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更新中】2023法考客观题【精讲卷】 民法 众合法考李建伟

2023-04-10 10:02 作者:brianwhatisdone  | 我要投稿

22年的课 23的还没更完前蛮记录参考^^

专题1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物权、债权)人身(人格权、身份权)法律关系

1. 不归民法调整的关系

(1)不平等主体之间(2)基于亲情、友情等道德层面的法律关系(好意施惠)

2. 物权指向物,债权十请求权即客体十行为,权利质押指向权利本身

3. 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即包括有特别约定优先适用特别约定,但不得违背法律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3)公平原则(eg显失公平可撤销,情势变更)(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原则(6)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

专题2

自然人

个人(法律上的人)

1.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接受赠予和承受利益的权利)——living human——死者(不再享有权利而是姓名、隐私、遗体等利益,近亲属起诉(代际利益仅限3代;但英雄烈士的不受限制,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联人民检察院等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2. 民事行为能力(心智、精神)

完全行为能力人(16到18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行为能力人(8到18,年满18心智不正常)、无行为能力人(8以下,8以上心智完全不正常)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范围以外的纯受利益行为有效,遗嘱(单方行为)无效

注意:单方行为效力不可待定或者撤销,合同双方行为

3. 监护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非被监护人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

法定监护人,遗嘱监护,指定监护,组织监护人(村委会、居委会、民政局)

委托监护,议定监护

其余监护人终生不得悔改,父母对孩子有故意犯罪行为的不能恢复监护资格

4. 宣告死亡(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宣告失踪(保护利害相关人的利益,设置财产代管人) 注意二者时效

夫妻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

宣告死亡效力:(1)人死亡(2)继承开始(3)配偶可以再嫁(4)子女可能被配偶单方送给他人抚养

宣告死亡的人回来后的法律效力(合法占有不分效力):凡不涉及第三人的,能恢复就恢复,涉及到第三人的,要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专题3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1.法人特征:有独立的人格,享有独立的财产(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承担独立的责任

2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不独立承担

3.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大学、医院)、社会团体法人(商会、律协、科学家协会等,非国外社团法人)、捐助法人(等同于国外基金会法人、财团法人)

注意:营利为客观上能开展营业,盈利分给成员的

4.法人与法人内部的关系

(1)必须要有执行机关,不全都有监督机关和意思机关;法人与公司是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公司机关没有独立的人格);分支机构,职能机构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子公司则是独立的

(2)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代理人(总经理、部门经理、主任、业务员)

注意代理行为不是代表行为

5.法人的设立、成立(设立活动+设立登记,登记为生效要件)、变更(只是对抗要件,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日期为变更协议作出之日)、终止(清算活动+清算登记,登记为生效要件)

注意:设立行为的责任为设立中的法人与后来成立的法人同一体说,如果设立失败则由全体设立人承担责任(因设立中法人为合伙关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即个人的名义再向其他设立人追偿

6.法人额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同时取得、丧失且二者对等,且权利能力为一切营利,超出经营范围(法院不能以超出经营范围为由宣告合同无效)

7.三类法人的各自规则

(1)营利法人人格否认、履行社会责任等(2)非营利法人机关设置要求不同(捐助法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三者缺一不可)(3)公益法人终止剩余财产由主管机关根据类似原则决定转给总之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公益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专题4

基本概念

1.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

注意:区分动机和意定的私法效果

2.行为与事件:当事人所为的是行为,非所为则是事件

3.事实行为:当事人所做行为并未发生私法效果或者没想发生效果,而是由法律强制规定发生了另一个效果

例如:著作权的取得,创造;侵权之债(详细按照法律规定,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无表意行为));建筑

4.法律行为有四种效力分类:有效、无效、待定、可撤销;事实行为无效力分类。

5. 不同行为能力人从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不同,从事的事实行为后果只有一个

6. 情谊行为:好意施惠为代表的不归民法调整无法律约束力,追求人与人之间的道德情感而不是一个法律关系的行为。

7. 分类:

(1)单方行为:有相对人、无相对人(遗嘱、继承)(2)多方行为:契约行为(诺成、实践、有偿、无偿、涉他、不涉他、负担(建立债的关系)、处分(引起物权变动))、决议

专题5

意思表示

1. 目的意思与效果意思

(1)效果意思:意欲发生一定法律关系的意思(私法效果)(2)目的意思:完整的意思(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2. 表示行为

(1)明示(口头、书面、肢体语言)(2)默示:推定行为、沉默

注意:沉默原则上不能作为意思表示,有例外(1)法律规定(2)当事人事前有约定(3)当事人之间存在交易习惯

3. 完成主义,发出主义(悬赏广告),了解主义,到达主义(先前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对方的为撤销,有严格限制;还未到达的为撤回,无限制)

4. 意思表示的瑕疵

意思表示不真实:(1)单方不真实(真意保留、戏谑)(2)双方虚伪:单层虚伪、双层虚伪(a是虚假的无效,b是隐藏的,再看隐藏的合法与否决定是否有效,例如名股实债,名债实股)

5. 解释习惯

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交易习惯解释、诚信解释(有顺序)

专题6

效力体系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事实判断):实质要件:当事人具备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要件

(2)生效(价值判断);1.成立暨生效。2.先成立后生效(需要核准的合同;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3.成立后不生效

