的,历史解释

A轻B重或者A重B轻,当然解释

三、发挥作用的时间地点: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以属地管辖为基础,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

属地管辖:一、地,指的是中国领域内,领土、领水、领空、船舶、航空器;二、行为结果择一主义,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要求犯罪人是中国人,犯罪地在中国领域外,所犯之罪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的可以不适用,但是中国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

保护管辖:(1)犯罪地在国外;(2)犯罪人是外国人;(3)侵犯的是中国人的利益;(4)法定最低刑三年以上;(5)双重犯罪地原则,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要受惩罚。

普遍管辖:是对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注意:即使根据普遍管辖,定罪量刑的依据仍然是中国刑法

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溯及力问题

(一)生效时间

1、公布之日起生效;2、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生效

(二)失效时间

1、明示失效,由国家机关明确宣布某法律自何日起生效;

2、默示失效或自然失效,新法代替旧法,旧法自然失效

(三)溯及力

指的是刑法生效后,能否适用它生效前的行为。

有一下四种学说:从旧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

我国采纳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1、适用的对象:未决犯。(审判监督程序是已决犯,不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要适用旧法来审理)2、从旧兼从轻,到底哪个轻,我们比较的是法定刑,而不是宣告刑;3、刑法修正案原则上也要适用从旧兼从轻,因为修正案属于刑法典的内容;4、跨法犯一律适用新法;5、刑法的司法解释原则上是有溯及力的,不遵守从旧兼从轻。当存在一个司法解释的时候,不管司法解释是轻还是重,一律适用;当存在两个司法解释的时候,才能适用从旧兼从轻。

四.分则保护法益,总则确立基本制度保障人权: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行法定原则

1、概念: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内容:法定化,明确化,合理化

3、体现:立法体现,在总则上规定了犯罪的概念,一般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以及具体的应用制度,在分则上,规定了每一个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司法体现,既然要求罪刑法定,则要求严格根据刑法定罪量刑,废除类推解释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对比中才有平等,平等保护法益,平等认定犯罪,平等裁量刑罚,平等执行刑罚。无对比就没有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强调的是“刑”)

1、概念: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

2、内容:刑罚的轻重=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凡是和这三个指标有关系的,都符合了罪责刑相适应;凡是和这三个指标无关的,都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

3、体现:在总则中,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量刑的规则;在分则中,针对每一类具体犯罪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以做到重罪判处重刑,轻罪判处轻刑。

 

二、犯罪论

带着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进行定罪活动,定罪涉及到犯罪论的五大问题:

一、什么是犯罪

主要规定在《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政治、秩序、经济、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惩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是实质与形式的统一,实质,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形式,指具有刑事违法性;法律后果,应受刑罚惩罚性.

“但书”的意义:它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宏观标准。(注意顺序问题,原因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结论不认为是犯罪,不能反过来说!)

 

二、定罪标准:犯罪构成

犯罪是两个统一:实质与形式的统一;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我们要杜绝客观入罪,也要杜绝主观归罪。

一个概念、两种分类、三大特征、四项意义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决定行为构成犯罪要求具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二)犯罪构成的两种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对修正的犯罪构成

2、标准的犯罪构成对派生的犯罪构成

(三)犯罪构成的三大特征

概念拆解特征得出四个字:罪刑法定

1、罪,犯罪构成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2、刑,犯罪构成是适用刑罚的前提

3、法定,犯罪构成的诸要件由法律明文规定

(四)犯罪构成的四项意义

定罪联系量刑,理论联系实践。

 

犯罪构成共用四大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客体

(一)概念

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即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关联三大特征:(概念拆解特征)

1、犯罪客体是社会利益

2、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利益

3、是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

(二)分类

根据利益的大小,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直接客体根据数量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三)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之间的关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是犯罪行为攻击的、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或者信息,与犯罪客体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区别,一、是否为犯罪的必备要件不同,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仅是选择性要件;二、在具体犯罪中是否实际受到侵害不同,犯罪客体在具体犯罪中必然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侵害

