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15、16

2022-06-01 11:08 作者:fish-like-forest  | 我要投稿

015 危害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与不作为

1、 一个人的思想再邪恶但只要没有表现出行为,就不应该进行惩罚。

2、 “危害”是一种价值判断,不包括社会生活中允许的惯常危险行为。(飞行危险是社会生活中允许的危险)

3、 区分作为和不作为的关键在于违反的是命令规范还是禁止规范。如果违反的是禁止规范,不当为而为之,这就是作为;如果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当为而不为,那就是不作为。

4、 例:违反了“禁止伤人”的禁令是一种作为;母亲拒不抚养亲生孩子是一种不作为。

5、 不作为犯可能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挑战,因为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规范不是命令规范。于是在刑法理论中必须要确立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避免纯粹的道德治罪。

6、 作为义务包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行为所导致的义务、法律行为(如合同关系、自愿接受)所引发的义务以及先前行为所导致的义务。

 

二、权利跟义务

1、 权利跟义务是对等的。如果警察在休假期间也有制止义务的话,那就意味着警察身着便装也有权搜查民众。从这个意义而言,在休假期间的警察没有制止犯罪的义务。法律不能够对人做过高的道德要求,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2、 救死扶伤只是一种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医护人员只有在形成医疗合同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上的救治义务。(例:在患者未交医疗费情况下不具有)

 

三、好事要做到底

1、 某女得了白血病,两个哥哥同意捐献骨髓,在临捐献前悔捐,不构成犯罪。

2、 一个大学生在女童的造血系统被化疗药品摧毁后悔捐,应该以不作为犯罪论处。

3、 在刑法理论中,这属于法律行为中的自愿接受所导致的救助义务。好事要么就不做,要做就做到底。当他人的安危已经为你所支配,你就必须负责到底。

4、 张三捡到弃婴,收养一段时间后将弃婴扔回原处,行为成立遗弃罪,对此有两种解释:

4.1 情况更糟理论:行为人在没有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对危险状态的他人进行救助,后又中途放弃,放弃的行为使得他人的处境比不救前更为糟糕。

4.2 机会剥夺理论:自愿救助使得他人丧失了接受其他人救助的机会。

 

016 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定罪

一、《坏撒玛利亚人法》

1、 坏撒玛利亚人法:要求公民在他人遭遇人身严重危害的时候,如果施以援手对自己没有损害,就应该积极救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立法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葡萄牙,被15个欧洲国家的刑法典所采纳,英语国家很少采取类似的立法。

 

二、《好撒玛利亚人法》

1、 又称《志愿者保护法》:通过法律来鼓励善举。

2、 主要精神在于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如果一个人本着善意无偿施救他人,在救助过程中,即使出了纰漏(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应承担责任。

3、 从社会效果来看,《好撒玛利亚人法》明显要强于《坏撒玛利亚人法》,鼓励人行善比强迫人行善要容易得多。

4、 见死不救罪没有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否则就会混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使惩罚失去必要的约束。


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15、16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