注意:(1)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的(2)无权租赁合同有效(举重以明轻)(3)一物多卖、一房多租的合同有效(4)法人单纯地超出经营范围并不能以此认定合同无效(5)侵害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有效

2.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行为能力所从事的双方法律行为(2)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即没有代理权签订合同又不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

特征:成立之时效力不确定,最终自始有效或自始无效

竞争机制:(1)追认自始有效,善意第三人不得撤销;(2)否认并通知则合同自始无效,无需再撤销;(3)先撤销并通知,合同自始无效,无需追认或者否认

注意:善意第三人的撤销仅需通知对方即可,无需经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

3. 可撤销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国家不主动干预,即当事人可撤可不撤,未撤销的合同自始有效而非效力待定)

(1)欺诈

构成要件:(1)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2)有欺诈的故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3)一方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的认知(4)从而作出违反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种类:(1)对对方当事人(2)第三人:另一方当事人知情可撤销,反之不可撤销

(2)胁迫

构成要件:(1)胁迫的故意(2)行为(3)因胁迫陷入错误认知(4)从而作出违反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注意:来自第三人的胁迫直接可车雄安

(3)重大误解

行为人自身对合同因素本身(行为性质、标的的数量规格品种)认知错误

(4)显失公平

利用自身优势或利用对方经验不足导致最终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违反等价有偿原则

 

注意:只有重大误解双方都有撤销权,其他情形受害方有

注意:撤销权作为形成权的除斥期间:(1)欺、胁、显:知道或应当知道起一年(胁从胁迫的事由消失起);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2)重:90天(对方无过错,期间长对其不公平);5年

注意:撤销灭失的原因(1)期间已经过(2)自愿放弃

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提起诉讼或裁决(善意的相对人、赠与人的撤销权不用)

4. 无效的

(1)无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2)虚假的(见专题5.4)(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4)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的利益(5)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中的效力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违反任意性、管理性等规定有效)

注意:部分无效不妨碍其他有效的部分

注意:确认无效没有诉讼时效问题和除斥期间

5. 确认自始无效有溯及力,并可要求缔约过失赔偿

 

专题7

代理(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 代理为三方当事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为代理行为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为代理效力关系;代理人有自己独立的意志

2. 委托为双方关系,且可以委托情谊行为、事实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人身性质的双方法律行为,代理不能,非人身性质的双方法律行为才能代理,代理的事项范围远远小于委托。

3. 代理权来自委托代理(单方行为的授权书)和法定代理,和委托合同无关系

4. 对代理人的要求

(1)有限代理(2)忠实义务,即不能谋求自己的利益(3)善管义务,即注意义务(4)亲自代理。

5. 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即名义上有三个人,只有两个人充任,被代理人可授权是否有效。(2)双方代理(有道德风险,代理人可能偏向一个被代理人,本质上是一个人决定的合同),两个代理人都追认合同就有效。(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6. 代理权的种类

(1)法定(2)委托(3)家事代理(4)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共同过错承担连带责任)(5)本代理和复代理,合同有特别约定、事前有认可、事后有追认三种情况可以成立转委托。

注意:此代理人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次代理人独立承担过错责任,除(1)选任责任(2)指示责任两个例外代理人也要赔偿

(6)直接和间接

7.广义的无权代理

(1)无授权(2)超出授权范围(3)超出授权期限

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效力待定,第三人可以选择由代理人履行合同或赔偿

8.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1)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2)第三人由理由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且第三人善意并无重大过错(本人与因,即被代理人有一定的过错),例曾经授权、曾经雇佣

注意:第三人恶意有过失、善意有过失、善意无过失的情形,第三人只需形式审查无需实质审查

专题8

民事权利

1.人身权和财产权(继承权,股权,知识产权兼有二者特性)

2.人格权:(1)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隐私、商业秘密等(2)

身份权:配偶、亲子、亲属

2.财产权:

物权:(1)所有权(无期限物权):动产、不动产、建筑物区分所有(2)共有(准物权)(3)他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居住权(4)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

债权:单方允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缔约过失、其他法定之债

3.以性质和功能的不同分四类

(1)支配权(2)请求权(3)抗辩权(4)形成权

4.支配权:客体特定;权利主体特点;义务主体不特定(消极的不作为义务);排他性

(1)物权:(2)人身权(3)知识产权

通常为确认之诉的对象

5.请求权

债权:客体是行为;具有相对性(非支配权的对世性);义务人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不具有公示性

通常为给付之诉的对象

发生机制:(1)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2)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3)有侵害之虞(对应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三大请求权:(1)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只有物权人才有权;针对的对象是无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人不区分善恶意;没有诉讼时效限制;以原物尚存为前提(2)占有保护请求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主体占有人,有严格的除斥期间限制即侵占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针对侵占人即无权占有人(3)债权请求权

6.抗辩权(以承认对方请求权为前提,不然是否认)

(1)永久性抗辩(2)延期性抗辩:先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3)先诉抗辩权(类似延期),例一般保证人

7.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消灭、变更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限制:(1)除斥期间内行使(2)形成权本身不得附条件

包括:(1)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中的撤销权(2)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或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一方享有的选择权(4)双方互负债务的符合一定条件下一方或双方的抵消权

 

专题9

民事责任

1. 分类:(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2)财产和非财产(3)有限和无限(4)过错和无过错(5)单独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2.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当事人有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