二、犯罪客观方面

构成犯罪在客观上要求具备的事实,包括: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

(一)危害行为(一个本质、两种形式、三大特征)

本质:要对法益增加或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危害行为是实质与形式、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1、概念:危害行为是行为人在主观意识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意识支配是主观,身体活动是客观,一头一尾主客观相统一,中间夹着危害社会是实质,刑法禁止是形式,实质与形式相统一)

2、三大特征(概念拆解特征):一、有体性,二、有意性,三、有害性

 

两种形式:作为与不作为。区分作为与不作为:作为的犯罪,明显升高法益侵害危险;不作为犯罪,不消除已有的危险。这是最本质的特征。

不作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应为,能为,不为。

应为,指的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有四个方面:1、法律规定;2、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3、先前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危险,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4、除了法律地位法律行为相关联的,还有职务、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能为,行为人主客观方面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因为法律不强人所难。

不为,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就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所以不作为能构成故意犯罪,也可以构成过失犯罪

(二)危害结果(一个概念、三种分类、五大意义)

1、概念: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2、分类:一、危险结果对实害结果;二、广义结果对狭义结果;三、物质结果对非物质结果

3、意义

实害结果有三种意义:实害结果在定罪上的意义,一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二是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的适用条件,比如结果加重犯;三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危险结果有两种意义:一是危险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成立条件;二是危险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三)因果关系

前有危害行为,后有危害结果,要研究二者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因果关系

1、概念: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

2、四大特征:(拆解因果关系四个字得出)

(1)因,果都是在客观方面,因此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因在前,果在后,二者之间具有相对性。(相对性指的是在普遍的事物联系中,截取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一对现象进行研究,研究二者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3)因在前,果在后,因为什么能导致果,因为二者之间具有必然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包含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4)因果关系是事物普遍联系的一种,因此具有复杂性。

3、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偶然应该关系关联出介入因素类型,将因果关系划分为两类:

(1)没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

直接是行为导致结果,此种情形直接肯定有因果关系

(2)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

其结构表现为:危害行为➡介入因素➡危害结果

结果算在谁的头上,关键取决于介入因素是否正常,作用大小。只有介入因素异常,并且作用大,才能中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异常如何判断?自然事件看概率,社会事件看评价。

作用大,要大到能够独立导致结果,接近百分百的程度

注意:1、被害人特殊体质不是介入因素;2、当介入因素是一个单纯的不作为的时候,不能阻断因果关系,因为不作为只是不消除危险,而没有积极地增加或创设危险。

(四)时间、地点、方法

原则上和犯罪无关,一个犯罪有没有满足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定罪和量刑通常没有影响,只有极少数罪名有影响。所以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某些犯罪而言,它只是一种选择性要素

三、犯罪主体

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一)自然人犯罪

一个人有没有资格成为犯罪主体,取决于两大要素:一、刑事责任年龄;二、刑事责任能力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要求具备达到的年龄。我国采取的是四分法:(矜老恤幼)

1、完全无

2、相对负

3、完全负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二种影响主体的是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即行为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同样采取四分法:

1、正常时,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不能从宽处罚。

2、开始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完全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损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和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4、醉酒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不可以从宽处罚。

基于此得出结论:正常时要承担不从宽,开始疯要承担可从宽,完全疯不承担,醉酒的人犯罪,醒酒时赎罪,不能有任何有待。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对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要是由于生理缺陷,而并非他们丧失或者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对自然人犯罪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一般主体犯罪和特殊主体犯罪

(1)一般主体犯罪,只要求是个犯罪主体就行,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2)特殊主体犯罪,建立在一般主体基础之上,再具有了某种身份,是特殊的一般主体。身份的作用:第一影响定罪,叫定罪身份,也即纯正身份犯;第二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那就是不纯正身份犯,也称量刑身份。

不论是定罪身份还是量刑身份,都是针对实行犯的要求,教唆犯、帮助犯不做要求。

(二)单位犯罪

单位原本不是犯罪主体,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单位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构成了犯罪主体,所以单位犯罪一定要具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即法定刑

