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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是否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2022-10-04 12:46 作者:深圳刘律  | 我要投稿

劳动合同无效是否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在实务中劳动合同无效是否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无效,竞业限制协议也无效。劳动合同系主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系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尽管竞业限制协议与劳动合同存在一定主从关系,但两者在消灭的效力上亦并非一体对待,且两者目的不同、发挥功能的时间也不同,竞业限制协议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不因劳动合同的无效而必然无效。

下面简单介绍两个相关案例:

案例一、邓*、鹏*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一案【案号:(202*)粤03民终18*1*号】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相关案情简介:邓*到法院起诉要求鹏*公司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9万余元等事项。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求被一审法院驳回(其他诉求有部分被支持)。后邓*不服,提起上诉(竞业限制补偿金部分亦在上诉请求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之一: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合同效力问题。《劳动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学历文化录用条件为高中以上。邓*从事的工作岗位为驾驶操作教练员,其资格条件之一为具备高中以上学历。邓*在入职时未如实将其学历情况告知鹏*公司,并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从而使鹏*公司作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未休年休假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均以有效劳动合同为前提,故(对邓某诉求)均不予支持。

 

案例二、秦*与爱*公司合同纠纷二审一案【案号:(201*)粤06民终10*4*号】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案情简介:秦*系台湾地区居民,未办理就业证,与爱*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有签署《保密(竞业限制)承诺书》。后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法院最终认定),爱*公司到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争议焦点之一简介:关于《保密(竞业限制)承诺书》的效力问题。秦*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故《保密(竞业限制)承诺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当然无效,对秦*不具有约束力。二审法院认为:从竞业限制协议产生的原因来看,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处于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必须以劳动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竞业限制协议的存在亦无意义,竞业限制协议要依赖于劳动合同,在此意义上,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处于主从关系。但即使是主从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无效并不会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理由如下:

       首先,两者的目的不同。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确定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主要在于规范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消灭后,劳动者不得利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从事相竞争的行业以及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等内容。其次,两者发挥功能的时间不同。劳动合同主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挥作用,而竞业限制义务主要在劳动关系消灭后发挥功能。因此,尽管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与劳动合同存在依赖关系,但竞业限制协议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再次,即使典型的主从合同关系,在消灭的效力上亦并非一体对待。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中,主合同解除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上述规定的原因在于担保合同所负担的功能。因此,如果不加以区分一概认为劳动关系消灭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消灭,会导致竞业限制条款难以发挥其应有功能,造成利益失衡的后果。最后,公司员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秉持诚实、善意的动机为正当行为,忠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这是公司员工理应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体现。如果公司员工违背基本的忠诚义务,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导致双方诚信关系的根本破裂,劳资关系赖以存续的信赖基础丧失。而竞业限制协议的存在则为公司寻求法律上的救济途径,为员工违法成本的付出提供了保障和依据。因此,如果仅仅认为劳动关系无效,从而否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这与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和宗旨是相悖的。

      介绍完案例,最后要说明的是,在此种案件处理上诚实信用也是法官在裁判时考量的重要因素,包括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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