不真正连带责任:为选择关系,外部责任人有两人以上(最终责任人、风险责任人),内部最终责任关系只有一个人,责任人不能被列为共同被告只能追加为第三人即不能产生共共诉讼。

 

专题10

诉讼时效与期间

1. 诉讼时效适用具有强制性,当事人约定无时效的内容无效

2. (1)支配权不适用时效,但有存续期间。(2)形成权适用(3)抗辩权不适用(4)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危害可能是持续状态。占有保护请求权不适用,但有失权期间。债权请求权适用。

注意:不动产、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普通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

注意:债权请求权适用的例外:(1)存款及其本金利息(2)国债等债券的本金利息债权(3)投资而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赡养费抚养费(5)人格侵害的非财产债权

3.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效力(并不消灭债务本身,并不丧失起诉权、胜诉权,而是让对方获得永久性抗辩权)

注意:一审(法律审+事实审)不提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二审(法律审)无新证据原则上不得再提

4.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1)普通时效三年(2)国际货物合同、进出口合同的四年(3)保险给付请求五年(4)最长保护期二十年(从损害起开始计算,其余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开始)(5)分期还款的从最后一期起算(6)无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到法定代理人侵害的从法定代理终止之日(成年/被撤销)起计算,对未成年的性侵从成年起计算

5. 诉讼时效的中断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在期间已经过视为对方放弃时效利益

中断即重新起算

6. 时效的中止

(1)中止的事由是债权人本人发生了不幸导致欲主张权利而不能(2)终止后补足六个月

7. 除斥期间,即权利长期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特征:(1)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2)为不变期间(3)为法定期间(4)期间届满后不是让对方获得抗辩权

 

专题11

物权基本原理

1. 分类(1)动产、不动产(2)主物与从物(3)原物与孳息(与原物相脱离,不影响原物的存在,非整体部分关系),孳息分天然与法定。(4)种类物与特定物

注意:孳息的归属(1)在用益物权合同归用益物权(2)在买卖合同采交付主义(3)其他场合归原物所有人

注意:动产可设置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不动产只能设置抵押权。质押权只能设在(1)票据(2)股票或基金份额(3)债权(4)知识产权

2. 物权内容法定

当事人自己设定的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无效

3.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式具有公信力,关系善意取得

4.所有权基本原理

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能、具有弹性(可让渡后收回)

5.国家所有权:矿场、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6.物权的民法保护

(1)私力救济:自助行为、自卫行为(2)公力救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注意:登记效力并不绝对化而是相对化

 

专题12

物权的特性与效力(兼与债权的区别)

1.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客体:物;行为(2)物权支配权,债权请求权(3)物权绝对权(可体现在其追及效力),债权相对权(4)物权的排他性(一个所有权、质押权,仅可能存在多个抵押权)债权具有兼容性(5)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6)所有权无期限,债权必须有(7)物权法定原则,债权具有任意性(8)物权公示性,债权隐蔽性(9)保护方式不同,物权确认、给付(损害赔偿、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返还原物)、形成之诉;债权给付之诉(10)物权静态,债权动态

2.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物债二分原则(物债两分原则

(1)买卖合同本身生效并不导致所有权的转移,产生了双务债权;所有权的转移依据是物权行为的登记、交付,而非依赖债权行为的合同(2)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记、交付为前提,大部分成立即生效(除附条件、附期限、需核准审批的)

例:一物多卖

 

专题13

物权的变动之基本模式

1.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与意识,以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所有权。例孳息、劳动生产、先占(天生无主物、抛弃物);国家公法取得,私法上善意取得(2)继受取得:根据原权利人的意思或权利而取得,即基于合同或继承

注意: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 物权变动的原因

(1)法律行为,例基于合同(2)事实行为,例先占、添附、混同(3)事件,例死亡继承(4)行政或司法行为,例征收、裁决(5)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例无人认领的失物、提存、无人继承过期限

注意:继承后买卖,所有权的取得适用双重登记

3. 法律行为

(1)有效合同以登记(设立登记)、交付作为生效要件(2)合同生效就导致物权变动,加上登记(确权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即为对抗要件

注意:对抗要件情形包括(1)土地承包权、经营权(2)地役权(3)动产抵押权

4.非法律行为

以事实发生为准,登记既不是生效要件,也不是登记要件

5.登记

(1)登记的相对证明效力:公示公信力,但并不绝对,可由相反的证据挑战

(2)异议登记(15天内):有登记错误,双方权利人书面同意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簿错误进行更正。否则可以打确认之诉,且异议登记不是确认之诉的前置条件,但缺乏异议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恶意异议登应赔偿责任

(3)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4)机动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登记:完成交付后登记产生对抗效力,且对抗的第三人为交易第三人;但物权优先于债权(订立合同在先的、交付在先的、登记在先的、付款在先的;履行时交付为王)

 

专题14

物权变动之善意取得(即时取得)

1. 构成要件:

(1)善意的,且无重大过失、全程善意(2)有偿的(合理对价)(3)完成了交付和登记(4)前提是发生无权处分,但占有是合法的(无所有权人/共同共有人未经全体成员同意/按份共有人未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