1、主体资格

(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原则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私营独资企业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以上单位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也能构成单位犯罪,但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以自己的名义犯罪,二是违法所得归该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所有。

(3)外国单位同样适用中国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2、主观条件

单位犯罪要体现单位的意志:一、单位负责人做出决定;二、单位集体决定

单位犯罪要为了单位谋利,或者为了单位大多数成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为了少数自然人谋取利益,一律认定为自然犯罪。根据司法解释:1️⃣以犯罪为目的设立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认定为自然人犯罪;2️⃣或者公司等单位设立以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认定为自然人犯罪;3️⃣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认定为自然犯罪。

单位犯罪的本质:为了单位利益偶尔犯罪。

3、基本类型

可分为:纯正单位犯罪和不纯正单位犯罪

纯正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犯罪,如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

不纯正单位犯罪(大部分):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4、单位犯罪的处罚

原则双罚,例外单罚

“双罚”,既惩罚自然人,也惩罚单位

“单罚”,必须惩罚自然人

5、单位主体的变更

犯罪以后主体发生了变更,有两种:第一还活着,第二已经死了。

如果单位合并或分立还活着,仍然要惩罚原单位;如果单位死掉了,就不能再追究单位,只能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单位的死法:三消一破产(吊销、注销、撤销、破产)

6、司法解释

注意两个司法解释:一,单位犯罪对其内部人员,可以不区分主犯和从犯;二,必须要区分的只有一种,两个单位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区分主犯和从犯,除此之外都是可以不区分

四、犯罪主观方面

概念: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构成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 要求主观上有罪过,即故意过失,如果无故意无过失即为无罪过事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而且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分为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无罪过事件只满足客观不满足主观。

(一)犯罪故意

故意犯罪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由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组成

认识因素,故意犯罪中要认识到:一是危害行为,二是危害结果,三是行为与结果想联系的构成要件事实。

意志因素希望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二)犯罪过失

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两种过失的区分:关键看对结果有没有思考,有没有采取避免措施。如果有,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没有,则是意外事件。

重点对比: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三)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以故意为中心关联出一个问题,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假想犯罪,二是假想非罪,三是对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客观事实发生误解。

包括:客体错误(大错误),涉及到两个罪名,行为人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小错误,主观错,对象错,客观错,打击错,打击错关联手段错,因果关系错。因果关系错包括一正一反一补充:一正,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一反,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以为造成该结果;一补充,知道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但对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不论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还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仅发生于故意犯罪中。

五、正当化事由

当一个人的行为满足犯罪构成的时候,原则上就构成了犯罪,但在极个别情况下,又可以将他从犯罪中排除,那就是正当化事由。正当化事由在刑法上之所以要讨论,是因为它涉嫌犯罪,涉嫌有两种结局,一是无罪,二是有罪。如果有罪,主客观相统一,形式实质相统一;如果无罪,意味着或不满足主观或不满足客观,或不满足形式或不满足实质。正当化事由,意味着不满足犯罪的实质,而不满足实质必然要满足形式,如果形式不满足刑法都不可能讨论它。

概念:指某一行为在形式上看似满足了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因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依法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包括法律规定的正当化事由以及理论上的正当化事由。

法定的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前提条件),面临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开始前不能防卫,结束后不能防卫,否则统称为防卫不适时。在不法侵害正式开始前,虽然不能防卫,但可以准备,涉及防卫装置问题;在不法侵害结束后原则也不能防卫,但涉及例外问题,即财产犯罪的例外,时间具有持续性,现场具有延伸性,仍然可以进行反击。

3、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4、主观条件,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的目的。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是质的过当,手段过当。“造成重大损害”是量的过当,结果过当。两者同时过当才能构成防卫过当。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或者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无过当,罪名不重要,本质是关键: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二,暴力犯罪。两者同时具备,都可以对之进行特殊防卫。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建立在正当防卫五大条件之上,又多了两个条件,一是限制条件,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二是特别主体的例外限制,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基础之上的防卫过当,与紧急避险基础上的避险过当,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都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对不正,紧急避险的本质是正对正。

