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早教班“门店撤店也不退款”,怎么维权?
【案情简介】
王女士诉称,其在家附近的为孩子报名了早教班,办卡时明确约定分店名为富力城,且会员卡也载明了此卡仅限在富力城使用,在其他店不能上课,并在合同中附有具体地址。开课后一个月,早教班说经营不下去了,王女士当初选择在该地给孩子报名早教班是因为离家近,送孩子方便,但这个早教班关门如果去其他门店上课,其他门店中最近的一处也需驱车前往,违背了报名早教班的初衷。王女士多次与早教班协商退卡退款,均被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的预付款8600元,并支付利息。
早教班辩称,根据《XX早教》会员条款约定,王女士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富力城店确已经停止经营并搬离,但早教班在决定关闭时时贴出的公告以及微信中提供了解决方案,王女士可以到其他门店继续接受服务,故不同意退款,更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早教班向王女士发放的会员卡记载,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点有明确约定,即富力城店。现该门店已经停业撤离,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合同,故王女士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早教班应当退还剩余的预付款。王女士主张的利息,无合同约定,故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早教班退还王女士32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已经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商家卷款跑路、滥用格式合同、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审判实践中,在商家存在违约行为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款;关于退还的预付款数额,应综合服务性质、服务形式、服务合同完成情况、过错程度、各方损失等综合予以认定。合同履行地点属于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本案中,早教班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王女士同意变更早教上课地点,导致双方订立协议时的环境、场地等发生变化,显著增加王女士履行协议的成本,给王女士造成明显不便,本质上是单方变更了合同履行内容,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王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早教班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款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