注意:不动产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不能推定善意取得

注意:交付可以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但不能是占有改定

2. 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区别

(1)前者乙丙之间,后者甲丙之间;(2)前者乙名义,后者甲名义(3)前者误认乙为所有人,后者误认乙为代理权人(4)前者合同有效,后者合同效力待定(5)前者可以善意取得,后者无关联

3. 无权处分债权有效(买卖合同有效),物权(所有权)效力待定

4. 善意取得的对象:

(1)动产:委托占有的可适用,脱离物不可适用,例遗失物甲有两年的选择权行使期限

(2)不动产,例夫妻共同财产

5. 后果:第三人取得干干净净的所有权(原先可能设立的抵押权灭失)

 

专题15

拾得遗失物、先占、添附与孳息

1. 遗失物(1)期间并未丧失所有权而仅是占有(2)对象是动产(3)拾得遗失物本身是事实行为

2. 遗失物法律后果归原主/国家/第三人,但不归拾得人,也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义务:妥善保管、交付有关机关(保存义务、公告义务)

权利:(1)无因管理之债,必要费用的请求返还(2)不当得利之债(3)单方允诺之债(4)故意、重大过失的侵权之债

3. 遗失物适用于隐藏物、埋藏物、漂流物

4. 先占:瞬间行为、原始取得,有趣的所有权的意思,客体必须是无主物

5. 添附:(1)附合:两个物结合在一起法律上难以分开(损害经济价值)(2)混合:液液/气气/固固混杂(3)加工:有价值的加工行为产生新物

注意:添附是事实行为,后果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法律规定、无规定按发挥物的效用

 

专题1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共有与专有

2.成员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专题17

共有

1. 认定与分类

认定: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分类:(1)按份共有;确定份额确定义务、分享义务(2)共同共有;作为一个整体

注意:按份与共同的认定(1)有约定从约定(2)无约定推定为按份共有(3)有共同关系的推定为共同共有,即主要为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遗产继承

注意:按份的认定(1)有约定从约定(2)无约定按各自出资额来定(3)无出资额则推定为全体成员均额

2.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收益按份享有(2)管理,人人均有权利与义务维持物的存续(3)重大修缮,提升物的价值或性能(4)改变性质用途(5)处分共有物(6)分割共有物(7)转让份额,转给外部第三人,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权

注意:(3)(4)(5)均要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 共同共有的内部行为

(1)收益(2)管理(3)重大修缮(4)改变性质用途(5)处分共有物(6)分割共有物,原则上禁止,例外为共有基础丧失/重大事由(一方疯狂的隐藏、隐匿、转移、毁灭、伪造财产和债务的/一方负法定抚养义务的人需要医治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费用的)(7)转让份额

注意:(3)(4)(5)要全体一致同意

4.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有偿转让,非赠与或遗赠、继承(2)同等条件(3)行权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不能晚于十五天(4)不得主张的情形:内部转让;逾期弃权;提出实质性变更;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主张撤销(5)都主张的,按份享有。

 

专题18

用益物权

1. 在他人之物上以占有为前提,以获得使用和收益为目的权利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为确权,产生对抗效力

3.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主义

4. 宅基地使用权,通过行政程序取得

5. 居住权,登记生效主义,因注销登记而消失,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居住权人不能转让、继承,原则上也不能出租

6. 地役权,邻里之间发生的关系(1)有合同关系(2)有偿(3)与相邻关系区别在于后者由法律关系规定(4)登记对抗主义(第三人为供役地的受让人)

特征:(1)从属性,房屋所有权为主权利(2)不可分性,地可分房可分,地役权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专题19

占有(事实,非权利)

1. 与所有权区别,丧失占有不丧失所有权,二者分开

2. 分类:(1)自住和他主,前者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2)直接和间接(3)有权和无权(4)恶意和善意,即对无权占有知情不知情,善意占有可单向转化为恶意(5)

注意:间接占有符合特征:(1)直接和间接占有人占有媒介关系(2)直接占有人必须是他主占有(3)直接占有人对间接占有人负返还义务

3. 区分有无权占有的意义

(1)有权占有不得要求返还(2)因侵权行为等原因无权占有他人之物的不得留置(3)发生动产的善意取得,无权处分的占有也必须是有权占有

4. 使用占有物致使该物收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善恶都有使用权)

注意:损耗责任恶赔善不赔,侵权责任都要赔

5. 不分善意恶意均要返还原物与孳息,在此期间占有人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的,善意的可以要求偿还。

6. 占有物毁在占有人手里而获得的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也要返还权利人,三者统称为物上代位金,不足损失的部分恶意的需要偿还

7. 占有被侵害,占有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失权期间为一年

 

专题20

担保及担保物权原理

1. 人保:全部财产;物保:特定财产。

2. 狭义的担保:(1)从属性,成立、变更、效力、消灭、范围和强度上、转移的从属性。(2)原则上不承任担保的独立性,除金融机构的独立保函

3. 抵押、质押、留置的共性:(1)价值性(2)物上代位性,赔偿、补偿(3)优先受偿,取得优先于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权利(4)不可分性,即剩余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仍然是全部债权,抵押物可分,担保债权不可分

4. 流押、流置条款可能侵害第三人的利益,无效。

5. 第三人承担担保后可以向主债权人追偿,且可以主张主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6. 非典型担保:不承认担保物权(物权法定)

其中让与担保:债权人直接获得所有权

 