区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三、犯罪在时间上的推进:犯罪形态

以定罪标准为中心,犯罪在时间上的推进➡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具有终局性和排他性,是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展示出来的状态,分为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

(一)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有三种学说:目的说,结果说,构成要件齐备说。我们认为构成要件齐备说是主流。

犯罪既遂的概念:(用构成要件齐备说反过来归纳),是指犯罪行为完整地符合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事实,即为既遂的标准。

用既遂标准检测三种类型犯罪既遂的认定:

1、行为犯

2、危险犯

3、实害犯(结果犯)

(二)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无论预备、未遂,还是中止都是犯罪,是犯罪就要满足主客观相统一。

1️⃣犯罪预备(主观+客观+原因+责任)

概念: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成立条件:一是主观为了犯罪,即为了实行犯罪,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二是客观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三是原因,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进入实行阶段;四是责任,可以比较既遂犯从减免

注意: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之间的关系

2️⃣犯罪未遂(主观+客观+结果+责任)

构成要件

一,客观上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结果未得逞;

三,原因,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

四,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分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区分:迷信犯、愚昧犯不能犯未遂

3️⃣犯罪中止(主观+客观+时间+责任)

一、时间性,犯罪过程中

二、主观自动性,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客观有效性,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发生。

四、责任: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重点: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分规则

 

四、犯罪在空间上的分布:共同犯罪

以定罪标准未中心,犯罪在空间上的分布➡共同犯罪

(一)共犯的成立条件

1、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2、客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3、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二)不构成共犯的情形

核心是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犯罪不构成共犯

2️⃣间接正犯不构成共犯

3️⃣实行过限不构成共犯

4️⃣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犯

5️⃣“同时犯”不构成共犯(补充:先后犯也不构成共犯)

6️⃣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犯对必要共犯

⭕事前通谋的共犯对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简单共犯对复杂共犯

⭕一般共犯对特殊共犯

特殊共犯即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的特征:(老大带着一帮小弟有预谋地实施犯罪,危害很大)

(四)共同犯罪的分类

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主犯有两种:一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犯罪中的主犯

首要分子和主犯之间是交叉关系:一,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二,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从犯:法律后果,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一、客观有教唆行为;二、主观有教唆故意;

三、教唆犯的刑事责任: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五)教唆未遂

1、被教唆者拒绝教唆

2、接受教唆但未实施

3、接受教唆,但并未实施被教唆之罪

4、被教唆者在被教唆时,已有犯被教唆罪的意思

简单了解这几种情形即可

(六)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重点掌握: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第一,必须满足有效性

第二,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第三,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构成中止

 

五、定罪、几个罪:罪数问题

罪数的判断标准:行为说,法益说,意思说,构成要件说,犯罪构成说

我国通说观点采纳的是犯罪构成说

针对罪数无非讨论一个基本的规则,原则上一个行为定一罪,数个行为要并罚,当我们讨论一罪的时候,一定在罪数问题上让我们产生了疑惑或疑问,凭什么构成一罪,有三大原因:一是本来就是一罪,实质的一罪;二是本来数罪法律规定为一罪,法定的一罪;三是本来数罪按照一罪来处理,处断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原本都是数罪,因此要格外注意!

(一)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

2、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关联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区分结果加重

3、结果加重犯

(二)法定的一罪

1、结合犯

2、集合犯

(三)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

2、牵连犯

3、吸收犯

补充:事后不可罚行为

三、刑罚论

(一)、刑事责任

1、概念

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做的否定评价对行为人进行谴责责任

2、四大特征

一,非难性和谴责性;

二,必然性和平等性;

三,社会性和法律性;

四,严厉性与专属性。

3、刑事责任和刑罚之间的关系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区别:第一,法律性质不同,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刑罚是制裁方法或强制方法;第二,内容不同,刑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非刑罚处罚,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而刑罚一定以实际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某项权益为内容;第三,前提不同,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犯罪,而刑罚的前提是刑事责任。

