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企说法|民事诉讼法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需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维护公正公开的司法原则,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公平和公正审判环境和结果。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处理民事案件涉及的环节或需要遵循的规定如下。

法院的民事案件审理,若非涉及国家秘密或涉商业秘密、离婚或个人隐私,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并获得法官认可的,或者法律有其他规定的案件,一般应当公开进行。
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也就是在法院外的某地审理案件。此外,法院需要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开庭的时间、地点。
说道巡回审理,是指基层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于边远地区或者纠纷集中地区,定期不定期进行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的一种审理方式。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实际意义。比如,乡村土地争议:在偏远山村,由于土地纠纷涉及的地块常常在偏远地区,法院选择巡回审理,直接了解土地实际情况,便于查清事实和收集证据;再如,环保诉讼:在环保诉讼案件中,如有必要,法院会选择在污染地进行巡回审理,直观了解污染状况,更准确地判断污染程度和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巡回审理和巡回法庭制度,对于某些地区存在的法庭布局不合理或设置分散,以及由此导致的审判力量分散,甚至出现辅助人员办案的问题;或反过来,有些地方法官从事辅助工作的问题,具有实践意义。此外,还可有效促进法官编制与员额管理,节约法院办案和非办案经费。

书记员除了要进行庭审笔录外,还有一些工作,比如,审理开始前,其需查明涉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等。审理过程中,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会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等,询问是否有回避需求。
庭审过程包括若干环节: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据、宣读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在法庭上,当事人双方均有权提出新证据,法律也赋予当事人双方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或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法庭辩论的过程也有一定的顺序: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等环节。
法庭辩论终结后,应依法作出判决。如果在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即,若原告在案件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在没有得到法庭许可的情况下中途离开,法院可视为原告撤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之前已提出了反诉(即针对原告的反向诉讼),则即使被告在审理反诉的阶段不出庭,法院也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对反诉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但是,这并不意味被告可以随意缺席,由此对反诉结果的不利影响,被告要承担。
宣判前,如果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庭审理,或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审理过程出现新证人,通知其到庭;案件审理过程出现新证据,法院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等,均需法院进行裁定或做出相应处置。
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记录入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或者当庭宣读,或者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法院都必须公开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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