专题21

抵押权

1.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1)客体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的只能是动产和权利,留置权的只能是动产(2)兼容性:抵押不以转移占有为前提,一物可同时存在多个抵押权。(3)为意定担保物权

2. 抵押物的范围:(1)价值型(2)能变现

不能抵押的:(1)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是有权)(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4)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有争议的,即无权处分合同本身有效,能否取得抵押权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6)以违法建筑作抵押的,但一审辩论前又办理合法的有效

注意:缓和注意,例(4)解封抵押就了有效;划拨地作抵押,补交土地出让金则有效。

3. 可以抵押的财产(物债两份):

(1)既不再有效又不再不能抵押的清单上的,法不禁止即可为,合同有效,但抵押权的取得要登记

4. 房地一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但基于已有的房屋,不论新建的房屋。

注意:房绝对及于地,地未必绝对及于房

5. 浮动抵押:(1)主体只能是商事主体(企业、个体户、农业生产经营者)(2)必须是商事主体名下的所有动产(3)动产范围不断变动不居

6. 抵押登记:(1)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登记=抵押权(2)动产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登记对抗第三人。

注意:未登记不得对抗(1)善意受让人(2)已占有的善意承租人(3)已对动产采取了保全强制措施的债权人(4)破产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5)后来的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6)后来已经交付的质权人(7)后面的留置权人(最优先)

可对抗:(1)恶意的第三人(2)普通未抵押债权人,即物权优先于债权

即使登记了也不可对抗: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的支付了价款的买受人。

7. 登记顺位:(1)先登记优于后登记的(2)动产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均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位。

8. 超级动产抵押权,新交付的物件在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优先于设立在先的抵押权,担保的对象是标的物的价款

9. 优先顺位的放弃与变更:在不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10. 抵押权和所有权可以混同,混同并不导致抵押权的消灭

11.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1)他物权都有存续期间,自物权无存续期间(2)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就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间,逾期抵押权消灭

12. 抵押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收益(2)保留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但第三人要接受追及效力(明知有登记不存在善意取得),只要通知抵押权人无需其同意(3)浮动抵押动产抵押人还可以保持正常的经营权

13. 抵押权人的权利(1)保全抵押物的价值权(2)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以抵付主债务(3)抵押的效力扩张的从物与添附物(4)优先受偿

14. 抵押权的实现:拍卖、变卖、折价,而流押流质合同无效

15. 先租赁后抵押的买卖不破租赁,先抵押后租赁的买卖破租赁

 

专题22

质权

1. 动产质权的特殊性:(1)标的只能是动产(2)意定(3)交付为生效要件,不包括占有改定(4)可由第三人受托监管(受债权人托),受出质人委托的形同未交付,质权不能成立。

2. 质权人权利:(1)占有权(2)收取孳息(3)保全质权的权利(4)转质,区分出出质人、质权人、转质权人。转质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实现权利

注意:转质本身不需要出质人同意,经过同意与否可分为责任转质、承诺转质,责任转质转质权人毁损质物,出质人可要求质权人赔偿

3. 质权人的义务:(1)妥善保管,承担过错责任(2)不作为义务,即不能使用(3)及时行权,承担怠于行权导致质物贬值的赔偿责任(4)返还质物

4. 权利质权:客体是权利,例有价证券,股权或基金份额,知识产权,应收债款

 

专题23

留置权

1. 特征:(1)对象是动产(2)法定物权(3)双重性质:继续占有+宽限期(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两个月)

2. 成立要件:(1)债务要届满(2)合法占有他人动产(3)动产与债务有牵连关系

注意:当事人可约定不能置留,双方都是企业的满足(1)(2),不满足(3)可以发生商事留置。

注意:商事留置的限制(1)债务为持续经营的债务,即不能是偶发的侵权之债(2)不能留置第三人的财产

3. 留置物可分留置权可分;留置物不可分留置权也不可分

4. 实现的程序:无约定宽限期为两个月

5. 留置权的消灭:(1)丧失占有(2)留置物消灭

 

专题24

保证

1. 和物保的三大区别:(1)必须为独立第三人,而物保可以是主债务人或第三人(2)保证人承担无限责任(3)保证是普通债权,债权人无优先受偿(2)当事人为债权人与保证人,形式为单务合同或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

2. 保证意识的区别:(1)债务加入,为独立合同,不同于保证而是成为主债务人之一(2)连带保证

3. 不能做保证人:(1)机关法人、非营利法人的法人组织原则上不能提供,国务院批准的例外(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4. 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区分:(1)有约定从约定(2)甲到期不能履行丙才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到期不能履行需先起诉甲(3)无约定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按份和连带)

区分:(1)有无预定份额(2)无约定份额也无连带字眼为连带(3)内部约定份额的,内部份额从约定,对外仍是连带

5. 保证的从属性

(1)债权的转让无需债务人担保人同意,担保人有约定仅对债权人承担的除外(2)债务转让,免责转让需债权人同意和保证人书面同意,并存转让则无需同意(3)内容发生变更的,加重负担需保证人书面同意(4)履行期限的变更需经保证人同意,同意则保证期间重新开始计算,不同意保证期间不变。

6.保证期间(属于或有期间)