联系:第一,前提关系,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无刑事责任即无刑罚;第二,决定关系,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密切相关,刑事责任大刑罚重,刑事责任小刑罚轻;第三,实现方式,刑事责任有诸多的实现方式,但刑罚是其最主要的实现方式

(二)刑罚论

1、刑罚的概念

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分类

法定分类:主刑、附加刑

理论分类: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

3、量刑

以法官为中心,以时间序列为推进。

(1)第一步:量刑,量何种刑:

主刑:管、拘、有、无、死(注意上下期限)

⭕死刑、无期,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是重点,对死刑是少杀慎杀:一是限制死刑的适用条件,二是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三是限制死刑的适用程序,四是限制死刑的执行方式。

⭕死缓:1、两年考验期内重大立功,减为二十五年;2、两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3、两年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一分为二,未被执行死刑,死缓期间重新计算,报最高法备案,情节恶劣报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

附件刑:罚、没、剥、驱

如果定罪免刑,那么可以适用非刑罚的处罚方法,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职业禁止(从业禁止)

(2)第二步:知道影响刑罚轻重的情节

法定情节: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酌定情节: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七种。

4、量刑制度

累犯,一般累犯(五、有、18、故)和特别累犯(国、恐、黑);累犯和再犯的区别

自首,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和特别自首(准自首,被动归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一是还未掌握,二是本人其他罪行);自由与坦白的界限

立功,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揭发型,线索型,协助型,其他型。

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注意:重大立功的标准是,被检举、揭发、协助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该案件在全国、省级、自治区内有重大影响,不要求实际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坦白,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5、第三步:开始量刑,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情形有三种: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先减后并,“新煎饼”

数罪并罚的原则:

吸收原则:死刑吸收其他主刑,无期吸收无期以下的主刑,有期吸收拘役

限制加重原则:管制,323;拘役,161;有期徒刑以35年为界,拆成最高刑20年和25年

并科原则:有期加管制分别执行,拘役加管制分别执行,主刑加附加刑分别执行

6、第四步:公开宣判,不实际执行宣告缓刑

如果不实际执行宣告缓刑设置考验期缓刑涉及缓刑的:

(1)对象条件,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实质条件,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同时符合四项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老、少、孕应当宣告缓刑

(3)禁止条件,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4)法律后果,包括成功缓刑和失败缓刑。

成功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因此不会产生累犯。

失败缓刑,一是又犯新罪,二是发现漏罪,三是违法规定,四是违法禁止令情节严重。只要考验不合格,任何时候发现都有撤销。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缓刑没有实际执行,不存在减的问题。但是漏罪只有在考验期内发现的才能撤销,否则不能撤销。

7、第五步:公开宣判,实际执行交付监狱

表现好可以减刑和假释,减刑涉及:

(1)对象条件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期限条件(限度条件),1️⃣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2️⃣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年;3️⃣限制减刑,三种特殊的死缓犯,在两年考验期满,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3)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4)程序条件,减刑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假释涉及:

(1)对象条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期限条件,有期,执行1/2;无期,执行13

(4)禁止条件,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5)程序条件,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6)法律后果

成功假释,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失败假释,要撤销假释视情况而定:一是又犯新罪,撤销假释,先减后并;二是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先并后减;三是违反规定未构成新罪的,撤销假释,收监执行为执行完毕的刑罚

8、第六步犯罪以后不能无限度追溯:刑罚消灭制度

一个人犯罪以后,不能无限度的追溯,规定了特殊的刑事责任消灭方式,即追溯失效赦免

追溯时效

(1)期限:成等差数列,5,10,15,20。(涉及四大命题陷阱)

最高检只有权力核准20年

(2)计算,原则从犯罪之日,例外从犯罪行为中路之日

(3)中断,在前罪的追溯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溯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延长,一是相关机关介入,二是逃避侦查审判,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补充:共同犯罪时效的计算,分别计算,互不影响,分别中断,互不干扰。

赦免:我国只有特赦(只赦其刑,不赦其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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