6个月,因债权人越早起诉债务人,保证人的承担责任越少。逾期债权人不起诉债务人的,,主债务仍然存在,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而债权人行权后确定下债权,保证诉讼期间为三年。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日。

7.保证人的追偿权

(1)债务人陷入破产,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保证人需要申报,即可以先行使追偿权

(2)追偿的范围等于承担责任的范围

 

专题25

担保法上的几项特殊制度

1.以新还旧,借新债还旧债。而(1)旧债有担保的,新债 无担保的(2)旧债无担保,新债有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明知而愿意的除外

2.担保物权的竞存

排序:(1)留置权(2)超级动产抵押权(3)(4)(5)未登记的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押权根据成立的先后排(3)(4)

3.最高额担保

特殊性:(1)担保债权在先,主债务发生在后(2)数额只约定最高额,无定额(3)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把先前发生的债务计入在内(4)主债权部分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5)最高额的确定无约定的,自设立之日起两年确定

4.共同担保

约定按份共同担保

连带共同担保(1)主债务人的物保优先执行,第三人不分先后(2)原则上第三人间可相互追偿:有约定从约定,同一份合同书上签订的。例外第三人之间互不认识。

5.反担保

第三人兼具担保人和债权人的身份,反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情形:(1)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债权人(2)债权人到期要求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3)到期第三人向债务人追偿未果

6.担保无效

不发生担保责任,债权人可能要求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专题26

债的基本原理

1.分类:(1)意定与法定,意定:合同之债、单方允诺;法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侵权。(2)财务、劳务与货币之债(以债的标的区分),非货币之债可能构成履行不能导致不能强制执行只能转化为赔偿(3)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损毁立马发生履行不能(4)多数人与单一之债(5)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只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才能产生连带之债,连带之债债权人可全部免除也能部分免除,但连带责任对外部产生,内部仍然按份。(6)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标的物是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履行时选择之债必须转化为简单之债。

2.债的抵销:(1)互负债务(2)债的种类、品质必须相同,即货币劳务财务之债不能互相抵销,劳务和劳务之债也不能抵销(具有人身性,个人劳务各不相同)

3.选择之债转化为简单之债:(1)当事人行使选择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权归债务人(为了增加履行的可能性),选择权人逾期未选择归对方行使(选择期间即除斥期间)

4.合同之债的总则可适用与其他债的总则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该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

 

专题27

合同之基本原理

1.合同概念: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协议关系,而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该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根据合同性质参照合同编规定。

2.分类(1)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公用水电气、借款和赠与(2)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例建设工程合同、装修合同、装潢合同(3)完成劳务的合同(4)使用权的转让合同(5)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6)保证合同,从合同(7)保理合同,金融合同(7)合伙合同

3.学理分类:(1)典型:法律明确规定的;非典型:参照典型合同规定(2)有偿与无偿,无偿:赠与、借用和保证,没有明确约定就推定了无偿,无偿合同中只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才承担责任(3)单务与双务,只用双务有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和先履行抗辩三大抗辩权(4)诺成和实践,公认的实践合同有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保管合同(5)本约与预约,预约以本约为前提,即双方当事人约定一定要订立本约的合同,但预约合同违约不得要求履行本约,而是接受赔偿(6)一时的合同和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无法恢复原状(无溯及力)(7)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是否对第三人有约束力(8)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射幸合同将来标的物的交付与实现存在不确定性(9)要式与不要式(10)主合同和从合同

3.合同的条款

(1)必备条款:标的物、当事人和数量(其余可以补充协定或有相应规定)

(2)重要条款(3)普通条款

4.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特殊格式条款:(1)与消费者就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进行限制或者开脱自身责任的需要尽提示义务与说明义务(2)免除提供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的赔偿责任的条款绝对无效(3)不合理的限制主权例、不合理的排除、加重责任,不合理的减轻提供方的责任绝对无效(4)排除主要权力绝对无效

5.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1)通常的理解(2)按照不利于提供方的原则来解释(3)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6.解决争议条款:仲裁、选择法院适用、选择适用法律准据法等条款具有效力独立性

7.合同报批:缔约合同成立+经过审批才能生效(1)恶意不报批的承担违约责任(先生效规则)

 

专题28

合同的定立、成立

1,要约(1)内容具体确定,即明确当事人、标的物、数量三个条款,商业广告可能构成要约宣传但悬赏广告只能是单方允诺(2)有接受约束的意思(3)生效到达主义(4)要约撤回无限制,撤销针对的是生效的要约

注意:不得撤销的(1)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是不可撤销之要约(3)承诺人收到要约,任有理由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并为此做了准备工作的

2.承诺

(1)对人的要求(2)承诺的期限合格,迟到的要约由于第三人造成的,要约人同意有效(3)内容上不得实质性变更:当事人、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的实践、地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4)方式合格

3.承诺的迟到和撤回:承诺无撤销,因承诺生效合同就成立了

4(1).要物合同即实践合同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时间(2)要式合同以签章为准(3)不要物、不要式合同才以承诺到达为合同成立的事项

5.合同成立地:(1)有约定从约定(2)无约定为最后一方签约地

6.强制缔约

 

专题29

合同(债)的履行

1.适当履行(完全履行):合同的任意环节的履行都附合当事人的约定,一方要求实际履行的,义务人必须实际履行

2.履行的期限:不得提前或延后

3.履行地点: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要求对方证明情况或提供担保,无而后决定终止履行或恢复履行

 

专题30

合同(债)的保全

1.代位之诉

实体要件:(1)本债务到期,不到期为例外(晚于次债务)(2)债务人和次债务人间的债务也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权,指没有申请仲裁和诉讼(4)怠于行权影响了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程序条件:(1)债权人原告,债务人第三人,次债务人被告(2)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3)被告有三大抗辩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被告对原告的抗辩(4)胜诉后的履行,原则上谁起诉谁受益(效益原则),但债权或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的财产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入库规则)。

2.撤销之诉

后果(1)宣告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行为自始无效(2)强制执行

成立条件:(1)债务到期(2)到期未偿还(3)债务人行为危害债权人权利实现

注意:可撤销行为(1)无论相对人善恶,即相对人绝对受益的: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期、无偿转让财产

(2)相对人恶意(知情,看破不说破)才能撤销:贱卖(不合理的低价,低于市价30%),高买,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专题31

合同(债)的转让

1.通知债务人但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增加负担需自行承担,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和抵消权。

2.债务承担:债权人同意是债务免责转让的生效要件,债务加入无需债权人同意。

3.概括承受

概括即同时转让债权和债务(相当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完全变更):(1)协议式(2)法定式

注意:法定概括转让的情形(1)企业的分立(2)继承(3)所有权转移不破租赁(4)保险赔付

 

专题32

债的消灭五种通用原因

1.清偿(适当履行)

抵充/交互计算:(1)有约定从约定(2)没有约定由债务人自己指定(3)无指定则推定还到期的(4)都到期的推定还无担保或薄担保的

2.抵销

同时消灭两个债,具有担保的功能

(1)合意抵销(2)法定抵销: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标的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性质上能抵销(例赡养费等人身性质不能抵销)。

抵销不考虑时效和担保

抵销的行使不得附条件附期限(形成权)

3.提存

提存协议的效果是债务人债权人之间债务消灭,期间为五年(私权期限),逾期归国家所有

例外归债务人所有(1)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的(2)债权人明确向提存部门表示放弃

4.免除

非单纯的单方行为,例外为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

5.混同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例公司的兼并、继承

 

专题33

合同的解除

1.单方解除:(1)约定(2)法定

法定:(1)一方发生了根本违约(2)情形是不定期的(3)某些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4)情势变更(5)合同僵局

2.根本违约

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1)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或双方的目的不能实现(2)一方逾期违约(3)迟延履行过合理的宽限期限的(4)其他违约行为

3.不定期的继续性合同

不定期或者没有约定合同期限

(1)不定期的租赁(2)不定期的保管(3)……物业服务合同(4)……合伙合同(5)……肖像权许可适用合同

4.任意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有代价,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1)承揽合同的定作人(2)货运合同的托运人(3)委托保管合同的寄存人(4)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例董事职务无因解除(4)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业主

5.情势变更

(1)区别于显失公平,后者是合同订立时可直接解除(2)区别于商业风险,后者是正常的市场波动以期货解决(3)区别于不可抗力,后者可直接解除

解决方法:不利方有再磋商义务,磋商不成向法院提起变更或解除之诉

6.合同僵局

守约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1)非故意(2)对方不行使解除权(3)除斥期间一年

7.合同解除:(1)直接行使解除权为通知到对方(2)起诉以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对方为合同解除日

8.解除的后果(与撤销区别,撤销自始无效)

(1)剩下的不再履行(2)已履行的根据合同道德履行情况和性质,继续性合同不能恢复原状;一时性合同看解除人的意愿(3)违约赔偿

 

专题34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1.缔约过失

(1)合同未成立,以缔约之名期待对方的期待利益,例恶意磋商刺探商业机密(2)合同成立未生效,审批条款生效了,负审批义务的一方导致最终合同不生效(3)合同成立但违法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过错方

2.违约

不履行:预期违约、履行不能、拒绝履行

不适当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迟延履行、(造成对人身或其他财产的)加害履行

3.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1)客观上有违约行为(2)可能需要损害后果,仅损害赔偿金需以此为前提,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定金不需要(3)无过错原则,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手段债务的委托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等例外适用过错责任

4.违约责任免责事由

发生不可抗力,且及时通知对方

5.责任形式:继续履行(货币不得免除;货物、劳务可能免除;可第三人代为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赔偿金(法定性、补偿性,例外惩罚性为经营者对消费者欺诈行为和食品安全的1+10x)、违约金(事先约定)、定金(惩罚性,罚没或双倍返还)

6.三金关系

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不可并用,适用违约金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不选择适用定金时,定金原价返航且不计算利息

定金和补偿金:有限制地并用,适用总额不得超出损害总额,损失低于定金地可以选择适用定金

7.过失相抵:由于自身过错扩大地损失不能要求对方赔偿

损益相抵:对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收益

8.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适用关系

不发生竞合、但可能选择适用:选择撤销自始无效,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不撤销违约责任

 

专题35

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

1.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办理

2.涉他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接受

例外(1)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三方特别约定第三人可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2)第三人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权益的合同,例转租的第三人直接向出租人

3.加害给付的第三人,不真正连带责任

消费者与销售者间的违约责任;消费者与生产者间的侵权责任

4.转租合同、承揽合同、代办托运恪守合同的相对性

5.建设工程合同也不用恪守合同的相对性

 

专题36

买卖合同之交付

1.所有权、风险、孳息的转移

(1)动产均为交付(2)所有权保留买卖,所有权于双方约定的时间转移,风险、孳息交付(3)房屋买卖,所有权过户登记,其余交付

2.交付:客观上占有的转移,主观上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

分类:(1)现实交付,即送货上门、上门取货、代办托运(2)观念交付,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占有转移在线,所有权转移在后

指示交付,即占有请求权的让与,例交付物权凭证海运提单,自始所有权转移

占有改定,所有权转移,占有不转移(先卖再借继续使用)。(2)要严格区别于合同成立在前交付在后的合同。(2)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占有改定的外观容易混淆第三人进而造成实际应用混乱。

3.风险承担

风险指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1)在买卖合同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中采取交付主义(2)其他合同采取所有权人主义,例使用合同

买卖合同例外:(1)在途买卖,合同成立后风险买方承担(2)违约在先的违约方承担

4.孳息

买卖合同采交付主义;用益物权的场合下归用益物权人;二者皆非情况(例抵押、质押、出租)孳息采取所有权主义

 

专题37

买卖合同之特种买卖

1.分期付款

(1)分三期以上(2)对卖方特殊保护,买方违约达总价款20%构成根本违约,卖方催告义务,买方不履行则卖方可要求一次性偿还或解除合同

注意:按揭买房不属于分期付款,其包括:(1)开发商与买房人房屋买卖一次性付款(2)按揭银行与买方分期还贷(3)房屋抵押按揭银行与买方(4)开发商对银行承担余额债务的担保责任

2.所有权保留买卖

买方支付四分之三以上卖方丧失取回权,但不丧失所有权

3.试用买卖

明示、推定行为、沉默视为购买。买方转卖构成有权处分,第三人构成继受取得而非善意取得

4.多重买卖

卖方有主动选择权,放弃选择权的房屋买卖进行预告登记者优先,动产交付为王。汽车登记优先

 

专题38

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1.供用水电气合同,强制缔约义务

谨慎断电:(1)因既定检修计划而断电的(2)自然灾害断电的有及时抢修的义务(3)不支付电费而断电的,催告义务

2.赠与合同

特点:单务无偿,诺成

附条件赠与合同,即符合条件合同成立或解除;附义务赠与合同

赠与人享有撤销权(1)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生效之后履行之前,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任意撤销,但可以法定撤销(2)法定撤销,已经履行但又发生受赠人对赠与人忘恩负义的行为

3.法定撤销和任意撤销的区别(1)时间(2)人物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是赠与人本人,法定撤销还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3)原因不同,法定需举证(4)后果不同,任意撤销不再履行,法定追回(5)适用场景不同,任意撤销不能适用公益、公正和道德性质的(例近亲属间)

4.赠与人的贫穷抗辩权

5.赠与人的违约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受赠人损失的情况

6.借款合同

商业借款、民间借贷(1)大部分为非要式合同(2)实践性合同(3)无偿,约定有息才有息,个人和个人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推定为无息(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间推定为有息)

法定代表人个人和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利息限额为lpr的四倍

 

专题39

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1.租赁合同

特征(1)转移占有(2)双务、有偿、诺成、有期限(3)继续性合同(4)六月以内可不要式,超过六个月必须书面,否则转为不定期合同

效力:非法建筑租赁无效,一审辩论前获得建筑许可证可有效;临时建筑期限内有效。无效合同不能要求租金,但可以要求使用费

2.一方多租有效,出租人决定履行,否则合法交付为王,都未交付的备案登记为王

3.出租人义务(1)适租义务(2)维修义务(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承租人义务(1)正当使用(2)妥善保管(3)不作为的义务,禁止添附(4)禁止擅自转租(5)支付租金(6)返还义务

6.承租人权利(1)占有使用收益(2)所有权转移不破租赁,例外先抵押后租赁的买卖破租赁(3)优先购买权,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级更高(4)优先承租权(6)共同居主人、共同经营人的优先继续租赁权

7.解除

(1)构成根本违约的任意对方随时解除(2)不定期的继续性合同可随时解除

8.转租

(1)合法转租,恪守合同相对性,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支付有特殊利益的除外(债务人不交租金导致债权人可能解除合同的)可直接向债权人交租金(2)擅自转租,未经同意,租赁合同也没约定可转租,也无追认的,可赋予债权人六个月选择权,可解除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合同

9.融资租赁

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关系(买卖+租赁)

 

专题40

完成工作成果合同

1.承揽合同,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成果的好坏、品质高低和完成人本人有一定的关系),恪守合同的相对性,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

2.建设工程合同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例转包、主体分包、分包给无资质的、肢解分包、再分包、肢解发包;承包人缺乏实际资质、借用自治、应当招投标未招投标的等

后果:(1)行使解除权,后面的合同无效(2)已完工的根据建设质量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3.双向打破合同相对性,即请求支付价款和追究违约责任的时候均可列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类似留置权),即优先于可能的银行的抵押权,但只保护建筑工程合格的(合同可以无效),且只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不保护利息、孳息等,主张期限18个月(弃权侵害农民工利益的弃权无效)。

 

只能两万字惹^^

【更新中】2023法考客观题【精讲卷】 民法 众合法考李建伟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